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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意见】芜湖市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意见【完整版】

    时间:2023-04-24 12:20:06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芜湖市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芜湖市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芜湖市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意见【完整版】



    芜湖市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各级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修明渠、堵暗道,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各级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对各级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各级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规范政府新增债务

    3.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全市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举债,新增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由省级代为发行,债务规模实行余额限额管理。各级政府新增公益性项目投资,要充分论证、评估,在纳入财政预算,落实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方可批准立项;政府债务率超过100%(含向市级平台公司借款)的县区,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须报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查后,方可立项。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债的,申请发行一般债券,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债的,申请发行专项债券,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必须严格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偿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严格按照“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分级落实偿债责任,纳入财政预算。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各地实施PPP合作项目,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收支平衡状况,统筹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估,保证决策质量。在选择社会资本时,要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择优选择项目合作伙伴。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全市所有PPP合作项目均须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强化债务风险管控

    5.妥善化解存量债务。处置到期存量债务要遵循市场规则,减少行政干预。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各级政府应指导和督促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对确需各级政府偿还的债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债券置换、资产处置等方式进行偿还,多渠道安排偿债资金,实行严格财政支出与降低负债规模、优化债务结构联动。对确需各级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各级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作出妥善安排,并积极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探索海外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工具,置换存量高息债务,优化债务结构,切实降低成本。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6.加强或有债务监管。政府或有债务是指债务人为公益性项目举借,以自身收入或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不负有法律偿还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偿债困难时,政府可能需给予一定救助的债务。各级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本级举债单位新发生政府或有债务要逐笔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各县、区(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发生政府或有债务,单笔融资利率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2倍或政府性债务(含向市级平台公司借款)综合债务率超100%的,要上报市财政局审批;凡是要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的债务,要规范担保审批条件和程序,担保方和被担保方要建立债务资金共管账户,债务资金使用情况要上报市债务管理部门审查,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风险处置。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好相关监管工作。对未经审批擅自举债的,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减所在地区或单位政府性债务管理考核得分。

    7.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市财政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并按不同权重计算综合风险指标,评估市、县(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对债务风险指标达到临界点的地区,从严审查政府或有债务的举借,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均纳入监管,新增投资项目须报经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审查后,方可立项,从源头控制债务增长,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四、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8.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为保障在建项目有序推进,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支持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需求。对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并在201412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其中合同到期的在建项目贷款,如果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在充分协商并保证后续借款与前期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一致以及借款合同金额不增加的前提下,可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补充合格有效抵质押品。对在建项目中应由财政支持的增量融资需求,在依法合规、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9.稳妥做好库款垫付。对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由政府债券解决的到期债务置换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在保障财政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对于有相应政府债券发行额度,且本地区国库库款余额超过一个半月库款支付保障水平的地区,允许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内,加大盘活以前年度存量财政资金力度,利用超出部分的国库库款用于政府债券发行之前的资金周转。各级财政部门在动用国库库款用于资金周转前,须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抄送同级人大有关机构和有关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政府债券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全部收回国库。

    10.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凡有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举债单位每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信息。建立和完善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财务报告要真实完整地反映各级政府资产负债等情况,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合财务报告经同级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统一报省财政厅备案。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1.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审计部门要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执纪执法部门各负其责,认真查处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障

    1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债务管理工作作为加强政府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强化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领导,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充实债务管理力量,狠抓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着力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13.落实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存量债务化解、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融资平台管理、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土地开发、项目建设、融资方式、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管控。

    14.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正确引导,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做好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工作,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做好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

    六、其他

    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问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公开发布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芜政〔201414号)同时废止。

    201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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