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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办法】乐平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4-27 15:35:0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乐平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江西省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乐平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乐平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乐平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江西省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48号)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厅办字〔201684号)及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以下简称养护资金),指省补专项资金,农用车摩托车养路费转移支付替代公路养路费专项资金等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专项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第三条  养护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商市财政局管理。

    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原则。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养护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养护资金使用监管,负责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养护工程项目批复等,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路遭受水毁等自然灾害需要抢修的,县道由市公路管理站,乡村道路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拿出修复方案,报市交通、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追加资金预算。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安排各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全面进行公路养护成本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基础上,依据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及资金补助计划,编制养护工程资金预算和日常养护资金预算,报送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六条 养护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

    (二)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路面日常性病害处理、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

    第七条 养护资金标准:

    (一)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为县道3000/公里年,乡道1500/公里年,村道500/公里年。

    (二)养护工程资金标准为县道7000/公里年,乡道3500/公里年,村道1000/公里年。

    养护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八条  市公路管理站负责全市的公路养护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制定具体的养护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负责实施县道养护项目和管理县道日常养护资金、养护工程资金;负责下拨到各乡(镇)、街道用于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养护工程资金的核实工作。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以下程序拨付:

    (一)日常养护资金。市公路管理站根据各乡(镇)、街道乡村道公路里程基数及考核结果等因素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后,由市公路管理站按季度将资金拨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资金账户。

    (二)养护工程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上报工程进度,并附上期拨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监理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的评审意见,经市公路管理站核实,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后,由市公路管理站将养护工程资金拨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资金账户。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养护工程要严格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按月编制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表,报送市公路管理站。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年终未完工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养护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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