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办法】七台河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时间:2023-04-26 08:45:04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七台河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8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七台河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七台河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
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 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8 号)和《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七政发〔2015〕1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政府分管全市粮食安全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市粮食局、发改委、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食药监局、市编办、市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市粮食局承担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 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 各区、县政府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 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详见附件),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加强与省相关
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相衔接,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从 2016年起制定年度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6月30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从2017年起,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28日前分别报送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农委,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区、县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每年3月15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市粮食局。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区、县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区、县,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区、县进行实地考核,于每年3月25日前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市粮食局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3月31日前经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农委,抄送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区、县政府通报,并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优秀的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5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农委约谈该区、县政府或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该区、县政府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 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责任。
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分解考核内容、重点考核事项、考核指标,落实责任部门,于 2016 年7月31日前分别报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