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江北区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时间:2023-04-24 08:25:05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努力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江北区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
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
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努力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12〕133号)要求,为更好的开展我区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工作任务和重点
(一)重点行业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提高环境监管水平。(包括重金属排放企业、铅蓄电池、电解锰、有色金属、电镀、皮革加工等企业,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的集中整治。
(二)落实工业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水平。
(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监控,燃煤发电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的监控。以及大力开展整治畜禽养殖污染。
(四)开展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三、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1、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有关产业政策淘汰重金属排放企业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严格环保“三同时”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防止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曝光企业环境管理情况。积极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提高监控技术水平。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与群众健康。
2.开展铅蓄电池企业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对铅蓄电池企业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切实加大对铅蓄电池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实施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或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或生产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停产整治企业要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执行停产整治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对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
(二)落实工业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水平
一是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作为开展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不断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规范自身环境行为,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积极防范环境风险,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维护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达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相关要求。
二是不断强化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设立环境风险防范机构和人员,建立相应的设施设备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加强环境安全投入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并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台账。
(三)抓好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
一是加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对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要纳入重点监控。督促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同时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原则妥善处置污泥,对发现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的进行严肃查处。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并定期报区环保局备案,严肃查处非法倾倒、处置污泥的违法行为。
二是继续加强火力发电企业和企业自备电厂的监管。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旁路铅封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要加强企业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规范环保设施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管护,确保有效运行。
(四)开展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工作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重复投诉的油烟、噪声等典型环境污染案件大力开展监察执法,建立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解决协调机制,加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通过舆论监督、阳光执法,有效解决环境热点问题,切实提高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度。
四、主要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强化领导。成立江北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专项行动,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组 长: 范立新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张发义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胜军 区环保局局长
成 员: 李 军 区经信委副主任
洪文华 区监察局副局长
杨子田 区国土分局副局长
吴永寿 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袁金萍 区安监局副局长
周艳春 区建委副主任
唐立新 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副局长
赵世松 区农林水利局党组成员
马 懿 区卫生局副局长
段小东 区环保局副局长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环保专项整治任务的完成。
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2.明确职责。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区发改委负责运用投资、信贷等经济手段,把好环保项目前期立项、审查等准入关口,健全经济调节机制。
区经信委负责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清查,并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协调供电部门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区司法局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和实施法律援助,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区国土分局负责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非煤矿山,不予以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已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未经修复的污染土地不予审批开发征地,对已关闭搬迁的污染企业原址土地依据环保部门的污染鉴定情况来决定是否可开发用地。
区工商分局负责依法取缔危害环境的有证无照经营企业,配合前置许可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企业,及时依法吊销、注销被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严格办理登记,对 “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区安监局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制订、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并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认真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止或减少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及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各类化工企业坚决整顿或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
区建委负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期的监督和指导,并对项目进行质量稽查。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区三级排水管网建设,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提高其收集率和处理率。清查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情况。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排污口及市政排污口予以取缔。
区农林水利局加强技术指导,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关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
区卫生局进一步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和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积极开展重点地区健康监测和健康危害风险评估,对高风险人群进行健康体检。
区财政、公安、交通、规划、移民和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二)资金保障
设立专项行动资金,用于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同时,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按照能力与任务相匹配的原则,解决好机构、编制、经费、人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制度保障
1.考核制度。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要制定专项行动绩效评估和考核办法,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明确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
2.调度会议、联合执法和案件移交移送制度。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研究部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区环保局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区经信委;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关停的企业,依法应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向颁证部门移送,依法应吊销营业执照的向区工商分局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移送区安监局;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报请政府挂牌督办;需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及时移送区监察局;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各有关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督查督办制度。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定期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和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说明情况。对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将公开曝光,追究责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落实督查督办工作,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位,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危害环境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4.报告制度。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12369信箱《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信息。每月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至少两期工作简报,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总结。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4月)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确保环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 (2012年5月-8月)
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并于2012年6月15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铅蓄电池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系会议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10月)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同时积极做好迎接市和国家对我区专项行动工作的抽查、督查。
(四)总结报送阶段 (2012年11月)
11月5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