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办法】界首市信用信息评价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4-27 09:40:05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界首市信用信息评价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和运用行为,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矛盾,防范信用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界首市信用信息评价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界首市信用信息评价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和运用行为,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矛盾,防范信用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信用体系信息评价结果运用的通知》(阜银办传〔2015〕17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牵头,人行、金融办指导,金融机构参与”的原则,引导相关各方切实做好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和运用,不断增加对“三农”“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经济发展、多方共赢的局面。
第三条 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更新、评价和运用工作;人行界首支行根据规定为各市场主体、金融机构及其他共建共享单位建立用户,规范指导金融机构开展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已接入平台并建立用户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票据、信用证及其他需要资信调查的业务时要积极运用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财政性扶持资金(补贴资金)申报发放等社会管理方面,查询、参考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评价结果。
第四条 对纳入评级的各类市场主体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应优先考虑;未纳入系统的市场主体在发生信贷业务或其他社会管理需求时应通过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及时补录、完善信用信息,不断扩充系统覆盖面,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平台的积极作用,满足金融机构贷款审核和经济主管部门的社会管理需要。
第二章 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
第五条 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以自愿为原则,征集信用信息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
第六条 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对象是常住在界首市境内,具有本地区农业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从事农村生产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城市居民等自然人、个体经营户和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的主体是乡镇街道、村(社区),涉农金融机构负责信息采集工作。
第八条 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方式包括:
(一)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负责各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
(二)金融机构负责信贷信息采集、核对;
(三)信用采集人员入户、走访调查;
(四)其他调查采集方式。
第九条 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的内容,包括基本概况、生产经营情况、家庭资产负债情况、家庭信用能力表现和个人品行等。
第十条 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初始数据采集完成后,根据实际需求更新系统数据。
第十一条 采集和更新信息须由采集人和信息主体本人签字确认。采集人应对所采集信息数据真实性负责。如发生虚报、错报、漏报、篡改信息数据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当事人采取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三章 各类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和运用
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人民银行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级工作。
第十三条 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形式。系统根据不同的评分指标确定不同市场主体的计算分值,根据计算分值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根据初评结果、结合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意愿、履约记录和偿债能力及其他加减分项,按照分值标准可划分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划分。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标准划分为A+、A、B+、B、C五级。
A+级:信用评级分值在90分以上;
A 级:信用评级分值在80分至89分之间;
B+级:信用评级分值在70至79分之间;
B 级:信用评级分值在60至69分之间;
C级:信用评级分值在50至59分之间;
第十六条 评级结果使用。各类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结果将提供给市内各金融机构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使用,各金融机构应将市场主体信用评级结果纳入贷款决策程序,作为贷前调查资料(上级机构规定免评级除外),进一步完善授信尽职调查。对于符合信贷政策且有贷款需求的市场主体,涉农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加大产品创新,对评级较高、守信状况突出的,结合纳税信用评级,突破抵押担保瓶颈适当发放信用贷款,信用贷款风险纳入市贷款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七条 涉农金融机构针对各类主体不同的评级结果,结合内部评级、央行征信系统和客户纳税信用评级分别给予不同授信额度和利率、期限等金融服务方式的相应优惠政策。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满足信用评级较好的客户群体有效信贷供给。各机构应在授信额度内实行“一次授信、循环使用”,尽可能满足市场主体的生产期限要求,将信贷资金与产业生产周期相匹配。
第十八条 评级结果有效期一般为一年。金融机构授信时未评级的各市场主体,在新业务发生时要求其参加评级。
第四章 系统数据查询及使用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涉农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各类市场主体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第二十条 查询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但依法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除外。
第二十一条 各金融机构及授权单位应当依法守规向下列对象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一)各类市场主体本人及其授权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类市场主体凭居民身份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向上述机构查询信用评级。
第五章 异议申请
第二十三条 各类市场主体认为信用评级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村(社区)等采集录入单位逐级提出更正申请。采集录入单位在接到各主体要求更正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进行核对,经核对与原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即时更正;与原信息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应每月向市金融办和人行报送评价结果运用统计表。考核结果与政府奖励挂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界首支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