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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意见】汕头市龙湖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时间:2023-04-23 08:15:0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汕头市龙湖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汕头市龙湖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汕头市龙湖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汕头市龙湖区关于加快

    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汕府〔2015128号),现就加快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突出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领域,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品种丰富的养老服务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障基本需求与注重统筹发展相一致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模式,推动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统筹利用各种资源,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2.坚持深化体制改革与加强实践创新相一致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减少行政干预,推动养老服务政策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创新、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坚持完善市场机制与激发社会活力相一致原则。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法规体系,科学规划行业标准,完善监管机制,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激发各类主体活力,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运营和管理,拓展养老服务市场,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产品。

    (三)发展目标

    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养老服务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

    ——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社区(村)。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

    ——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更加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我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并实施好《汕头市龙湖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重点扶持老年人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发展。(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完善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0.10.3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出配套标准和规划指引。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调配使用,所有权归区政府,由区政府统一管理并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加快推进对道路、楼宇等对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推进旧楼宇加装电梯工作,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城市生活环境。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村办学校、厂房、农户住宅等,及时做好用地和规划性质的转变,全面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建设,为农村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养老服务设施和场所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安全疏散要求,按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符合现行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二)加快养老机构建设

    1.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发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基本供养、护理服务。加快推进城市养老机构重点示范项目建设,到2020年底前,区级建成一所省二级以上养老服务机构,发挥其示范引领、专业培训作用。加快推进农村区域性敬老院建设,2017年底前,对已进行法人登记的镇办敬老院进行改造、升级,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在满足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要基础上,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居家服务等多种功能,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养老机构要注重消防设施改造和维护。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积极推进法人治理、经营者聘用、员工聘用、服务功能承包或公建民营,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养老经营管理机构。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模式,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区民政局、区规划分局、区编办、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按养老市场需求,建设满足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2017年底前,力争兴办2家以上民办养老机构,每家拥有养老床位100张以上。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设立满足中高端养老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社区。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一般的老年群体提供养老服务,鼓励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好的老年群体提供中高端养老服务。鼓励港、澳、台、华侨和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境内慈善组织、基金会、社团组织,以捐助、冠名、合作等方式参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对兴办非营利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侨联,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健全政府供养制度。完善对本地户籍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等特困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费标准月人均不低于1000元,社会散居供养月人均不低于800元。同时,全面建立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对具有本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高龄补(津)贴:80周岁以上的五保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 80周岁以上的不满100周岁非五保低保老人,每人每年发放350元;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长寿保健金300元。每年春节和老年节,分别对8089周岁、9099周岁和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节日慰问金200元、400元和600元。以后视经济发展情况,逐年提高高龄老人津贴标准。(区民政局、区老龄办、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于2016年上半年前,为本地户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实现全区所有老年人全覆盖,增加养老保障渠道,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区民政局、区老龄办、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4.建立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跟踪掌握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行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基础数据。建立区直部门、各街道(镇)、行业组织和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四)发展和完善养老服务网络

    1.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动各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城市全面展开,在农村加快发展。继续在城乡社区新建和改造一批托老所、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家庭服务中心等老年服务设施。加快区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的三级服务网络建设。结合潮汕特色,开展邻里互助养老服务。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培育一批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定点单位,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加大财政投入等工作,稳步提高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率,力争在“十三五”计划期间,退休人员社区管理人数占全体退休人员数的92%以上。(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工商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公司、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同时,以卫生部门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系统为基础,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建立全区城乡65岁以上老年人的电子健康档案,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实用的养老健康信息服务。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2016年底前完成社区老年人、服务实体以及志愿者基本信息录入,对接老年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区老龄办,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实施长者呼援惠老服务。积极探索信息化管理手段,采取政府全额出资购买服务方式,依托有资质服务企业,建立信息化呼援服务平台,为我区的五保户、居家养老对象、7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提供24小时信息化远程紧急呼叫救援、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心理慰籍等多项服务。(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老龄办,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五)加快实现医养结合

    1.增强医疗服务能力。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等可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提升医疗机构为老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服务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求。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鼓励医养结合经营。积极探索有医疗行业背景的个人和基层卫生机构参与农村养老机构建设,鼓励他们参与或承包乡镇敬老院等小型养老机构的运营,有关部门要在税费和融资等方面给与支持。(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六)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人才培训计划。将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纳入我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支持本区高职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服务学科,或采取定向委培的形式,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保健、护理、康复、营养、社工等专业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积极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免费培训计划。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至2016年,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养老机构内直接服务于老年人的医护及服务人员总数与生活能自理的入住老人数比例达到1:10以内,与生活不能自理的达到1:3以内。(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七)鼓励养老服务企业登记运营

    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特殊规定之外,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股东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公司股东缴足出资期限等限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区工商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实施前置改后置审批登记改革规定,除对涉及市场主体设立法定前置审批的13类企业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外,对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许可的108项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对属于前置改后置审批的行业和经营项目,申请人可直接申办营业执照。(区工商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拍卖成交证明、购房协议(合同)或房屋建筑验收证明;出租方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宾馆、饭店、经联社、市场开办主体的,由其出具相关证明;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工业园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区工商局、区住建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4.放宽老年电子商务企业登记注册条件。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实行“一址多照”。对老年电子商务、网店、网络服务等行业,允许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使用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园区等集中办公区域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放宽名称、经营范围登记条件。老年电子商务企业名称可以冠“电子商务”字样,经营范围可表述为“网上销售:*****”。(区工商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八)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1.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发挥我区的区位优势、生态优势,鼓励建设一批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休闲养生、老年教育、老年体育、特色医疗养老服务基地,打造养老品牌。吸引国内外养老服务领域知名企业入驻,集聚上下游企业,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推动侨资合作养老。依托新建和已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吸引国内老人群体以及海外侨胞入住养老。引导社会力量,特别是海外资本,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的方式举办养老机构,培育和发展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养老服务产业,推动养老服务业多元化发展。(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卫计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金融局、区侨联,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开发养老金融产品。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提升个人养老能力。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并大力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为城乡居民提供多样化保障服务。(区金融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养老资金投入,每年要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落实困难老年人有关底线民生保障政策。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融资新模式,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通过投入资本金、项目补贴、贷款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条件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创业者,给予相应的贷款优惠政策。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银行机构增强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对接,促进信息的交流沟通。鼓励民间资金发起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和组建养老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养老机构的发展。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使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体育彩票公益金要加大投入,为社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鼓励各类养老机构投保各项商业保险,减轻机构运营风险。鼓励保险公司以投资建设养老社区等方式进入养老服务业。鼓励将无定向的慈善捐款重点投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建立慈善款投向及使用效能的公开、公正、透明的监督机制,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慈善总会,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的最高年限为50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年度供地计划中优先安排。经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登记的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经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批准可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和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等规划条件,否则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用地优惠政策。对申请办理以养老服务业用房改造的审批业务,设立审批快捷通道,实行优先特办审批、全程跟踪服务和限时办结服务。(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补贴支持政策。从2016年起,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的新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含市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8000元);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本区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实际老年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日常运营资助(其中含市资助每人每月100元)。支持按照市场化、品牌化、连锁化方式举办的民办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符合政策的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完善税费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院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费用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安装电话、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养老服务定点企业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文广新局、区工商局)

    (五)优化养老服务价格政策。按照既补偿服务成本、又利于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兼顾老年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可由养老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的收费标准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协商确定。养老机构要按照备案价格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民办养老机构在获得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实行市场定价。各养老机构要实行价格公示制度,接受物价、民政部门监督;要听取入住老年人及代理人的意见,合理收取费用。公办公营养老机构一般应当低于同类型民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保障经济困难老人养老需求。到2016年,形成新的定价机制。(区发改局、区民政局)

    (六)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和行业标准。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身体能力等评估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组织开展评估。综合利用评估结果,并与政府购买服务、等级评定、专项补贴、奖惩制度有机结合。到2020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长效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由行业协会推动我区行业服务标准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养老机构、社区托老机构、居家养老机构、养老信息管理系统行业标准体系。依据全国老龄办、国家民政部等部委最近出台的有关老年人优待政策,围绕政务服务、交通出行、文体休闲、卫生保健、商业服务等方面,重新制定出台我区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区民政局、区老龄办、区财政局、区质监局)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机构。各级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健全老龄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扶持发展基层老年组织,加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各级要把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民政、老龄、法制、发改、财政、国土、编制、人社、住建、教育、卫计、商务、经信、质监、规划、环保、工商、税务、物价、公安消防、药监、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推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责任落实。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强化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保障养老服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大工作绩效考核力度,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分工制定具体措施,积极推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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