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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意见】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补充意见【优秀范文】

    时间:2023-04-27 08:45:06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5年11月25日,县政府印发了《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意见】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补充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房产意见】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补充意见【优秀范文】



    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

    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51125日,县政府印发了《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建政发〔2015112号),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新挂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工业、商业、旅游、养老、文化等开发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超过5000万元(含)的,其土地出让金可分两期缴纳,即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缴纳总额的50%,剩余的50%自土地出让手续办理之日起半年内缴清。

    土地出让金超过8000万元(含)的,其土地出让金可在一年内分三期缴纳,即首次缴纳资金总额的50%,第二次缴纳20%,第三次缴纳30%

    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工业、商业、旅游、养老、文化等地产业态转移,在上述项目计算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时,按各类用地优惠政策执行。

    二、对于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工业、商业、旅游、养老、文化等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分三次缴纳,即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30%,工程主体完工时缴纳30%,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缴纳40%

    三、对于单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超过2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工业、商业、旅游、养老、文化等开发项目),原则上分两次缴纳,首次缴纳金额为费用总款的50%,其余部分须在一年期内全部缴清。

    四、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在企业以货币资产的形式缴纳完第一期费用后,可用自建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性质的楼房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抵押(抵押率不小于2倍)履行费用缴纳手续。后续的费用在规定期限缴清后,各收费单位再出具相应手续,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对所抵押的楼房予以解押。如企业逾期未缴清应缴费用,相关收费单位有权对抵押的楼房进行依法处置。

    五、实行购房奖励政策。

    (一)对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缴纳的契税,实施阶段性奖励政策。自20151125日至2016731日期间内居民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给予契税缴纳额的全额补贴。

    (二)自20151125日至20171231日期间内,居民个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房认定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容积率1.0以上、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单套建筑面积168平方米以下。

    (三)自20151125日至20171231日期间内,对于居民购买面积在90(不含90平方米)至168平方米(含)的家庭唯一住房(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由财政部门给予其契税缴纳额50%的补贴;居民购买二套及168平方米以上住房(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和非独立的非住房(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缴纳契税超过1%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补贴。

    六、20151125日以后新购房者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非独立的非住房)的购房者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首付款发票、认购协议、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购买二手房(包括非独立的非住房)的购房者,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房地产买卖契约、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具备上述条件后到县房屋产权监督管理处办理房屋登记,享受相应购房补贴。

    七、在旅游规划区内,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非政府性新开设的旅游购物特色市场(商场),且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其旅游购物市场在景区内的,免收地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旅游购物市场在旅游区外的,减半收取地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消防费、人防费除外)。

    八、提升交易管理和信息服务水平。要强化市场交易管理,实行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推动二手房交易合同实施网签备案,建立商品房测绘成果公开查询系统。

    九、本补充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三款截止日期为20171231日,其余各条款截止日期为20167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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