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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办法】石家庄市鹿泉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5 18:30:0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培育和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步伐,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河北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石家庄市鹿泉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石家庄市鹿泉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培育和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步伐,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专利)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科技局局具体组织项目实施,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安排意见,并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实行公开透明、重点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专利申请资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

    (三)专利交流合作与专利战略研究;

    (四)专利宣传培训、人才培养;

    (五)奖励专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维权援助、预警机制建设、专利执法;

    (七)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及其他。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范围、条件、额度和方法:

    (一)专利申请资助范围

    专利权归属地在本区,且在本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二)专利申请资助条件

    1.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应自专授理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申请。

    2.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是国内已授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PCT专利、相关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

    3.专利权归属地在本区且不含许可转让专利。

    (三)资助额度

    1PCT专利和外国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000元。

    2.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800元。

    3.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四)资助方法

    专利申请资助采取日常受理,集中审核,直接资助的方法,每年安排一次资金发放。申报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一)《石家庄市鹿泉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和缴纳专利费用收据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和缴款收据复印件

    (四)个人申请的提供本区身份证或居住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专利实施项目资助范围、条件和方法:

    (一)专利实施项目的资助范围

    具备实施条件且在本辖区内实施的专利项目。

    (二)专利实施项目条件

    1.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市场竞争力且已授权的发明专利项目。

    2.部分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转化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3.实施许可转让的专利,实施期限须为三年及以上,原则上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记载的日期为准。

    4.专利权归属地在本区,且申报单位依法纳税。

    5.实施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实施项目的技术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实施资金,具有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信誉及本单位其他社会信誉。

    (三)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须提供资料(一式二份)

    1.《石家庄市鹿泉区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

    2.专利证书和年费发票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项目资助方法

    采取项目申报,实地考察,综合评价,集中资助的方法,由科技局下达年度专利实施资助计划。

    第八条  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实行合同任务管理。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完成后六个月内,区科技局按合同内容组织项目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资助项目。

    第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和申报个人、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评审的专家、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和财经纪律的,按照国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8528日发布的《鹿泉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鹿科联〔200801号)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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