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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办方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完整文档)

    时间:2023-04-27 11:45:0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略)1、总则1.1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将突发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方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府办方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完整文档)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略)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邢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参与,依法规范、职责明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反应及时的原则。

    1)以人为本,社会参与。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在处置突发公共应急事件中,既要依靠和发挥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也要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发挥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

    2)依法规范,职责明确。在区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类管理、行政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3)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坚持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制度,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降低行政成本。

    4)平战结合,反应迅速。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1.4突发公共事件及其类别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紧急事件。根据其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并结合实际情况,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4类:

    1)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雷电、沙尘暴、大雾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及职业中毒事故,学校安全和建筑施工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烟花爆竹爆炸、重大电力、通讯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事故,城镇水源地以及大气重大污染事故等。

    3)公共安全类。主要包括重大食品、药品中毒事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如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人畜间疫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类。主要包括各类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社会治安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以及因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土地征用、以及学校安全事故等问题引发的各类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交通,非法集会和集体静坐、上访请愿、越级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1.5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在各专项预案中明确。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各类较大(l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或者需要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 IV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政府与市政府按照统分结合的办法负责处置。

    1.7预案体系

    我区预案体系包括1个总体预案,17个专项预案和乡(办)应急预案。

    举办大型会展、游园、灯会、群众集会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成立邢台市桥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各应急指挥部)。

    2.1.1区应急委组成与职责

    1)区应急委是我区常设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对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其成员单位由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区应急委主任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

    2)区应急委职责:研究制定贯彻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修订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全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启动或报请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各应急指挥部、乡(办)、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机构参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统一规划、调配全区应急资源;按规定商请军队、武警部队或请求上级有关应急机构实施应急增援。

    3)区应急委组成人员职责: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区应急委工作会议,负责全区各类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处置工作指令;副主任除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外,重点牵头处置分管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他成员参与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

    2.1.2区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组成与职责

    1)区应急办是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

    2)区应急办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编制、修订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乡(办)、区直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和演习;负责全区各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披露、新闻发布以及与乡(办)、区直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关服务;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各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区政府14个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我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业指挥机构,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并成立指挥部。各指挥部设总指挥和副总指挥若干名,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各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及时确定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级与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各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救援队伍并公布报警电话等联系方式。

    2.1.4专家咨询机构

    区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全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具体技术方案指导。

    2.1.5乡(办)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办)成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在区委、政府以及应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应急联动机制

    在区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安、消防、卫生、建设、疾病防控、水务、地震、国土资源、环保、安监、人防等部门)以及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为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在依靠全区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由区应急委及时按规定商请军队、武警部队和我区行政区域内市以上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增援,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增援。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监测并报告可能或已经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包括灾害(或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较大及以上公共事件经由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3.2信息管理

    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政务内网、外网资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综合信息系统,做到资源共享、运行规范。同时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和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制定科学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准确、高效、有序传递信息并符合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

    各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信息数据库以及信息交流、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常规信息数据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可能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可分为一般(IV级)、较重( 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在各分预案中明确。

    一般(Iv)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事发地政府发布。较重(III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需市应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后,由区应急办向事发地或全区发布。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需报经市应急委批准后,由区应急办向我市或全市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措施。

    3.4预警处置

    对一般(IV级)的预警信息,事发地分别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应急机构。对较重( III级)的预警信息,区应急委启动相应区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及其相关应急机构。

    对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的预警信息,有区应急委报请区应急办启动相应市级预案进行处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IV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发生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报区应急办。

    4.2基本响应程序

    4.2.1基本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事发地政府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事发地政府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按程序向上级政府和专项应急机构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4.2.2扩大应急

    各级应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达到重大(11级)或特别重大(I级)标准时,由区应急委报区应急办。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事态时,区应急委及时按规定商请军队和武警部队或请求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市政府转报省政府,申请省政府批准宣布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

    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应迅即到位。

    4.3.1指挥与协调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农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商务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8)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9)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0)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请区委宣传部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作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应急状态时,事发地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并通报上级应急机构,上级应急机构接到信息和出动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协助配合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处置队伍必须在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协调帮助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突发公共事件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3.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区应急委对全区各类较大( 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发布启动区级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或根据规定报请区应急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4、责成区应急办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委、省政府报告情况;

    5、协调事件发生区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6、协调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

    7、协调对伤员的急救;

    8、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9、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10、必要时商请并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11、协调事件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4.4涉外处置及援助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区行政区域外的,区应急办负责向相关地区政府办公室通报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国外、境外,需要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通报时,按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和通报。

    区应急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有关新闻发布工作由负责处置事件的区政府办负责,区政府办要及时掌握信息,加强与负责处置事件的区应急办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规定办理。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或报告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应同区应急办保持口径一致。

    对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区政府新闻主管部门按以上原则进行。

    4. 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解除预警及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对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区应急委同意,并报区应急办作出终止市级应急预案的指令后,按区应急办通过新闻发言人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区应急委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或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通过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社会救助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事后政府救济、司法救济,根据损失及危害情况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救助,按照有关程序、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广泛吸纳民政部门、红十字会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

    5.3保险

    区劳动保障部门、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保险赔付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应急状态解除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或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形成书面调查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委和有关应急机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区应急委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委、区政府汇报。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本系统通信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通信数据库应包括区直有关部门、乡(办)、应急机构负责人及专家的手机、固定电话、传真联系方式等。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应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信联系方式。

    6.1.2信息保障

    各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4大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急处置力量信息数据库等,各乡(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信息系统分别连接到上述指挥部并通过指挥部连接到区应急办,为应急规划、决策和指挥处置提供文字、电子、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和数据。同时,要确保信息共享,通达快捷。

    各乡(办)、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各应急指挥部分别报送信息。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各类信息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并上报区应急办。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应急指挥部和各乡(办)建立本系统、本地区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3应急队伍保障

    各乡(办)和区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专业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依靠预备役部队和民兵以及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以乡办和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主体作用。

    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6.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区应急办配合。地方医疗急救网络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应急救援时,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专业医院的布局和事故现场的需要及时协调有关医疗专家和医疗卫生小分队进入现场,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实施对伤员的救护。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区应急办、区卫生局组织协调派遣有关专家,组织购置各种药品、特种救治设备。

    6.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6物资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区应急委负责提出特种物资储备的规划建议,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应急物资征调及管理办法,确保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物资储备不足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社会捐助工作。必要时,由区应急委向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申请调拨救援物资。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7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多方筹集”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区、乡(办)负责本级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统筹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经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调剂资金并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专项用于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处置。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状态时的基本经费保障。同时,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建立应急专项贷款机制和应急资金快速拨付通道。确保在应激状态是正常资金到位前的应急需求。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审批。

    6.8社会动员保障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和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的情况下,由事发地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当地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事发地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发动和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乡(办)要规划和建设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与公园、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6.10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乡(办)和区直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各乡(办)和区直关部门要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在大、中、小学普遍开设防灾、减灾教育课程,不断提高全民危机意识。

    7.2培训

    区应急委及各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乡(办)、区直部门负责人、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工作。

    各乡(办)、区直各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各类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

    区应急办及各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印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系列教材和普及读物。

    7.3演习

    区应急办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全区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并对演习进行评估和总结。各乡(办)和区直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组织日常应急演习,演习方案应报区应急办备案。演习队伍包括专业应急人员、预备役部队和民兵。

    8、监督检查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区应急委制定并实施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奖惩办法。区应急办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处置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可分别采取检查述职、一票否决、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追究其责任;对处置不当、贻误战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要立即劝其引答辞职或责其辞职,或即暂给予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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