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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办法】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时间:2023-04-24 16:55:0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全系统各执法单位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系统各执法单位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系统各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顺序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九条 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对于下列违法情节轻微的行为,应当本着教育在先的原则,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一)擅自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手续的;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未悬挂营业执照及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四)企业在经营中,将其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简略或者增加字样,但名称并无实质性变化且对他人企业名称不构成侵权的;

    (五)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法律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时间未超过5天,且在办理中的;

    (七)企业逾期年检不超过15天的;

    (八)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规范(强制性标注除外),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并且客观上并未造成误认的;

    (九)企业在产品上标注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已过期,但相关部门证明已同意继续使用并正在办理手续的;

    (十)有轻微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愿作出赔偿的,并经双方同意的;

    (十一)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家庭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时间未超过一个月,且在办理中的;

    (十二)超范围经营,不属于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项目,不以超经营项目为主营收入来源又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三)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十四)边远贫困山村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先行经营的家庭式方便群众购物的个体经营户;

    (十五)企业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时间未超过10日,且在办理中的;

    (十六)已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所经营项目的各项条件,但未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提前生产经营,且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十七)下岗失业人员未办理营业登记手续提前开业,且经营的项目为非国家限制经营(含无须前置审批的项目)、无照经营时间不超过30日的;

    (十八)不知道是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

    (十九)企业为方便服务对象在异地设立的中转、仓储、分流(食品、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除外)等办事机构,以自已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未及时办理分支机构相关手续的;

    (二十) 其他依法应当先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标准。

    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应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确定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

    (三)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违法行为违法案值大,违法所得数额大的;

    (五)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引发群体上访事件、被媒体曝光或上级领导关注的;

    (六)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十四条 各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般应当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的幅度执行。

    罚款处罚高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的,必须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专门做出说明,报请分管局长批准。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核审时,应当对处罚幅度提出核审意见。

    第十六条  案件核审完毕,行政处罚建议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机构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改变处罚决定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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