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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制度】翁源县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时间:2023-04-23 15:10:0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翁源县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证我局依法、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制度】翁源县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供大家参考。

    【民政制度】翁源县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翁源县民政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证我局依法、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民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翁源县民政部门及民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根据当事人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

    第五条  一般基准,在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阶次的不同按比例确定不同的行政处罚基准。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同位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位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  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经教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翁源县民政执法机构对民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低处罚标准。

    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定处罚幅度外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高处罚标准。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按最高处罚额度进行行政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有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改变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民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翁源县民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和《翁源县民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翁源县民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所涉法律、法规、规章如出现修订、废止等情况,该指导标准将同时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翁源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51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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