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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办法】黑河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23-04-26 09:50:0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黑河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竞技体育发展,激励各级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及黑龙江省重要赛会上取得优异成绩,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体育办法】黑河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体育办法】黑河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



    黑河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

    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竞技体育发展,激励各级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及黑龙江省重要赛会上取得优异成绩,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指奥运会(含冬奥会,下同)、亚运会(含亚冬会,下同)、全运会(含全冬会和智运会,下同);黑龙江省重要赛会指省运会(含省智运会,下同)。

    第三条  市政府对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及黑龙江省重要赛会上取得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将根据其在比赛中取得的成绩,并结合思想道德风尚及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  市政府对在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上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市妇联、团市委授予“市三八红旗手”、“市五四青年奖章”;对市体育行政部门和为我市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及省重要体育赛会做出贡献的相关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4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1万元奖励。

    第六条  运动员在亚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0.8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0.7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0.6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0.5万元奖励。

    第七条  运动员在全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0.8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0.7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0.6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0.5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0.4万元奖励。

    第八条  运动员在省重大体育赛会上获得金牌给予0.7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0.4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0.2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0.1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0.08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0.07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0.06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0.05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参加团体(集体)项目比赛的运动员(例如:速滑集体滑比赛,短道速滑、越野滑雪、田径、冬季两项接力比赛,射击、自行车、自由式滑雪、象棋围棋团体比赛等),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参加篮球、足球、排球、冰球、手球、冰壶等团体(集体)项目比赛的运动员,主力运动员按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名次奖励标准的45%给予奖励。

    第十条  在国内外重大比赛及黑龙江省重要赛会中破纪录的运动员,除正常获得名次奖励外,破纪录按该项目金牌标准给予奖励;在一次比赛中多次破纪录的,只按1次破纪录奖励。

    第十一条  在全运会、省运会上两次计分的运动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协议计分的运动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运动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及黑龙江省重要赛会上获得奖励名次,其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奖励标准、办法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办法相同。

    第十三条  团体(集体)项目培训成绩奖以获奖名次为奖励标准,按教练员的实际人数发放培训成绩奖,发放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

    第十四条  对我市输送到省体校、省以上优秀运动队的正式运动员和在省体校、省以上优秀运动队集训或代训的运动员,入队、集训或代训2年内,在全运会上、省运会上(代表黑龙江省和黑河市参赛)获得奖励名次,其输送教练员享受输送成绩奖,奖励标准、办法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办法相同,团体、集体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三条标准执行。如2年内存在二级输送的情况,二级输送的教练员可分得输送成绩奖,奖励额度占输送教练奖金的40%(即一级输送教练员为60%、二级输送教练员为40%)。

    第十五条  转项输送到省体校、省以上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全运会和省运会中取得优异成绩后,其输送教练员获得输送成绩奖,输送奖按所输送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我市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及黑龙江省重要赛会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奖励总额按照实际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20%标准核定,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贡献情况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运动员获奖情况及奖励标准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金,在本年度比赛后,第二个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前发放。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及违反本办法管理使用奖励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11日以后黑河市组织参加的国内外重大比赛和黑龙江省重要赛会。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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