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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时间:2023-04-23 16:10:0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全面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粮食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

    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全面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粮食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作为粮食主销区,粮食自给率不足三分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粮食对外依赖度越来越高,保障粮食安全的任务愈发艰巨。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常抓不懈、抓实抓好。

    (二)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明确市和区县两级事权。

    市人民政府承担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全市粮食安全负总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区县长在维护本区域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具体责任是:提高粮食生产水平;管好粮食储备;保障粮食市场基本稳定;提高粮食流通能力;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大力推进节粮减损;落实区县长责任制保障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储备粮规模及品种结构调整、动用储备粮的建议,储备粮管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推动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保障粮食安全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市农委负责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及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市商务委负责引导推动成品粮批发市场、商业零售网点等规划建设,支持“放心馒头”等主食加工基地建设;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及批发、零售市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食品流通市场。市国资委、市科委、市国税局、市金融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农发行天津分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在粮食安全方面的相应责任。

    二、提高粮食生产水平

    (三)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有农业的区县要强化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土壤质量不下降、生态优化。鼓励在符合有关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土地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管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确立粮食种植面积底线,建设一批高产稳产的口粮田。逐步建立及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开展土壤污染详查,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把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列入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

    (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积极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创新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将提高粮食单产作为主攻方向,加大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力度,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加强耕地质量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加强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责任单位: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科委)

    (五)保护种粮积极性。认真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种粮补贴的集聚性、精准性和指向性。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金融服务。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认真执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农委、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市场监管委、农发行天津分行)

    三、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六)完善粮食储备体系。按照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责权清晰、监管到位、保障有力的原则,不断完善以市级粮食储备为主导,市和区县两级粮食储备各司其责、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的粮食储备体系。建立储备粮动态调整机制,达到市级保证5个月市场供应量、区县级保证1个月市场供应量的粮食储备规模。鼓励、督促涉粮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引导农户科学储粮。(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加强粮食储备仓储设施建设。积极推动“粮安工程”建设规划(20132020年)实施,本着“一个农业区县至少具备一个10万吨以上粮食储备库”的原则,加快建设与我市粮食储备规模相匹配的现代化粮食储备仓储设施。完善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加快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和功能提升建设。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

    (八)提高粮食储备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市和区县粮食储备规模、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进一步优化粮食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积极推广绿色、生态储粮技术,完善储备粮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提高储备粮科学化管理水平,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科委)

    四、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九)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应用,完善粮食市场监测网络,加强粮食市场监测、信息分析和发布,及时引导粮食生产和流通。(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

    (十)完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

    (十一)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体系。2017年底前,建立起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建立和完善跨区域跨所有制、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两级成品粮食储备制度,市级成品粮食储备达到10天以上市场供应量,区县级成品粮食储备达到25天的市场供应量。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采取企业自愿、政府指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粮食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食应急供应演练。(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

    (十二)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粮食局)

    五、提高粮食流通能力

    (十三)推进粮食仓储物流体系建设。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快建设与本地区粮食供应保障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大力推广散粮、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粮油供应网络要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进一步完善粮食交易中心功能,加快联网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

    (十四)加强省际粮食产销合作。创新省际粮食产销合作机制,与粮食主产区发展更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产销合作,支持粮食经营企业到粮食主产区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支持市外粮食企业在我市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稳定和拓展市外粮源。(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

    (十五)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推动粮食企业对外合作。将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不断扩大营销网络。(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六、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十六)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2018年底前,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加强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建立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专项基金,推动市、区县、粮食企业三级检化验能力建设。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

    (十七)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区县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区县、乡镇两级监管责任。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委、市农委、市粮食局)

    七、加强监督考核

    (十八)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制订完善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向市委、市政府报送责任制考核结果,列入区县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对认真履行职责且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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