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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办法】蜀山区社会法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4-24 11:50:1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蜀山区社会法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倡导守信、惩戒失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3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蜀山区社会法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蜀山区社会法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蜀山区社会法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

    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倡导守信、惩戒失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52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法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蜀山区行政区域内社会法人守信行为的联合激励与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以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推动本区社会法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蜀山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及所涉及行业领域社会法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第二章  守信信息与守信联合激励

    第五条 社会法人的守信信息,是指经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认定且对社会法人信用状况起正面作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被工商、税务、环境和资源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列为较好信用类别的信息;

    (二)获得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认定的优秀称号、奖励的;

    (三)各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六条 各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守信信息的具体认定标准、程序等。守信信息应推送至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七条 对信用状况较好的社会法人,各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形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依照区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二)在行政审批等事项中,对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社会法人,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社会法人,加大扶持力度;

    (四)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社会法人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频次;

    (六)相关政策允许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八条 各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单位及所涉及行业领域具体守信激励制度。以环境和资源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社会保障、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税收等领域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社会法人守信行为联合激励体系。

    第三章 失信信息与失信联合惩戒

    第九条 社会法人的失信信息,指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且对社会法人信用状况起负面作用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的信息:

    (一)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二)被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三)被商务、市场监管、安监、卫计、农水等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四)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五)被环保部门列为环保警示和环保不良等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条 各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失信信息的认定标准、程序等。失信信息应推送至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对具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社会法人,各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形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向全社会或在特定范围内公开公示失信行为信息;

    (二)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三)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四)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五)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七)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八)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各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单位及所涉及行业领域具体失信惩戒制度。以环境和资源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标投标、社会保障、税收管理等重点领域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健全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体系。

    第十三条  支持市场主体根据各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发布的失信信息,提高失信法人的交易成本。

    第三章  诚信“红名单”与失信“黑名单”

    第十四条 建立诚信“红名单”与失信“黑名单”制度,在以下10大重点领域发布诚信行为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一)食品药品信用等级评定情况;

    (二)企业产品质量情况;

    (三)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情况;

    (四)物业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五)建筑市场诚信情况;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

    (七)民办学校诚信情况;

    (八)招投标信用评价情况;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情况;

    (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情况。

    第十五条 各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及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所属行业社会法人的上榜标准及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红黑名单”应定期向社会或特定范围内公开发布。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做好在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发布工作,区政府办负责做好在区政府网站上的发布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在《蜀山新闻网》和各级媒体的发布工作。各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可依据相关法规选择在特定范围内发布“红黑名单”。

    第四章  信用修复与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法人发生失信行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的,可以按照失信行为认定机构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信用修复由失信的社会法人向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守信承诺。

    第十九条 认定机构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信用修复。

    对允许信用修复的,认定机构及时对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相关信用信息进行修改。对属于“黑名单”上榜的信息,及时从“黑名单”中解除。

    信用修复处理期间,认定机构对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相关信息应予以标注,待信用修复处理完成后取消标注。

    第二十条 各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及所涉及行业的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制定及应用实施等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的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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