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办法】通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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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通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通市政发〔2013〕10号),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通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通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
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通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通市政发〔2013〕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市政府在作出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前,组织有关专家就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负面影响、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的活动。
市政府作出下列重大决策,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将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不得作出决策: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安排重大财政资金、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三)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重大调整;
(四)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重大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等;
(五)需提请上级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市政府认为应当咨询论证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等工作。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市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指定负责单位。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进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可从市政府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特殊需要的,可以邀请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或其他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五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全国、全省和全市具有较大影响、较深造诣、较高学术成就和较强创新实践能力的专家、学者;有实践经验、有研究能力、热心决策咨询工作的离退休干部;在市场竞争中有效进行经营管理和资本运营的优秀企业家。
第六条 专家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主要采取定向聘用和公开选聘两种方式进行。定向聘用是向市政府重大决策所涵盖的主要领域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等发函邀请;公开选聘是向社会公告选聘条件,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择优聘用。
第七条 专家聘用程序:
(一)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拟聘专家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二)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发函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征询意见;
(三)专家学者无异议的,由市长签发聘任证书,列入市政府专家库;
(四)需要公开选聘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拟制公告向社会发布,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市政府办公室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长签发聘任证书,列入市政府专家库。
第八条 申请或推荐列入专家库专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书)或推荐表(书);
(二)个人工作简历及所在单位的证明资料;
(三)职称、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
(四)其他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和动态管理,聘期为5年,期满后可继续聘任。对不能履行职责、不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家,可随时调整。
第十条 参与咨询论证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咨询论证事项的相关会议或调研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或要求提供咨询论证事项的相关资料;
(三)独立自主开展研究,就咨询论证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参加咨询论证的劳务报酬;
(五)其他开展咨询论证工作的正当权利。
第十一条 参与咨询论证专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各项决策咨询活动;
(二)对参加的决策咨询活动,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坚持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认真负责地提出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应主动对涉及全市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
(四)对获知需要保密的重大决策事项及资料,按相关规定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接受市政府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根据决策需要,可以委托专家库的专家就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开展课题调研,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入库专家建立资料名册、电子信息库和工作档案等资料,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工作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从专家库中除名:
(一)因工作繁忙、岗位变动或个人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决策咨询活动的;
(二)长期不参加决策咨询活动、不履行决策咨询专家职责、连续2年无决策咨询成果的;
(三)发生违法、违纪等情况的。
第三章 专家咨询论证程序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向市政府正式提交有关重大决策、政策、措施报告前,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将其作为行政决策的必要程序。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市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研究;
(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
(六)专家组编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七)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八)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由决策承办单位提名,报市政府办公室确定,并组成咨询论证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专家推荐产生,也可由决策承办单位提名报市政府办公室指定。
选取的专家应当具有咨询论证事项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入库专家为主、库外专家为辅,以技术专家为主、行政领导为辅。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决策,一般应有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其中应当包括1名以上法律职业人员。选择专家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确定专家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及时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专家要求补充或查阅相关资料的,应当予以提供、协助,对涉密资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应当给予专家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从提供咨询论证资料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咨询论证可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咨询论证工作由专家组长或决策承办单位主持。
以会议形式咨询论证的,提交附各专家签名的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咨询论证的,提交附专家签名的咨询论证书面意见。对要求提供《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的,专家组应当编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及时与专家沟通,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论证报告(意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必要性咨询论证:作出决策对解决现状问题是否必要,决策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合法性咨询论证:决策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合理性咨询论证:对决策进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成本效益分析,决策涉及的主要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损害群众利益,是否体现公平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四)可行性咨询论证:决策涉及的主要措施是否可行,实施条件是否具备,制约因素是什么,能否有效解决具体问题、实现决策目标、取得预期效果;
(五)负面影响、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决策实施存在哪些问题和风险,影响因素是什么,风险是否能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提出解决问题、应对风险的对策建议;
(六)总体结论:对重大决策进行总体性评价,提出决策是否施行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在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对涉及全局性、战略性的市政府重大决策,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不能安排列入会议讨论程序,须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后再行安排。
第二十四条 在审核市政府印发、批转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文件时,对涉及全市大局的重大政策性文件应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后再予核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包括:课题研究经费、决策咨询论证经费、调研考察活动经费、资料费、表彰奖励经费以及专家补贴、专家库建设管理费等。
第二十六条 比照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补助标准,市政府每年发给咨询专家津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咨询专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