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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方案】温州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推荐)

    时间:2023-04-23 14:40:05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温州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改善温州市空气质量,创建良好人居环境,促进我市生态市建设和小康社会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温州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温州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推荐)



    温州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改善温州市空气质量,创建良好人居环境,促进我市生态市建设和小康社会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创建生态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为抓手,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打造宜居城市作出贡献。

    工作目标: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借鉴杭州、广州、北京等国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空气质量。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主城区高排放车辆排放黑烟专项治理工作

    主城区高排放车辆主要是公交车的污染,公交车是行驶里程最多、出行最为频繁的机动车,我市公交车冒黑烟现象严重,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温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仍有国0排放标准的在用公交车216辆汽油车、国Ⅰ排放标准的494辆柴油车、国Ⅱ排放标准的901辆柴油车;这些车辆大都营运时间长、车况差,是造成排气冒黑烟现象的主要原因。对此,决定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第一阶段实施方案(主城区公交车黑烟专项整治),对在主城区范围内营运的国Ⅲ排放标准以下公交车辆开展整治,到2010年底,通过车辆更新或发动机更换全部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基本消除主城区公交车冒黑烟现象,大幅削减公交车污染排放强度。

    (二)全面启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1.严格新车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给予注册登记。对于轻型汽车,按照规定,实施国Ⅲ标准(GB18352.3-2005),外地转入车辆也实施同样标准,其他车辆实施相应标准。公安部门在新车上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发布的符合要求的车型目录实施,不在目录内的不得上牌。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确保不符合标准的车型及时退出市场,避免经销商和消费者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力争提前执行国IV标准。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制定促进客运公交车辆更新淘汰激励政策,鼓励客运公交车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减少客运公交车辆的排气污染。

    2.全面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逐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质监部门加大对燃油质量的监督力度。完善车用成品油的供应体系,确定符合国Ⅲ标准成品油供应方案。制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技术指南并组织实施。

    3.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重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柴油车定期检测均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逐步采用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检测。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线按照每条每年检测0.6万-1万辆车的数量规划建设。

    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委托工作。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机构逐步实行社会化运营,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厅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检测机构排气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市、县(市、区)公安局和环保局联合负责,有条件可以向检测机构派驻场监督员。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并定期将检测情况报告市公安部门和市环保部门备案。

    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使。

    2)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由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进行。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停放地抽检由各地环保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3)加强超标车管理。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各地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各地环保部门可以组织专项行动对旅游营运大车、校车、超市免费班车等集中检测,督促车主及时维修超标车辆。

    4)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市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公共交通行业情况、大气环境容量及财力情况,鼓励高排放出租车和公交车提前报废,对车辆仍可正常使用、未达到国家关于出租车和公交车报废标准有关规定(不包括延缓报废期限内的汽车)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助,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经济政策,将补助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类型车辆,包括非营运车辆。

    5)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没有标志或者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限制行驶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6)培育扶持排气治理维修市场。鼓励扶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相关资质从事尾气治理经营活动。从事与尾气治理相关的维护经营活动,须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获得所在地的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机动车维修机构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

    4.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公安、环保部门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各检测和维修机构收集的检测、维修数据必须报送环保部门,我市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

    三、关于加强组织保障的几项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叶际仁副市长为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市公交协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要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工负责、务求实效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二)加强法规、标准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根据国家、省新出台的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出台相关法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建立专门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组织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各县(市)根据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成立机动车污染防治机构,建立机动车排气监测体系,具体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四)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信息化建设。鼓励科研单位研究相关排放检测技术和油气回收治理技术。积极引进符合国家检测规范的国外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油气回收治理技术。加快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中心建设,实现检测数据共享,提高行政监督管理效率。

    (五)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防治污染的意义及对策,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教育公众加强对机动车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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