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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方案】关于印发饶河县城市清除冰雪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4-26 07:50:0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饶河县城市清除冰雪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清除城区内的冰雪,确保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关于印发饶河县城市清除冰雪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住建方案】关于印发饶河县城市清除冰雪办法(范文推荐)



    饶河县城市清除冰雪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清除城区内的冰雪,确保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饶河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清除冰雪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清除冰雪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区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本县城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个体业户和居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有承担清除冰雪的义务。

    第五条全县城市清除冰雪工作可以采取市场化方式。采取市场化方式清除冰雪的,清扫、装运冰雪按照具体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倡导全社会支持环卫事业,关爱环卫工人。具备条件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要在单位办公楼内为环卫工人提供临时休息地和热水点。

    第二章清雪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七条成立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城市清除冰雪工作的开展,建立清除冰雪监督检查制度,制定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和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公布清除冰雪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受理社会投诉。

    第八条灾害性降雪发生时,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期间,经县政府批准,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员组织县内单位和个人;

    (二)征用、调度社会清除冰雪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

    (三)实施交通管控措施,拖移妨碍清除冰雪作业的占道车辆;

    (四)适当调整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上课时间;

    (五)实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时间错峰错时安排;

    (六)其他应急措施。

    第九条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公室成员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县监察局、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督办室、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县社区指导中心、社区居委会等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落实相关职责。

    第三章责任人和责任区的确定

    第十条建立社会动员机制,落实全民义务清除冰雪责任制,实现城区内清除冰雪责任全覆盖。

    第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属地原则划分主次干路两侧清除冰雪责任人和责任区域。为了做好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应当与责任人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承担清除冰雪义务的责任人,应按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要求完成冰雪清除任务。清除冰雪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确定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十三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组织清扫城市主次干路、公共广场,以及未确定责任人区域的冰雪。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清扫责任人:

    (一)临街的建筑物墙体至道路路边石(绿化带除外)区域,临街单位和工商业户为责任人。

    (二)临街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至道路路边石(绿化带除外)区域,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三)县农贸市场、沿江公园(含步行街)、百合广场、南山公园、饶河岛拱桥等公共区域,有收费的收费单位为责任人;没有收费单位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楼房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楼房居民区,全体业主为责任人。

    (五)旧城居民区临道房屋墙体或围栏与道路中心线之间的区域,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责任人。

    (六)城区内的出城公路段(一中以南、县交通局以西、北加油站以北路段),县交通运输局为责任人。

    (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饶部队等单位的自用自管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八)城中村的区域,饶河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人。

    (九)供排水、供热等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区域,管线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清除冰雪责任区域未确定或者有争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并书面告知。

    第四章清雪工作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清扫城区主次干路、公共广场、人行道以及居民区的冰雪,应当露出原路面;清扫其他道路和区域的冰雪,应当达到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标准。

    第十七条鼓励即下即清,连续降雪超过12小时的,清雪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进行清雪。

    第十八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履行清雪义务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情况组织专业队伍代为其清除,清雪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建筑物、构筑物的管护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清除因冰雪融化产生的冰溜。

    第二十条实行绿色环保清除冰雪。确有必要时,可以在城区内主要干路使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的融雪剂。使用融雪剂的道路和区域应当在3小时内完成清扫。融雪剂的撒播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含有融雪剂的冰雪,应当单独堆放,并运送到指定的场所集中处理,严禁在树木、花坛、绿地及其周围堆放。

    第二十一条装运的冰雪应当运送到指定的冰雪消纳场地,不得沿途遗撒或者倾卸。

    第五章主次干路的清雪及外运

    第二十二条城区内主次干路的冰雪,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当及时清除,达到无积冰、无残雪、见路面的标准,保持道路畅通。

    第二十三条城区内主次干路临街承担清除冰雪的责任人,要在降雪停止后12小时内将冰雪清理至道路路边石外侧,严禁将冰雪堆放至绿化带中。

    第二十四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对城区内主次干路的冰雪清扫,属于小雪、中雪量级的,应当在降雪停止后24小时以内完成;属于大雪量级的,应当在降雪停止后48小时以内完成;属于暴雪(灾害性降雪)的,应当在降雪停止后72小时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城区主次干路的冰雪外运,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当在同量级降雪清扫时限后的1-5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供排水、供热等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应当在管线渗漏修复后48小时内,完成清除和外运。

    第二十七条城区内出城公路段和公共广场的清除冰雪工作,相关责任单位要做好与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沟通协调,清扫标准和时限按照本章执行。

    第六章居民区的清雪及外运

    第二十八条旧城居民区的支路、巷道,由县社区指导中心和社区居委会负责指导、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做好清雪工作。

    第二十九条已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楼房居民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县社区指导中心、社区居委会负责监督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的清除冰雪责任。

    第三十条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楼房居民区,由小区全体业主清扫或委托他人清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县社区指导中心、县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相关指导、督促工作。同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尽快做好弃管居民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居民区的冰雪清扫鼓励即下即清。居民区内人行道路的清扫原则上要达到露出原路面,确保居民出行安全。

    第三十二条居民区的冰雪清扫,属于小雪、中雪量级的,清除冰雪责任人应当在降雪停止后6小时以内完成;属于大雪量级的,应当在降雪停止后12小时以内完成;属于暴雪量级的,应当在降雪停止后24小时以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居民区清扫的冰雪要按照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指定的地点堆放。

    第三十四条居民区清扫的冰雪需要外运的,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当在同量级降雪清扫时限后的1-5日内完成。

    第七章其他区域的清雪及外运

    第三十五条城区其他道路和区域的冰雪清扫,相关责任人要按照小中雪、大雪、暴雪的量级,应当分别在降雪停止后24小时、48小时和72小时以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城区其他道路和区域清除冰雪的责任人,清扫冰雪应当达到不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标准,同时将冰雪堆放至指定地点,以便及时清运。

    第三十七条其他道路和区域的冰雪需要外运的,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当在同量级降雪清扫时限后的1-5日内完成。

    第三十八条自用自管区域的冰雪需要外运的,由责任人自行装运或者委托其他运输企业装运。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县气象局要做好灾害性降雪的预测预报,并向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气象信息。可以预警的灾害性降雪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第四十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清除冰雪机械设备的管理,定期检修保养并入库管理,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寿命。

    第四十一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当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对专业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配发安全作业装备。

    第四十二条县公安交警大队可以根据清除冰雪作业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控措施,设置禁行、缓行、绕行、禁停等交通标志。

    第四十三条行人和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清除冰雪作业车辆以及现场作业人员。夜间实施清除冰雪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反光标志。

    第四十四条清除冰雪作业时,不得损坏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树木、绿化带和景观带。

    第四十五条在街路两侧停放的车辆,不得妨碍清除冰雪作业。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前风挡明显位置上预留移动车辆电话,并按照清除冰雪作业要求移动车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县微信平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清除冰雪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播发、刊登气象信息。对清雪工作中行动迅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公开表扬,对清除冰雪工作开展不力、妨碍作业以及破坏作业成果的行为要予以曝光。

    第四十八条按照《饶河县重点工作督办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城市清除冰雪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重点督办工作检查内容,并与全县工作目标考评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相挂钩。

    第四十九条 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划分和落实清扫冰雪责任区域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质量标准完成组织清除冰雪任务的;

    (三)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的;

    (四)督导、检查清除冰雪工作不力的;

    (五)违反规定采购、分发、使用融雪剂的;

    (六)未按照规定管理政府采购的清除冰雪机械设备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清扫冰雪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堆放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三)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或者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的,处以500元罚款;

    (四)装运冰雪过程中,沿途遗撒或者倾卸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五)未按照要求清除因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的,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停放车辆妨碍清除冰雪作业,无法联系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移动车辆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未按照规定及时清除冰溜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小雪、中雪、大雪、暴雪(灾害性降雪)根据县气象局发布的量级标准确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干路包括新阳路、锦阳路、通江街、通岛街、迎春街等,次干路包括中央路、沿江路、和平街、向阳街等。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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