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考试
  • 考试报名
  • 考试时间
  • 成绩查询
  • 网络课程
  • 考试真题
  • 模拟试题
  • 公文文档
  • 文档大全
  • 作文大全
  • 范文大全
  • 招聘大全
  • 当前位置: 勤学考试网 > 文档大全 > 正文

    【财政办法】县“7.19”特大洪水灾害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4-26 08:30:0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7.19”特大洪水灾害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7.19”特大洪水灾害灾后重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7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县“7.19”特大洪水灾害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县“7.19”特大洪水灾害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7.19”特大洪水灾害灾

    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7.19”特大洪水灾害灾后重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7.19”特大洪水灾害灾后重建资金(以下简称灾后重建资金),是指各级政府筹集专项用于“7.19”特大洪水灾害灾后重建的各类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县11个乡镇和有关部门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第四条 管理原则。多方筹集、统筹使用,科学规划、积极推进,民生优先、分类支持,畅通渠道、提高效率,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强化监管、注重绩效。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灾后重建资金的筹集安排,按要求统筹使用各级和接受援建、援助、捐赠灾后重建资金;

    (二)及时足额下达、拨付各级灾后重建资金;

    (三)负责灾后重建资金安排、拨付、使用、结余等情况统计工作,按要求向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四)组织开展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资金审计工作。

    第六条 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等受灾基本情况、资金需求进行核实、统计和上报,为资金筹集分配提供准确依据,对项目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组织和督促重建项目实施,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支出灾后重建资金,严禁滞留、截留、套取和挪用;

    (三)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灾后重建资金支出使用情况;

    (四)负责灾后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并开展绩效评价;

    (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资金筹集渠道

    (一)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的资金;

    (二)县财政追加、调整预算安排和已安排按规定可统筹使用的资金;

    (三)对口援助资金;

    (四)捐赠资金;

    (五)利用政府融资平台筹集的资金;

    (六)通过融资租赁、PPP模式等方式筹集的社会投入资金;

    (七)经县政府批准可用于灾后重建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根据灾后重建有关规定,结合灾情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将灾后重建资金统筹用于学校幼儿园、农村住房、农村饮水及水利设施、交通设施、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文物设施和产业恢复重建等方面。

    生活性、公益性、基础性恢复重建项目主要以资金补助方式支持;生产性、经营性恢复重建项目主要以税费优惠、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应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程序,及时办理灾后重建资金拨付等工作。灾后重建资金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形成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上级财政通过提前下达2017年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地方灾后重建项目的,由县财政部门列入2017年县级政府预算,并做好2017年预算编制的衔接工作;同时,根据提前下达资金方案,结合财政库款余额情况,及时调拨库款,保障项目建设需要。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合法合规。有明确用途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中央规定使用;经省政府批准可统筹使用的省以下财政资金和对口援助资金,按规定统筹用于灾后重建;通过政府融资平台筹资、社会投入和捐赠筹集的资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各乡(镇)、有关部门应强化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实行台账管理制度,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学校幼儿园、农村住房、农村饮水及水利设施、交通设施、电力通信设施、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文物设施、产业恢复重建等重点任务,分门别类建立资金管理台账,做到横向涵盖全部重建任务、纵向覆盖资金管理全过程,细化台账内容,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整理统计,夯实基础数据。

    实行资金分配使用公示制度,基层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公示资金分配使用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实行统计月报制度,各乡(镇)、有关部门每月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每月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于每月月底前将本乡(镇)和本部门汇总情况报县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灾后重建资金使用后尚有结余或连续连年未能实现支出的,按照《预算法》和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跟踪审计,并向县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县纪检、检察机关负责对有关部门移交的专项资金使用中违规、违纪单位和人员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两年。

    相关热词搜索: 洪水 灾害 重建

    • 考试时间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课程
    • 试题
    • 招聘
    • 文档大全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