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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办办法】盘锦市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4-26 20:10:06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盘锦市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领全市大数据开发应用,有效解决全市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云计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盘锦市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盘锦市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完整版】



    盘锦市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领全市大数据开发应用,有效解决全市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在促进投资和服务便利化工作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盘锦市境内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业务管理和政务云使用。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政务云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新的应用系统要依托政务云开展建设,现有的应用系统要逐步迁移到政务云之上。

    第四条  盘锦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政务云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市直部门和区县政务云使用需求,受理全市政务云建设方案的备案;负责政务云及应用系统的安全监控工作。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  各区县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共同使用全市统一的政务云。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政务云使用通过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来实现,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等环节。

    第七条  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  政务云供应商应当根据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试用环境,试用时间为1530天;经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同意,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试用时间。使用单位在试用环境中部署应用系统,并对应用系统进行功能、性能及安全测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3级以上的重要应用系统,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软件性能及信息系统安全测试报告。

    第十条  应用系统通过测试的,经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终审后,正式开通应用系统,临时试用环境转为正式环境。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合理规划、按需分配”的原则,按照应用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合理值来分配计算、内存、存储、网络带宽等云资源;业务量变化幅度较大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实时需要动态弹性调整所需云资源。

    第十一条  正式运行过程中,使用单位要求调整云资源配置的,须提交变更申请,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批。审批通过的,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须重新提交本办法第七条中的有关材料,进行应用系统的性能和安全再测试。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服务时,须做好应用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并提交终止申请。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审核。审核通过后,政务云供应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收相应的云资源,终止有关服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合理使用云资源,日常管理应用系统运行,监控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向供应商反映,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提供云技术咨询和方案优化,配合使用单位完成应用系统上线和迁移工作;定期进行云技术培训和管理人员技术指导,推广政务云使用。

    第十五条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监控云资源使用,及时解决云故障,向使用单位和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提供云资源利用情况报表、运行维护报告和优化建议(每月定期不少于1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政务云的安全监管工作,并会同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政务云及云应用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应用系统管理、安全保密和安全审计,明确应用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并按照相应级别开展安全建设,加强日常监控,保障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政务云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加强政务云的安全防御,监控网络行为,阻断网络攻击,做好数据备份,每月定期发布安全公告,每年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政务云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空间等用户资源,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复制、利用用户数据;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政务云基础设施开展电子政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把政务云使用作为安排部门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政务云使用情况主要考核内容为:应用系统云计算化的比例,即利用政务云资源的应用占所有应用的比重;云资源使用效率,即云资源是否闲置或配置过度;政务云应用系统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三条  对政务云供应商的主要考核内容为:服务响应、服务满意度和服务质量三个方面。服务响应指服务响应时间;服务满意度指使用单位的满意程度,分为不满意、基本满意、满意和非常满意;服务质量指所提供云服务的性能,包括稳定性、安全性和可用性等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云是指非涉密系统的基础软件和硬件平台,包括依托电子政务外网为全市电子政务云应用提供统一的基础设施服务的专有云平台和公有云平台。

    专有云平台是指行政机关提供服务,主要部署审批办理、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业务;公有云平台是指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主要部署门户网站、办事受理、咨询反馈等业务。专有云平台和公有云平台之间应通过安全措施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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