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景德镇市实体经济还贷周转基金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4-27 15:25:0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景德镇市实体经济还贷周转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市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实体经济按时归还贷款,以获得金融机构流动资金续贷支持,特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景德镇市实体经济还贷周转基金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景德镇市实体经济还贷周转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实体经济按时归还贷款,以获得金融机构流动资金续贷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景德镇市实体经济还贷周转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房管局、市陶瓷发展局、市工商联、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人行景市中心支行、景德镇银监分局、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和市级各银行机构(含乐平市、浮梁县村镇银行)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景德镇市实体经济融资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融资服务办公室”),融资服务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金融办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人兼任。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景德镇市实体经济还贷周转基金(以下简称“周转基金”),周转基金规模为8000万元。其中:市财政出资1000万元,乐平市财政出资800万元,浮梁县、市高新区、市陶瓷工业园区财政各出资500万元,昌江区、珠山区财政各出资350万元;另外向金融机构融资4000万元,在我市选择一家同意配套融资的银行机构开设周转基金专用账户,由融资服务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景市中心支行、景德镇银监分局、周转基金开户银行负责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体经济,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要求,在我市范围内设立、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法人实体企业。
第二章 设立、使用要求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周转基金用途:仅限于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实体经济贷款到期且银行承诺办理续贷而用于“还旧借新”临时周转使用。
第六条 周转基金使用额度:借用周转基金单笔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 已办理“财园信贷通”、“惠农信贷通”、“出口企业信贷通”贷款企业在办理续贷时优先享有周转基金借用资格。
第八条 周转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借用周转基金的借款人除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外(按人民银行壹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折算),还要支付相关手续费用,按借款时间长短而定,7天以内按0.5‰收取,8—13天以内按1‰收取,14—20天以内按2‰收取,21—31天以内按3‰收取,超过一个月的须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融资服务办公室要建立金融机构实体经济贷款到期预报制度、融资状况报送制度、政银企融资分析例会制度。要做好风险控制,确保周转基金安全。根据可能出现的借用周转基金需求,统筹安排好周转基金使用,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条 周转基金的使用要求:
(一)周转基金只能用于借款人续贷应急短期流动资金所需,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
(二)周转基金使用时间一般为13天以内,原则上不超过 31天;
(三)借款人申请周转基金额度不大于银行承诺续贷金额;
(四)特殊情况须报领导小组审批 。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借用周转基金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贷银行出具的《实体经济续贷办理承诺函》(见附件1);
(二)《实体经济借用还贷周转基金推荐书》(见附件2)、《实体经济借用还贷周转基金审批表》(见附件3),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信用担保函;
(三)借款人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融资服务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周转基金审批程序:
(一)各银行机构应优化信贷流程,对拟续贷客户要在贷款到期前办理好续贷的相关手续,做到无缝对接。
(二)借款人申请使用周转基金时,须在银行贷款到期日20个工作日前,向承贷银行提出续贷申请,填报《实体经济借用还贷周转基金推荐书》和《实体经济借用还贷周转基金审批表》,并出具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信用担保函。
(三)各银行机构要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周转基金,帮助企业解决短期筹资困难。承贷银行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要认真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推荐到融资服务办公室,同时出具《实体经济续贷办理承诺函》,并在《实体经济借用还贷周转基金推荐书》签署推荐意见。
(四)融资服务办公室根据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在《实体经济借用还贷周转基金审批表》中签署意见,与借款人签订《周转基金借用协议》。
(五)周转基金放款、归还及利息、手续费支付方式。
周转基金放款方式:借款人向融资服务办公室开具借款收据后,中心一次性支付借款,存入承贷银行指定的借款人账户,用于归还到期的贷款。
周转基金归还方式:借款人将续贷资金存入承贷银行指定的借款人账户上,承贷银行负责监督借款人在续贷资金发放到位当日将借用的周转基金一次足额归还到融资服务办公室周转基金专用账户。
利息、手续费支付方式:借款人在周转基金放款前,将借用周转基金的利息及相关手续费(按1个月期限计算)支付到融资服务办公室周转基金专用账户,归还借款后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章 借款发放、收回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为支持实体经济申请使用周转基金,同时确保周转基金使用安全,各银行机构和抵(质)押办理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指定专人对接续贷企业,支持办理有关续贷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贷款种类不同,分别按下述程序办理
(一)信用贷款或保证贷款企业使用周转基金程序
承贷银行完成贷款企业的续贷审批手续后,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文本(贷款合同等,如属保证贷款,还需签订保证合同)及相关文本和材料(贷款凭证、受托支付申请表等),并确保真实有效。之后,承贷银行通知融资服务办公室将周转基金存入指定的借款人账户。贷款归还后,承贷银行应尽快完成贷款发放,并协助借款人将借用的周转基金一次足额归还到融资服务办公室周转基金专用账户。
(二)抵(质)押贷款企业使用周转基金程序
1.承贷银行完成企业贷款的续贷审批手续后,与借款人签订相关合同文本(贷款合同、抵(质)押合同等)、办理续贷抵(质)押的相关材料(抵(质)押登记书、止付通知书等)及续贷款发放所需的相关文本材料(贷款凭证、受托支付申请表等),并确保其真实有效。
2.在续贷合同及相关文件签订的同时,承贷银行将事项通知融资服务办公室,由融资服务办公室通知该笔续贷需要涉及的相关抵(质)押部门办理续贷抵(质)押的预登记审批手续。
3.承贷银行和融资服务办公室各指定专人,携带办理抵(质)押需要的所有材料,陪同借款人一同前往抵(质)押部门所设的绿色通道,在提交的抵(质)押材料上面签,提前完成续贷抵(质)押签字手续,保证抵(质)押相关程序真实有效,同时预交抵(质)押所需费用。已面签的抵(质)押材料及办理抵(质)押所交费用凭证由抵(质)押部门经办人保管,并向承贷银行和融资服务办公室出具收到该笔续贷办理抵(质)押材料及费用的通知书。
4.融资服务办公室收到通知书后,将周转基金存入承贷银行指定的借款人账户。贷款归还后,承贷银行释放抵(质)押物品,安排专人和融资服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借款人前往抵(质)押部门办理正式的续贷抵(质)押手续。
5.续贷抵(质)押手续办理完成,并拿到相关部门办理的他项权证或止付通知书回执后,承贷银行完成贷款发放,并协助借款人将借用的周转基金一次足额归还到融资服务办公室周转基金专用账户。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周转基金开户银行在受理周转基金借款转账业务时,应要求融资服务办公室提交《周转基金借用协议》和《实体经济续贷办理承诺函》(复印件加盖公章)并进行审核, 否则有权拒绝办理借款转账手续。
第十六条 融资服务办公室向借款人出借周转基金时,必须及时通知承贷银行,并将周转基金划转至承贷银行指定的借款人账户,承贷银行负责监督借款人将周转基金专项用于归还承贷银行到期贷款,不得将周转基金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承贷银行对已借用周转基金企业发放新贷款时,必须及时通知融资服务办公室,并监督借款人将资金划入周转基金专用账户,归还借用的周转基金。
第十八条 承贷银行出具续贷承诺函后,无特殊原因未兑现续贷承诺,致使借出的周转基金不能按时收回的,领导小组将采取法律措施进行清收,并追究出具承诺函银行的相关责任,包括取消该行的金融机构表彰、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等业务 。
第十九条 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周转基金的,按约定每日加收拖欠金额3‰的滞纳金,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管理机构、贷款银行的相关人员与借款人弄虚作假,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融资服务办公室按每笔借款收入的30%确定管理费用,用于办公经费。其余收入用于归还融资利息,如有结余,上缴市财政,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二条 景德镇银监分局要加强指导,督促各银行机构落实本《办法》,切实解决企业“还旧借新”周转资金困难,减轻企业财务负担。
第二十三条 融资服务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提交周转基金使用运行情况报告。市审计局将不定期对周转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向领导小组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两年后是否继续执行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