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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办法】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3 12:10:0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政府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健全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政府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健全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15号)、《上海市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沪府发〔201481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9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需要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维修维护类项目,主要包括:

    (一)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保障性住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益性项目;

    (三)社区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住宅配套道路等重大工程前期费用参照执行。

    政府性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市级财政专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第三条  投资安排原则

    政府投资安排应符合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根据量入为出、确保必需、突出重点的统筹平衡原则,遵循决策科学、审批规范、资金可控和责任可究的管理要求,有利于履行政府服务职能,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投资方式

    政府性资金投入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  职能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是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计划、审批及后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安排、管理、执行和全过程资金监管。

    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稽察办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进行审计监督、稽察。

    区建设交通委、区国资委、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决策管理

    第六条  项目储备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工作。区内各条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对拟在近五年实施的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维修维护类项目进行项目储备。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并每年进行动态更新。

    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对总投资大且工程复杂、社会涉及面广的项目,可提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一)每年第三季度,结合本区预算编制工作,由各部门向区发展改革委上报下一年度新开项目、续建项目政府投资需求。包括已纳入项目储备库,且下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2000万元以下无需纳入项目储备库,且下年度计划实施的维修维护类项目。

    (二)每年12月份,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储备库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安排建议,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下达。

    (三)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正式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储备库中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进入概算审批流程的维修维护项目,方可作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正式项目。

    2000万元以下无需纳入项目储备库,且计划下一年度实施的维修维护类项目,前期研究充分、建设方案稳定、施工条件成熟的,可列入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正式项目;有建设必要性,但施工条件尚不成熟的项目列入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预备项目,可办理前期审批手续,但暂不安排预算资金。

    第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与调整

    (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各部门应当严格按计划内容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国家、市、区当年新增的重大工程、应急项目或纳入考核范围的建设项目等,可根据文件精神,报区政府同意后,直接增补列入年度计划。

    (二)对已纳入年度计划,但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申报,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根据项目调整申报情况,年度计划调整在年中或年底进行。

    第三章 分类审批管理

    第九条  审批程序

    对新建、改建、扩建类基本建设项目执行一般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环节。

    对维护维修类项目执行简易审批程序,对实施方案和概算等进行批复。城市基础设施、住宅配套道路等重大工程前期费用参照执行。

    第十条   一般审批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规划依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控制性详细规划、1:500地形图、项目地块或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

    列入储备库的项目,试行项目建议书格式化、标准化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填报的储备项目申请表代项目建议书,区发展改革委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意见表。项目主管部门凭审批意见表分别向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审批等手续。

    对于总投资大且工程复杂、社会涉及面广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可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

    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征询、委托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工作日)。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稳定的建设方案基础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附以下材料:

    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2.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4.节能评估报告书(表)或节能登记表;

    5.其他征询意见等(如水电气市政配套、岸线、航道、港务)。

    区发展改革委需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节能报告书(表)进行评估,一并审批。

    对涉及能源、环境设施、社会事业、土地与房屋征收等易发生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点建设领域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同步评估。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合并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暨项目建议书)。市区重大项目,报区政府同意后,可参照执行。

    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征询、委托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工作日)。未通过咨询评估的项目不予审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会同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财力投资额度。

    (三)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上海市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除另有规定外,初步设计由区建设交通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委托区建设交通委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建设交通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意见征询、委托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工作日)。

    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额10%及以上或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报区发展改革委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重要事项变更审批

    基本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和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规模发生重大变更,应报区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批,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第十一条  简易审批程序

    对总投资在50万元-500万元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申请、设计方案及设计概算,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评估后,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备。

    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申请、设计方案及设计概算,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发展改革委需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评估。

    对重点功能区域内的国有土地收储项目,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具备市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覆盖储备地块的控详规划、投资估算方案等材料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投资估算最终以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小组核定的土地储备成本为准)。

    对材料齐全,符合简易审批程序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委托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工作日)。

    第十二条  项目评估

    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过程中,对审批部门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按要求向审批部门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材料。

    对材料齐全的维修维护类项目,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评估意见;对材料齐全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评估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评估意见;对情况复杂的项目最多延长至30个工作日。评估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有方案调整或资料补充的,评估时间从补充资料提交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概算调整审批

    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实施,在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如有变更应及时上报。对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附详细说明阐述调概情况,经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金额增幅未超过原批复概算金额10%且调增金额未超过500万元,或者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概算增幅未超过原批复概算金额10%,经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金额增幅超过10%或者调增金额超过500万元及以上,或者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增幅超过原批复概算金额10%及以上,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如有必要,区稽察办可对概算调整幅度较大的项目进行稽察,并出具项目稽察意见后再进入调整概算程序。

    第四章 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建设财务制度,依法、合规、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加强建设资金专户(专账)管理。区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投资、工程建设进度,按照规定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建设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申请办理政府采购。

    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的投资额,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的投资额,为批准的概算;重大工程前期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用为批准的投资估算。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按批准投资、按预算、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及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  招投标制

    根据本市、区相关规定需要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拆分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八条  财务监理制

    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财务监理机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后至竣工财务决算整个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具体按照《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加强项目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具体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代建制

    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即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代建单位按照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主管部门。具体按照《徐汇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其它建设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项目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

    旧住房综合改造和修缮工程项目、住宅配套道路项目的实施及建设管理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跟踪审计

    对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区重大工程,区审计局可采用全过程跟踪的方式,开展审计工作。具体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属于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其档案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价工作。具体按照《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稽察

    区稽察办负责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设的稽察,组织实施对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招投标开展情况、项目质量控制措施及落实情况、概算执行情况等稽察,并对重大事项和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具体根据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

    项目完工报备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务监理机构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并按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第二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初步验收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结果是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原则上,总投资100万元-3000万元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区财政局在收到财务监理机构出具的财务审核报告后,将财务审核报告抄送区审计局,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将相关竣工资料报送区审计局。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审计。审计结束后,由区审计局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区财政局及时审查批复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项目主管部门依此办理建设项目的核销拨款、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备案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的责任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根据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严格依法合规建设,在每年度1215日前结合调整计划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区发展改革委可对项目主管部门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年度计划和停止审批其它项目等决定;区财政局可对项目主管部门做出停止拨款等决定;区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区档案局对重点档案损失的项目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

    政府委托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勘察、设计、监理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政府服务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行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议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其3年内在本区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

    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及其他规定的,建议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门的责任

    项目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四条  其它事项

    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贴息或市级城市维护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以委托代建、回购等方式最终由政府性资金支付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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