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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意见】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时间:2023-04-26 18:45:0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服务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卫生意见】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服务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

    (一)充分发挥社会办医的作用。

    积极增加社会办医在全市医疗机构中的比重,新增床位数主要留给社会办医,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实现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到2020年,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量和床位占比达到30%以上,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放宽社会资本办医领域。

    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础上,有序放开社会办医。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目前我市医疗资源比较丰富,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医疗机构设置以限制增量、调整存量为主。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部分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十三五”期间,鼓励举办肿瘤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医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规范审批行为。

    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属地化管理,市内五区及两县(市)二级(含二级)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辽阳县、灯塔市二级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由两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编委办配合)

    ()引导和规范公立医院改制。

    有序引导和规范包括部分国有企业办医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推动国有企业办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鼓励大型公立医院利用品牌、人才、技术等优质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国资委配合)

    ()严格控制政府举办新的公立医疗机构及新增床位。

    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审批,严格执行公立医院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原则上市、县(市)区两级不再设置新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再新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减少运行审批限制,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科学制订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预留规划空间。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七)促进设备资源共享。

    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推动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共享。建立区域性检验中心、影像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鼓励各地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促进人才资源共享。

    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鼓励城市二级甲等医院符合条件的医师在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多点执业的医师不限制注册地点的数量,但必须在原执业地点进行备案。有关部门、医疗机构不得以多点执业为由,影响和限制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参加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妥善解决好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具体问题。(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加强财政资金扶持。

    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安排政府投资支持卫生事业项目建设时,对于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和公立医院同等对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募集发展资金。探索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丰富完善融资增信服务功能,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针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求及特点,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扩大反担保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及企业实际需求情况,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推动适应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信贷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信贷支持。引导银行机构不断转变服务方式,改善信贷管理机制,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十一)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需、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办医在医院评审、职称评定、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二)落实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市国税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十三)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十四)投资奖励政策。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立、合并、终止或变更举办者时,应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剩余资产在扣除社会捐赠资助和国家投入后,可按举办者实际投资原值或折价返还;返还后仍有剩余资产的,经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提取剩余资产的一定比例奖励举办者。(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十五)规范收费政策。

    坚决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市财政局牵头,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三、进一步加强监管

    (十六)完善监管机制。

    按照放开准入、严格标准、完善服务、强化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各类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七)加强行业自律。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服务质量、经营性质等方面的管理、指导作用。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做到依法执业、诚信经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八)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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