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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办法】重庆市巴南区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员队伍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4 09:25:0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员队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应急信息报告员(以下简称应急信息员)队伍的管理,畅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渠道,防止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现象发生,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办法】重庆市巴南区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员队伍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应急办法】重庆市巴南区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员队伍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员

    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应急信息报告员(以下简称应急信息员)队伍的管理,畅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渠道,防止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现象发生,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办发〔2011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信息员队伍的构成

    (一)区政府应急委各成员单位明确1-2名人员作为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员;

    (二)各镇街明确1-2名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员;

    (三)各村(社区)明确1-2名人员作为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员。

    第三条 应急信息员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了解基层或基层单位工作情况;

    (三)热爱应急信息报送工作,具有较高的工作热情和较强的责任心;

    (四)具备较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四条 应急信息员的职责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捕捉、分析、筛选、报送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能力,熟练掌握信息报送的途径和程序。

    (二) 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及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征兆性信息。

    (三) 当接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积极配合镇街、部门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四)遵守保密原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五条 应急信息员的权利

    (一)享有参加相应的提高培训的权利;

    (二)享有向镇街、区政府应急办及各部门提出应急信息报送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享有因及时、准确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受到表彰奖励的权利。

    第六条 应急信息报告的内容

    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是应急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第七条 应急信息报告的原则

    应急信息报告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八条 应急信息报告的要求

    (一)及时、准确。

    (二)要素齐全(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已采取的措施、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协助的事项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三)做好续报工作。

    第九条 应急信息报送渠道

    各村(社区)应急信息员在搜集到应急信息后,通过电话等形式报相关镇街应急办;各镇街应急信息员在接到应急信息后,通过电话、传真和党政网等形式报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值班室)和相关部门;区政府应急委各成员单位的应急信息员在接到应急信息后,通过电话、传真和党政网等形式报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值班室)和相关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条 教育与培训

    区政府应急办不定期对应急信息员进行应急管理基础知识的培训,区政府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应急信息员进行应急管理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各镇街应急办不定期组织应急信息员进行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他们对突发事件的分析判断能力和信息报送水平。

    第十一条 奖励与惩罚

    (一)各镇街、区政府应急办每年对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急信息员进行表彰奖励。

    (二)对在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送过程中,违反应急信息员职责,出现错报、漏报、迟报、谎报,以及违反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保密原则的,由区政府应急办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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