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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办法】荔浦公路管理局“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完整)

    时间:2023-04-25 16:05:04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局重大问题决策机制,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荔浦公路管理局“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荔浦公路管理局“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完整)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局重大问题决策机制,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我局“三重一大”事项,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二、事项范围

    (一)“三重一大”问题是指重大发展战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凡是涉及“三重一大”问题,按照局党总支和局领导班子的职责不同,需要经过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事项,应由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需要经过局党总支集体决策的事项,应由局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

    (二)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和文件精神。

    2.本局制订的各项管理办法、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3.机构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5.岗位设置、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6.土地、房产、车辆以及其他单价或批量达到 10 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购置、对外出租出借或处置。

    7.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8.对外担保。

    9.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以及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10.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重要人事任免与管理

    1.科级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和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以及科级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2.对本局和所属单位集体与个人荣誉授予的推荐申报、授予。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涉及干部职工的重要奖惩及违反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

    4.因工作需要,干部职工的调动与调配。

    5.其他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四)重大项目安排

    1.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重大投资项目。

    2.未安排部门预算的重大设备和重要物资购置。

    3.未安排部门预算的公路养护工程、公路建设项目的重大变更。

    4.未安排部门预算的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及 1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

    5.其他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养护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等重要项目安排。

    (五)大额度资金使用

    1.单笔支出 1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2.10 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

    3.年度部门预算、预算调整以及财政规划上报。

    4.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总支或局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局党总支会或局领导班子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与广大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的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总支会集体讨论。

    2.科级后备干部、市、厅级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科室负责人、所属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总支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总支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总支会讨论决定。

    4.提请局党总支会或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总支会或局班子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局党总支会或局领导班子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局党总支成员或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总支成员或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局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局党总支委员或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局党总支会或班子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3.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局党总支会或班子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总支会或局领导班子会决策后,由局党总支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总支会明确一名局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总支会或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总支会或班子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总支会或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党总支成员、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总支会或班子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有关监督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局党总支会或领导班子会报告。

    (三)局政工科对局党总支会,办公室对班子会应对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建立督察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局党总支报告。

    (四)局党总支或领导班子应督促各部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局纪检监察室应加强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总支会或领导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泄露局党总支会或领导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局党总支会、局领导班子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

    (五)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此前文件与本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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