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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制度】保定市清苑区河长制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时间:2023-04-27 17:30:0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保定市清苑区河长制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为科学评价河长工作实绩,精准评价河长制实施效果,推动全区各级河长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全面落实,根据《保定市清苑区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清办字[2017]37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制度】保定市清苑区河长制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供大家参考。

    【水利制度】保定市清苑区河长制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保定市清苑区河长制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为科学评价河长工作实绩,精准评价河长制实施效果,推动全区各级河长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全面落实,根据《保定市清苑区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清办字[2017]3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原则和目标

    第一条 河长制工作绩效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专业考核、社会监督、量化评价、奖惩并举的方式实施。通过严格考核,达到查找问题、明确责任、促进工作的目的,使我区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从而保障河湖综合治理与水生态环境管理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考核对象

    第二条 河长制考核的对象是各乡镇政府。

    三、考核内容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任务完成情况。《保定市清苑区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河长制工作年度计划等所明确的主要任务以及河长确定事项的完成情况。

    (二)综合治理工作。河长制组织体系、政策制度、年度计划、问题处置、督导检查、信息报送、工作台账等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四、考核方式

    第四条 考核方式采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账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考核前,被考核对象应牵头组织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计及公布考核结果。区级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第六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区级河长制责任单位组成区河长制考核工作组,对各乡镇和有关单位区级河长制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第七条 各乡镇会同区级河长制责任部门组成乡级河长制考核工作组,对所辖村河长制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区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六、考核方案的制定

    第八条 河长制年度考核方案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区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报经区级总河长批准后实施。各乡镇制定的年度河长制考核方案需在区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河长制考核方案应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内容。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89分为良好,60分(含)至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七、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每年将各乡镇河长综合考核成绩上报区级总河长及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区级河长制各责任单位。经区级总河长核准后,通过区主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各乡镇应参照上述做法对辖区内各村河长制考核成绩予以通报和公布。

    第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综合成绩或单项成绩不合格的河湖(河段),区河长办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对其进行挂牌督办。

    第十二条 区河长制考核结果纳入乡镇党政领导、村“两委”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按照干部管理层级,抄送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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