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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办法】肥乡县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4-26 14:55:05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省、市、县《关于建设“三级平台”、推行“两个代办”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办法】肥乡县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乡镇办法】肥乡县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省、市、县《关于建设“三级平台”、推行“两个代办” 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是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建设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接受县政务服务中心业务指导。

    第三条  便民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便民、优质、高效、公开、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制定统筹规划和工作计划,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推进、督导等日常工作。负责对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平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限期整改。由县编办牵头,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进驻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事项目录。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长兼任,同时配备一名综合素质好、管理水平高、协调能力强的同志担任中心副主任,具体负责中心的日常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大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从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和乡镇所在地站所抽调,各站所派驻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业务骨干,熟悉相关业务,具有相应的资格。

    第六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组织推动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所有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进入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和办理;

    (二)负责对进驻中心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窗口为办事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规范、廉洁的服务;

    (三)负责受理办事群众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四)负责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

    (五)承办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一)负责对办理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负责召集各入驻部门召开并联审批协调会,协调、督促并联审批事项的办理;

    (三)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理论、业务培训;

    (四)负责制定、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一)负责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审查;

    (二)负责申请事项的受理、上报和承诺限时办理;

    (三)负责对办事群众申办事项进行一次性告知;

    (四)负责办理结果的反馈;

    (五)承办便民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服务事项和人员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的客观需要,充分整合利用各方面资源,按照“一厅式办公、一站式服务”要求,突出服务功能,本着能进则进、应进必进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服务窗口。把乡镇财政、农经、民政、计生、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机构相关业务,纳入便民服务中心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面向群众的证照登记、城乡低保、计生服务、土地流转、合作医疗、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服务事项。逐步把农村“三资”管理、政策法律咨询、农业技术推广以及信访代理服务等事项,纳入便民服务中心,延伸便民服务领域。

    第十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事项办理流程。明确每个事项的适用范围、办理主体、设立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承诺时限,绘制出标准流程图,并在政府网站、服务窗口进行公示,以方便群众好办事。

    第十一条   凡进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类事项,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直接办理制:凡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能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属“即办件”。“即办件”只保留“受理、审批”两个环节,能即时办结的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网上公示。

    (二)承诺办理制:凡需经过审核、论证、公告、或现场踏勘、由上级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有关窗口受理后,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并出具《承诺件告知书》,同时, 通过网络抄送有关单位和上级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此类办件属“承诺件”,“承诺件”一般只保留“受理、审核、审批、办结(或上报)”四个环节,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上报,并在网上公示。

    (三)协助办理制:凡需报上级审批的事项,由主办窗口负责人负责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上报件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上报件所必备的事项,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级的办理时限,并采取一帮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在网上公示。

    (四)退件答复制:对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认定办理事项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或当地发展规划要求,以及经现场核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窗口单位可予以退回,并出具《退回件告知书》。如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该申请应退回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服务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核查,在承诺时限内答复并退回。

    (五)一口收费制:所有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收费票据由各服务窗口按原渠道领取,所有收费由各窗口出具《缴费通知单》,服务对象凭此单到统一收费窗口缴费,按收费类别分别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并按期按规定返还各有关单位。

    各类申报事项,如果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的,由有关窗口工作人员出具《补办件告知书》,材料补齐后按相关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人员确定后,要取消其在原站所的办公室,统一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业务。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定岗、定员、定责,在行政管理上,受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和本单位的双重领导,必须做到“三入驻”、“三固定”即:事项入驻、权力入驻、人员入驻,职权固定、带班领导固定、工作人员固定。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工作人员,中心有权要求派出单位限期调整。

    第十三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人文关怀机制,对在中心工作的人员要思想上、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对表现突出的要重用和奖励。要统一工作人员着装,提升对外服务形象。

    第十四条  派驻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中心的连续工作时间应保持一年以上。窗口单位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换工作人员,须经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各村便民服务站要达到“六个一”标准:一块牌子、一套管理制度、一处办公场所、一部电话、一套服务台帐、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值班。设服务代理员一名,由村两委会成员担任。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在服务过程中要做到便民高效、公开透明、依法公正、无偿代理。便民高效是指要坚持做到符合条件立即办、材料不齐指导办、多头处理并联办、跟踪服务主动办,严格落实“一站式办公”的要求;公开透明是指要认真落实好“六公开”,即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依据、公开责任单位、公开申报材料、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承诺时限以及公开监督机构,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依法公正是指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或全程代理有关事项,既要热情服务、方便群众,又要按规矩办事;无偿代理是指为群众全程代理的所有事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取代办费和其他手续费,严禁搭车收费。

    第十七条  完善六项制度。要切实抓好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各项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统一受理制、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责任追究制等六项制度。为群众和客商提供咨询、受理、办件、开票、收费和送达一条龙服务,确保中心高效运转,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  完善AB角管理制度。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实行AB角管理制度。兼顾好窗口工作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因工作关系须要到上级部门和服务中心办理的,要采取AB岗代理服务的方式;兼顾好窗口工作与下村服务的关系,由于自身业务性质,确需下村办理而造成空岗不能接件的,要采取预约服务和电话服务的方式;兼顾好窗口工作与农忙季节的关系,妥善处理人员紧张与确保正常服务的关系,保证窗口长期有人值班,确保群众能找到人,能办成事。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便民服务中心应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受理办事群众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监察局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电子监察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积极推进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对各乡镇驻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岗、事项办理、网上公示等方面运行情况,实行每周一通报,每月一排队,半年一小结,全年一总结。

    第二十一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从办事环节、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等方面对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年度目标考核,按评分结果分优秀、先进、实绩一般、实绩较差四个档次。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要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制度,经常性开展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督查工作,确保全县所有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全面投入运行,促进基层政务服务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尽快实现标准化管理,规范运行常态化。

    第二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不称职以及拒不服从管理的进驻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便民服务中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责令退回原单位,原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及时调换合适人选。凡群众投诉事项经查实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进驻单位及其服务窗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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