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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办法】重庆市巴南区可研评审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4-24 09:10:0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可研评审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下称可研评审)行为,保证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巴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重庆市巴南区可研评审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重庆市巴南区可研评审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可研评审机构考核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下称可研评审)行为,保证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巴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服务,系指由区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可研评审服务。

    本办法所称评审机构是指通过公开招标入围备选库的可研评审中介机构(下称中介机构)。

    第三条 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可研评审业务的委托,并对中介机构的评审质量、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组建与管理

    第四条 可研评审中介机构备选库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组建,根据评标结果,选择排名前10位的单位入选我区可研评审机构备选库。

    第五条 备选库实行有效期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每3年组建一次。在有效期内,库内不足10家时,由评标得分靠前的单位依次递补进入备选库。

    第六条 备选库内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经报区政府批准后,终止委托服务合同并清理出库,随后报资格认定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一)单位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因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委托服务工作的;    

    (二)被抽中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可研评审业务达到两次的;

    (三)在可研评审活动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四)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五)经核实,咨询成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七条 被清理出库的机构,从被清理出库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

    第三章     使用与考核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研评审机构应当从备选库中公开随机抽取,被抽中的中介机构不再参与下次抽取,直至库内中介机构全部抽完。具体抽取办法由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照《巴南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每个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由区发改委、项目业主对可研评审活动进行评价,按《巴南区发改委可研评审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打分。

    第十条 对中介机构业务考核实行等级积分制,从评审质量、评审服务态度、廉政纪律和评审进度等几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等级积分制是指按《巴南区发改委可研评审考核评分细则》规定,由区发改委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打分考核。其中发改委打分占考核打分权重的70%,建设单位打分占考核打分权重的30%。区发改委及建设单位打分汇总后为考核最终得分,考核等级按得分值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三个级别。其中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在6590分的为一般、得分65分以下为较差。

    第十二条 区发改委将根据中介机构考核分值情况进行考核、评优,并作出以下奖罚:

    (一)对于连续三个项目考核平均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中介机构,在新项目中,获得优先选择委托项目权一次。在委托服务有效期内,单个项目考核分数65分以下累计两次的中介机构将予以黄牌警告,停止委托服务半年;累计三次的不再委托服务。

    (二)在同一备选库有效期内考核平均分排在前五名的,在下轮委托招标中予以加分,总排名为最后一名的,取消下轮政府采购投标资格,最后二、三名的,在下轮招标中予以减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在接受项目评审委托任务后5日内签订完善委托服务合同,制定评审实施方案,明确评审专业人员,并报区发改委备案。在评审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评审人员。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在接收评审资料后1日内审阅完毕,对资料不完整的项目,应于2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催报资料函,同时报区发改委备案。补报资料应在区发改委进行登记后转交中介机构。补报资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区发改委报告。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关执业规范要求。中介机构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 评审过程中,如在评审内容、范围、投资估算、前置要件、技术工艺方案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即时报告区发改委,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在委托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初步评审,并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参与可研评审会。

    第十八条 可研评审会后,中介机构应及时完善初步评审报告,报区发改委复核,根据复核意见进行调整,并督促可研编制单位按评审意见调整、修改可研编制报告。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如因其他原因被中止评审工作的,仍应协助完成已组织评审项目的后续工作,否则区发改委有权扣除该项目的评审费用,影响恶劣的可以取消其承接评审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未能按委托服务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初步评审结果及最终评审报告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违约。若无特殊原因,违约两次暂停委托半年;违约三次取消本轮委托服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确保项目评审工作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评审工作。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只能提供给区发改委,不得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对提供虚假评审报告、或自行对外提供评审报告的可中止评审委托协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做到服务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如被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投诉,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委托服务、取消委托服务资格等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评审人员应严格执行评审纪律,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贿、受贿、接受馈赠。若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违反回避制度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将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巴南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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