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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方案】绥滨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时间:2023-04-26 09:25:05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绥滨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产业布局,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按照《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黑龙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绥滨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绥滨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绥滨县畜禽禁养区划定

    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产业布局,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按照《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和《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1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3号)、HJ/T 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禁养区划分区域

    本方案中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

    畜禽禁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绥滨县以下区域依法划定为禁养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按省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地勘界范围为准),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执行。

    绥滨县7个乡镇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具体包括:绥滨县自来水公司新水厂水源地、自来水公司原水厂水源地、绥东镇绥东村饮用水源地、忠仁镇集贤村饮用水源地、富强乡向阳村饮用水源地、福兴乡德善村饮用水源地、北岗乡永生村饮用水源地。

    绥滨县23个村级(千人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具体包括:

    绥滨镇和春村;北岗乡永祥村、永德村、永利村、北岗村;忠仁镇富山村、德胜村、兴隆村、黎明村、福太村、中兴村、永和村、长发村、新建村;连生乡连生村、玉生村、长乐村、太和村;绥东镇东胜村、大成村、大林村;富强乡五道岗村;新富乡新富村。

    (二)绥滨县月牙湖国家湿地公园。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范围执行。

    (三)绥滨两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四)绥滨县绥滨镇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具体指县政府所在地绥滨镇城镇建成区(不含周边振荣村、凤仪村、庆发村、敖来村)。

    五、禁养区环境监管要求

    (一)禁养区内现有养殖专业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县畜牧兽医局及各乡镇政府统一制定关闭或搬迁方案,在2017年底前完成依法关闭或搬迁工作。

    (二)2017年起,禁止在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擅自新建、改扩建的,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相关法规处理。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三)在非禁养区内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并履行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畜禽禁养区划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国土局、农业局、环保局、发改局、林业局、住建局、水务局、卫计局、财政局及各乡镇等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畜禽禁养区划分工作的上传下达、图文资料汇总、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工作督办,安排调度及材料汇总上报。

    (二)明确主体,落实工作责任。乡镇政府是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工作。要积极筹措关闭或搬迁补偿资金,科学落实补偿措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责,形成监管合力,巩固工作成果。

    (三)严格执法,加强技术指导和污染治理。县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要加强对非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规模养殖场的监管,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畜牧部门要做好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粪污无害化处理技术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实行养殖污染治理项目与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相结合。同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督促污染者积极主动的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四)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公众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利用广播、标语、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氛围,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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