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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意见】云和县促进农家乐民宿经济发展若干意见(范文推荐)

    时间:2023-04-24 11:05:0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云和县促进农家乐民宿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云和县促进农家乐民宿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意见】云和县促进农家乐民宿经济发展若干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旅游意见】云和县促进农家乐民宿经济发展若干意见(范文推荐)



    云和县促进农家乐民宿经济

    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促进农家乐民宿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农家乐民宿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推进乡村休闲旅游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努力把农家乐民宿经济培育成富民产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农家乐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房屋、院落等,结合本土文化、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人文风情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慢生活”、“家服务”、“趣体验”为主题,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及乡村体验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  本意见农家乐民宿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以《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办法》和《云和县农家乐民宿评定评分表》作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本意见所指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消防、环保和“三改一拆”具体管理要求。

    第二章  扶持范围、方式

    第五条  扶持范围。鼓励经营者利用农村空闲农房发展农家乐民宿和对原有农家乐民宿进行改造提升,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农家乐民宿,给予相关扶持补助。

    (一)民宿床位补助。新开办民宿取得营业执照,经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后,对具有独立卫生间、空调、电视、冷热水等设施且整体装饰效果好、舒适便利的民宿,按照云委办发〔20169号文件标准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补助。

    (二)农家乐民宿星级奖励补助。开展农家乐民宿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对新评定的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级农家乐民宿经营户(),按照云委办发〔20169号文件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三)农家乐民宿特色点补助。鼓励和扶持具备一定规模的农家乐民宿经营点提档升级,对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省、市农家乐民宿特色点,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补助。

    (四)农家乐综合体创建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和农家乐民宿经营点创建农家乐综合体,农家乐综合体被市级考核认定为精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被市级考核认定为合格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五)大力发展精品民宿。鼓励经营者建设有特色、有内涵、有品味的精品民宿,对投资较大、品牌效应较好、示范性带动较强的3星级以上农家乐民宿,根据业主申报,每年择优挑选5家以内进行重点培育,被评定为特色精品民宿的,根据云委办发〔20169号文件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特色精品民宿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扶持方式。民宿床位补助和农家乐民宿星级奖励直接以奖励方式补助至经营户;特色精品民宿补助、农家乐特色点补助和农家乐综合体补助采取直接补助方式,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农家乐民宿建设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所需报账资料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政府投资和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经营的民宿项目不享受本意见所列的补助政策。

    第七条  项目管理。农家乐民宿补助项目实行项目计划动态管理。特色精品民宿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实施项目,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特色精品民宿项目不予立项。

    第三章  行政审批

    第八条  建立和健全农家乐民宿行政审批工作协调机制,在县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农家乐民宿审批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受理申请材料并流转各相关部门审查。实行一窗式对外审批,项目审批办结后,由综合窗口统一发证或到乡镇(街道)统一发证。

    第九条  县行政审批中心以及各乡镇(街道)应在政务公开栏、公示栏等处公开开办农家乐民宿所需材料、办理单位和时限(附件1)、联合审批服务流程(附件2)等相关信息,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应优化审批程序,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条  实行乡镇(街道)代办制。对新开办的农家乐民宿所需手续,由乡镇(街道)指定专人负责陪同,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第十一条  统一现场验收。县行政审批中心、农办组织公安、消防、环保、卫计、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实地踏勘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各职能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如需整改的,现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消防事项办理。民宿经营场所的住宅建筑楼层超过4,单体建筑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民宿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工作。住宅建筑楼层超过2层且不超过4层(含),客房总数大于5间且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的,根据《云和县民宿治安消防安全标准》(附件3),在县消防部门业务技术指导下,由辖区派出所做好消防备案治安管理工作;住宅建筑楼层不超过2层(含)且客房总数小于5()的民宿,根据《云和县民宿治安消防安全标准》,由辖区派出所做好消防备案治安管理工作(消防、治安备案需提供材料详见附件1)。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县农办负责农家乐民宿的培育、指导和扶持工作,会同县旅委开展农家乐民宿特色乡镇(街道)、村(点)认定和农家乐民宿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组织工作,并组织开展农家乐民宿市场推广、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农家乐民宿品牌建设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农家乐民宿引导、服务、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财政局、国税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安监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消防大队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家乐民宿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家乐民宿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发适合农家乐民宿发展的信贷产品,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不同层次农家乐民宿的发展需求。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和健全农家乐民宿保障用地协调机制,根据农家乐民宿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用地指标,重点保证农家乐综合体及其接待设施、农家乐民宿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等。农家乐民宿用地遵循“符合规划、保护耕地、依法审批”的原则,鼓励农民利用农房从事农家乐民宿经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农家乐民宿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建立县领导和部门联系帮扶农家乐民宿村(点)制度,帮助解决农家乐民宿村(点)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县财政负责筹措、整合各类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直接补助等方式,支持农家乐民宿发展。加大对农家乐民宿旅游服务接待设施、交通、垃圾中转、污水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投入,加强周边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

    第十九条  积极引导和支持工商资本、侨资等社会力量采取捐资、投资、合作开发等方式,参与乡村特色民宿发展。对发展起点高、带动示范强的乡村特色民宿投资项目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民宿示范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强化农家乐民宿行业协会作用,农家乐民宿行业协会要加强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维护的行业管理机制,为农家乐民宿休闲旅游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县财政每年安排经费用于农家乐民宿协会营运。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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