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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办法】云阳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4 16:20:0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提高公路的养护质量,促进公路小修保养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云阳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云阳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提高公路的养护质量,促进公路小修保养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及重庆市《关于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意见》(渝办发〔2010162号)、《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阳县境内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公路。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

    第四条  公路小修保养要以保持路况良好为目标,以养护质量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倡导预防性养护,努力提高公路的服务水平和综合抗灾能力。

    第五条  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应直接用于公路保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交通局养护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标准等;

    (二)收集整理小修保养年度建议计划,审核后报市公路局。根据市公路局批准下达的小修保养年度计划,编制分解辖区内小修保养目标计划,并检查考核计划目标执行情况;

    (三)结合市级公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年度公路工作目标,分解下达公路养护质量目标任务,并负责对管养单位小修保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并发布情况通报;

    (四)负责考核、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县公路局养护管理职责:

    (一)全面负责省道、县道及列养乡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小修保养、预防性养护等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标准等,认真落实上级公路全面养护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所属站、班小修保养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积极组织实施预防性养护,逐步开展“精细化”养护,不断提高所管养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

    (四)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标准、规范,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小修保养建议计划,报县交通局备案;

    (五)根据每月的公路病害统计情况,结合县交通局下达的年度养护计划,安排落实养护生产任务,及时组织修复,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加强养护目标管理。

    (六)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对管养公路进行技术状况的检查评定、考核,根据评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养护对策;

    (七)积极开展微表处、雾封层、薄层罩面等预防性养护工作,并做好小修保养技术研究开发工作,推广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八)负责小修保养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建立并及时更新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定期上报公路统计报表。

    第八条  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养护管理职责:

    (一)负责省道、县道、乡道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

    (二)负责省道、县道、乡道公路安保设施的维修与安装工作。

    第九条  县公路局所属养护站(道班)养护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标准等,认真执行县公路局关于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二)负责每月公路病害情况统计并报县公路局;

    (三)严格按照县公路局下达的日常养护目标任务,具体实施管养路段的保养工作;坚持日常路况巡查、自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作业措施进行处治,保证养护目标的实现;

    (四)负责收集整理管养路段每月人工、机具、的投入情况和路况信息,如实填绘规范化图表,并上报县公路局。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的养护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标准等,认真执行县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二)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督促指导村委会、社区组织实施小修保养、预防性养护工作。

    (三)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标准、规范,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小修保养计划,报县交通局备案;

    (四)根据公路病害统计情况,安排落实养护生产任务,及时组织修复,保持公路良好技术状态,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五)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所属村委会或社区养护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标准等,认真执行关于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二)负责村道公路小修保养、预防性养护等工作,统计每月公路病害情况并上报乡镇(街道);

    (三)严格按照乡镇、街道下达的日常养护目标任务,具体实施管养路段的小修保养工作;

    (四)坚持日常路况巡查、自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治,保证养护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修复质量及时限

    第十二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小修保养的质量管理工作,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渡口、绿化、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小修保养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和相关标准组织实施,修复标准不得低于原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小修保养工作档案库,并安排专人进行整理更新,保证公路小修保养资料始终保持完整、齐全、准确。

    第十四条  公路路基养护应做到路基坚实、边坡稳定、路肩无病害、排水畅通、挡土墙等附属设施良好。

    (一)出现路基缺口,应在24小时内设置齐全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及时发布阻断信息,采取有效的交通管制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路基沉陷长度在20米以内,深度50厘米以内,5个工作日内填补平整,路基沉陷长度超过20米,深度大于50厘米要在10个工作日内填补平整。

    (二)发生边坡坍方或滑坡时,4小时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按照“先保通后保畅”的原则组织实施清理坍方,清理坍方时沿途乡镇、街道应做好安全管理、弃土场等协调配合工作;

    (三)边沟及排水沟,遇有较大的坍方阻塞,暂时不能清通的应在当天开挖临时排水沟排水;

    (四)涵洞阻塞,在5个工作日内清通;部件损坏的应及时修复,确保混凝土养护期的情况下,28个工作日内应恢复使用。

    (五)挡墙、驳岸、导流坝等损坏,应在1个月内按原标准加固修复。

    第十五条  省、县、乡道公路路面应进行预防性、经常性和周期性养护,做到路面无杂物、无积水和积雪积冰等现象,始终保持路面平整、整洁、无病害,如有病害,应及时进行维修、处治,(村道公路参照执行)。

    (一)砂石路面:对5cm以下的波浪、坑槽、车辙等病害应在2个工作日内修复,对影响行车安全的5cm以上的波浪、坑槽、车辙等病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

    (二)沥青路面:对坑槽、沉陷、车辙等需将原路面面层挖除后进行机械修补作业的病害,宜当日开挖当日修补;沥青路面病害轻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修复,路面损坏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先作临时处治,再在15个工作日内修复。

    (三)水泥混凝土路面:出现板裂缝及填缝料局部脱落、缺损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灌缝填补修复;出现沉陷超过5cm、错台超过3cm或拱起超过5cm的,以及板底脱空、坑洞、破碎病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修复。

    第十六条  省、县道公路上桥涵养护应加强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及日常巡查,发现隐患、病害及时处治,切实做到桥涵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顺适;桥涵排水、伸缩缝、支座、护栏、标志、标线等设施齐全良好;结构无损坏;基础无冲刷、掏空现象;保持大、特大桥梁监控设施完善并保证长期有效。

    清理桥面污泥、积雪、杂物,疏通排水孔不超过1个工作日;桥涵下河床淤泥、阻塞清理不超过30个工作日;伸缩缝、支座的养护维修处理不超过90个工作日;栏杆松动、缺损1个工作日内设置临时安全设施,应在30个工作日内修复。

    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加强桥涵的档案管理,对辖区内所有桥梁应建立健全完善的“桥梁基本状况卡片”等桥涵信息化技术档案,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库。

    第十七条 省、县、乡道上隧道养护应加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并做到隧道外观整洁、隧道内路面平整、衬砌完整无明显开裂和剥落;标志标线保持完整、清晰醒目、交通信息无误,排水系统良好;照明、通风、监控、消防等设施运转正常。当隧道衬砌(洞壁)或洞内路面结构发生病害时,应视病害类型、危害程度,采取注浆、挂网、喷混凝土、增设锚杆、增设仰拱、灌浆、修补或更换衬砌和路面等措施进行处治;修补或更换衬砌(洞壁)、路面时,不得侵占隧道的建筑限界(村道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省、县道公路绿化应贯彻“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方针,合理选择绿化植物品种栽植。公路绿化养护应及时,对路肩和边坡上的草坪应定期进行修剪、整形,保持其生长良好,无枯黄、无明显杂草、无积水、无残缺现象。乔木、灌木应定期进行补植、修剪、整形,并加强病虫害防治,保持其完整美观、无缺损、无病害。行道树及乔木距地1.5米范围每半年应刷白一次(乡、村道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各种交通安全设施应按照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维护和定期改造,保持其完整、齐全、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护栏、警示桩(墩)的修复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里程碑损坏或遗失的在30个工作日内补齐,各种标志标牌损坏的20个工作日内修复。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各公路管理机构应制订公路小修保养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专职安全员,加强站、班养护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同时,应加强养护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法律意识,珍爱生命、珍惜财产,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养护理念,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小修保养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确保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行。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养护施工机具使用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禁止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章作业。养护施工车辆、机具应按规定维修保养,符合使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服装(帽)。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应在控制区内作业和活动,养护机械或材料不得堆放于控制区外。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县公路局每月对所辖的养护站公路保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各乡镇(街道)应对所辖乡、村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开展情况按每季度进行考核,确保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到位。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每季度应对省、县、乡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对村道公路每半年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年度公路目标考核挂钩,确保小修保养工作及时到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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