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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办法】抚顺市大型城市广场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4-24 07:40:0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大型城市广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广场管理,维护良好的广场秩序,保持广场环境整洁及设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辽宁省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抚顺市大型城市广场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抚顺市大型城市广场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大型城市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广场管理,维护良好的广场秩序,保持广场环境整洁及设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辽宁省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城市广场(简称城市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硬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

    第三条  凡进入城市广场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广场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指导各城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城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广场的环卫保洁、绿化养护、日常市容秩序管理及执法等工作。

    城市广场内原有设施发生改变或增加新设施等,必须经城市规划和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广场公共设施的维护按照原市管、区管分工进行。

    规划、公安、工商、质监、药监、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广场秩序,保持公共卫生,爱护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

    第六条  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看相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三)非法集会、游行;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开展文体健身活动时产生噪音扰民;

    (六)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管理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照明设施、健身器材、公告栏、雕塑、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

    (二)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和任意抛弃动物尸体;

    (四) 在城市广场及周边公共场地种植粮食、蔬菜等作物;

    (五)店外经营、无证经营;

    (六)晾晒衣物或堆放杂物;

    (七)在建(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张贴小广告;

    (八)机动车、非机动车擅自在广场内行驶或停放(拥有行政许可的展览车辆除外);

    (九)在城市广场派发广告、经营性宣传品。

    (十)其他影响广场容貌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设施。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花坛、绿地、草坪;

    (二)偷挖、折损花草树木;

    (三)其他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在城市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开展商业性促销、宣传、文艺演出等活动。其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需提前20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批准;

    (二)设置条幅、展板、充气球等宣传物品;

    (三)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

    (四)其他临时性使用广场的活动。

    第十条  开展商业促销与宣传活动时应确保道路畅通,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不影响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不妨碍正常的城市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商业促销与宣传活动举办方应具备相关主体资格,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接受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广场从事商业促销与宣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行政许可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抚顺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抚顺市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一)未经审批临时占用城市广场进行促销宣传活动的;

    (二)违反批准内容临时占用城市广场进行促销宣传活动的;

    (三)其他影响城市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商家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促销与宣传活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并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在商业促销与宣传活动中有影响食品安全行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  商业促销与宣传活动申请人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不服从相关管理规定或整改不到位的,本年度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商业促销与宣传活动申请。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园内的广场依据《抚顺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城区其他城市广场及开发区城市广场参照本规定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抚顺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7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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