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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办法】通榆县公安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4-26 18:05:0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通榆县公安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进一步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规范量裁标准,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的具体适用问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办法】通榆县公安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公安办法】通榆县公安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精选推荐】



    通榆县公安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进一步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规范量裁标准,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的具体适用问题,现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行为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不能正常进行的。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行为人扰乱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内或者露天的场所秩序。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行的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依法进行的选举”,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的选举活动。

    “情节较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车站、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门前或者周边穿着孝衣、呼喊口号、抛撒材料、展示标语、拦截车辆、打横幅、烧纸、静坐、默哀、下跪以及其他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

    2、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殴打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的;

    3、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经劝阻不听的;

    4、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损伤、财物损失的;

    5、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6、二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7、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二)《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是指行为人扰乱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音乐会、演唱会等文艺活动;扰乱游园、灯会、花会等民间传统活动;扰乱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以及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现场秩序。

    “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人员损伤、财物损失的;

    2、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3、二次以上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4、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是指行为人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实际影响的。

    (四)《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结伙斗殴造成人员损伤或者财物损失的;

    2、持械结伙斗殴的;

    3、二次以上结伙斗殴的;

    4、追逐、拦截他人或者其他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人员损伤或者财物损失的;

    5、追逐、拦截妇女或者未成年人的;

    6、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或者实施挑逗性动作的;

    7、使用器具或者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等追逐、拦截他人的;

    8、二人(次)以上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9、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五)《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是指行为人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六)《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是指行为人故意干扰无线电通信业务、固定业务、卫星固定业务、广播业务和卫星定位业务的。

    “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产生有害干扰”,是指行为人非法使用无线通信设备或者违规产品,致使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不能正常运行的。

    “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

    “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故意对政府、军队、民航等通信系统进行干扰的;

    2、二次以上故意干扰无线电通讯的;

    3、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七)《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情节较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的;

    2、二次以上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3、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八)《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是指行为人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九)《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故意隐瞒不报”,是指发生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责任人为了逃避追究责任,采取统一口径,隐匿证据,破坏现场,掩盖事实真相的。

    (十)《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是指行为人主动交出携带管制器具的。

    (十一)《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

    “铁路”,是指正在使用中的铁道交通、地下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

    “情节较轻”,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盗窃、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对行车安全未造成影响的;

    2、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未造成后果的;

    3、在铁路沿线或者周边放置石头、木块等障碍物,对行车安全未造成影响的;

    4、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经劝阻及时纠正的。

    (十二)《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人员损伤或者财物损失的;

    2、经劝阻不听的;

    3、二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4、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十三)《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是指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主办方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十四)《处罚法》第三十九规定中:

    “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对本条规定的场所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如法人代表、业务经理等。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是指公安机关责令场所经营管理人员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

    “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是指容易发生房屋倒塌、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造成人员损伤或者财物损失危险的。

    “拒不改正”,是指经营管理人员拒不整改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的事项的。

    (十五)《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中:

    “恐怖、残忍表演”,是指行为人非法组织表演对人的身体进行折磨或者损伤的。

    “强迫他人劳动”,是指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劳动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他人劳动的。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胁迫、隔离、关押等非法手段或者方式、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行为人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或者住宅的所有人、使用人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的。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是指无法定搜查职权的人员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的。

    “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房屋,包括与外界隔离的院落。

    “情节较轻”,是指行为人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十六)《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

    “反复纠缠”,是指行为人向他人乞讨被拒绝后,继续采取阻拦、尾随等方式、方法进行乞讨的。

    “强行乞讨”,是指行为人采取生拉硬拽、辱骂、抱腿、吐口水、拦车、拉扯等方式、方法进行乞讨的。

    “其他滋扰他人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强迫他人接受的方式、方法卖花、卖唱、开车门、拎包等变相进行乞讨的。

    (十七)《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

    “隐私”,是指受法律保护,不被公众知悉的个人生活秘密。

    “情节较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侮辱他人造成后果的;

    2、二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3、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十八)《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的;

    2、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行为的。

    (十九)《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阴私部位或者故意赤身裸体的。

    “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故意向妇女或者未成年人赤裸全身或者暴露阴私部位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猥亵孕妇或者未成年人的;

    2、当众猥亵他人的;

    3、二次以上猥亵他人的;

    4、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二十)《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

    “强买强卖商品”,是指行为人在商品交易中违背对方意志,以暴力、威胁、纠缠等手段或者方式、方法强行买卖商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是指行为人违背对方意志,以暴力、威胁、纠缠等手段或者方式、方法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情节较轻”,是指行为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未遂的。

    (二十一)《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中:

    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重”,是指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四百元以上或者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未达到四百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使用工具或者技术性手段盗窃的;

    2、携带凶器盗窃的;

    3、入室盗窃的;

    4、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财物的;

    7、二次以上盗窃的;

    8、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诈骗“情节较重”,是指行为人诈骗数额在四百元以上或者行为人诈骗数额未达到四百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诈骗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2、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设赌行骗的;

    3、二次以上诈骗的;

    4、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哄抢“情节较重”,是指行为人个人哄抢数额在四百元以上或者行为人个人哄抢数额未达到四百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哄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2、二次以上哄抢的;

    3、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抢夺“情节较重”,是指行为人抢夺数额在四百元以上或者行为人抢夺数额未达到四百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抢夺的;

    2、造成人员损伤或者财物损失的;

    3、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4、二次以上抢夺的;

    5、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敲诈勒索“情节较重”,是指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在四百元以上或者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四百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敲诈勒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2、二次以上敲诈勒索的;

    3、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较重”,是指行为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在四百元以上或者行为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未达到四百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2、故意损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财物的;

    3、二次以上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4、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二十二)《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中: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经劝阻拒不执行的;

    2、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

    2、有侮辱、漫骂等行为的;

    3、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能完全履行的;

    4、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阻碍特种车辆通行,不听劝阻的。

    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不听劝阻的。

    (二十三)《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

    “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身份招摇撞骗。

    “情节较轻”,是指行为人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二十四)《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是指行为人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二十五)《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不听劝阻的;

    2、二次以上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3、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二十六)《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是指军事目标、军事重地、军事隔离区以及国家禁止进入的水域、港口、水库。

    (二十七)《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

    “情节较轻”,是指行为人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违反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规定,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十八)《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中:

    “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行为人通过语言蛊惑、张贴传单、或者利用互联网、手机、电话等通讯工具煽动、鼓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行为人出谋划策,图谋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十九)《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

    “旅馆业”,是指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经营场所。

    “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而不报告,有较严重后果的。

    (三十)《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有较严重后果的。

    (三十一)《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二次以上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

    2、二次以上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的;

    3、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三十二)《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中:

    “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是指行为人或者单位实施协助策划、动员、串联、拉拢、联络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是指行为人用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徒步领路的方式,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三十三)《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不听制止的;

    2、二次以上刻划、涂污、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3、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三十四)《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偷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偷开机动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

    3、偷开机动车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

    4、二次以上偷开机动车的;

    5、无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造成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的;

    6、无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发生事故的;

    7、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三十五)《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他人的坟墓、尸骨破坏,有较严重后果的;

    2、破坏坟墓、毁坏尸体,有较严重后果的;

    3、违法停放尸体,有较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三十六)《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是指行为人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未发生性行为的。

    (三十七)《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是指行为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遂的。

    (三十八)《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三册以下、图片十张以下、影片二部以下、音像制品二盘以下的;

    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三次以下的。

    (三十九)《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中: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罚,是指现场收缴赌资2000元以上满4000元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节特别轻微的,不予处罚;赌资超过4000不足8000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现场没有赌资的,以调查属实后认定的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价值计算;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计算。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活动,“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

    26个月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的;

    3、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4、组织、招引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5、专门为赌博行为放贷的;

    6、组织3人以上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的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0人以上的;

    7、设置并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营利的;

    8、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四十)《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一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满一千株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五克、大麻原植物种子不满五十克或者罂粟幼苗不满一百株、大麻幼苗不满一千株的;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二千克的。

    (四十一)《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五十克,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二克,苯丙胺类毒品或者吗啡不满四克,大麻油不满二百克,大麻脂不满四百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不满六千克,杜冷丁不满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不满一百支,50mg/支规格的不满二百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不满四百片,50mg/片规格的不满二百片)、盐酸二氢埃托啡不满零点四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不满二十支、片),咖啡因或者罂粟壳不满十千克的;

    2、初次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初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4、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未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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