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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办法】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2 18:45:0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务建设工程市场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管,规范水务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务建设工程市场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管,规范水务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水务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录入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企业信息库,并利用广州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是指水务建设工程的勘察、方案设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现场服务等。

    第三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组织实施和解释本办法。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参与水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

    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诚信评价信息系统的开发、企业信息库的建立、入库企业资料的审核等工作。

    市水务信息中心负责诚信评价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

    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免费开放给各评价主体使用并提供社会查询。

    第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由市场行为评价、质量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组成,其中市场行为评价权重20%,质量管理评价权重60%,履约评价权重20%

    市场行为评价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履约评价由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业主)负责实施。

    质量管理评价由技术审查机构(市和区水务工程设计审查部门)牵头,联合项目业主和评审专家负责实施。

    第五条 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分别以企业自行申报、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和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方式获取。

    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良好行为是指企业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诚信经营,积极创优,履行社会职责,受到各级政府、建设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企业在从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 企业应当主动申报诚信行为信息,申报期限自评价当月的1日起,至第三个月的25日为止。评价当月为第一个月。若企业当月无完成审批的项目,无需申报诚信行为信息。

    企业应当将申报材料按要求分别送达各评价主体。

    因企业自身原因,企业在申报期限内没有将申报材料送达评价主体的,依标准扣除相应分数。

    企业超过期限申报或者故意不申报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自查证属实之日起两年内市场行为评价或履约评价得分为零。

    企业的不良行为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自出具处罚通知书之日起该企业一年内市场行为评价或履约评价得分为零。若同一企业出现多宗不良行为,处罚期限以最后一宗不良行为被处罚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各评价主体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评定原则,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各评价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评价,并对作出的评价负责。

    各评价主体应当根据评价材料进行评价,评价材料应存档备查。

    与企业存在隶属关系的项目业主的评价为初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初评结果进行核实。评价主体与被评价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应遵循严格的回避制度。如出现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则该项评价分数无效。

    第八条 市场行为评价采用百分制,具体计算按本办法所附《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和《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执行。

    第九条 质量管理评价采用百分制,得分具体计算按本办法所附《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评价标准》和《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评价标准》执行。

    第十条 履约评价采用百分制,具体计算按本办法所附《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履约评价标准》和《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履约评价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市场行为评价为勘察、设计企业进入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之日起至退出该信息库之日止。

    勘察类项目的质量管理评价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开始,至获得该阶段的相关批文为止。

    设计类项目的质量管理评价从提交方案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开始,至获得该设计阶段的相关批文为止。

    履约评价从工程中标之日起至工程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机构和项目业主对企业的诚信评价结果每月更新一次。若企业当月无申报诚信信息,则采用该企业上月的评价结果进行排名。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各项评价得分和诚信评价总分按相应方法计算:

    ()   凡已录入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的勘察、设计企业,其第一个月的质量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得分均按60分计算,市场行为评价得分按实际得分计算。第二个月之后的评分,每次均是以前一个月的评分为基础,只对本月评分时点至上月评分时点之间的加扣分项进行评价。

    ()   同一企业在广州地区有多宗在建水务工程的,该企业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得分按以项目总投资估算额加权平均计算。

    第十三条 诚信评价信息系统给每个评价主体设立1个登录帐户,实行专户专人管理。

    各评价主体应当按照水利、供排水工程等分类将评价得分录入评价信息系统,并对录入结果负责。

    企业应在当月的25日前申报评价行为信息;各评价主体应当在下个月5日前将企业的评价得分录入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评价机构应当在下个月15日前将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内的评价得分进行审核、整理和汇总,分别按水利类、供排水类工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名,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5个工作日,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   诚信评价信息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有管辖权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超过公示期间投诉的,可以不予受理。

    ()   水务主管部门收到异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评价部门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以《复核通知书》的形式送达投诉人。复核时,被投诉诚信信息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   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在下个月最后一天之前将根据异议处理结果对上月诚信评价总分进行修正并公布。

    ()   本办法所涉及的日期,若最后一日为休息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   被检察机关认定企业有行贿行为的,自查实之日起一年内其市场行为评价得分为零。

    ()   被广州地区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记录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其市场行为评价得分为零。

    ()   勘察、设计企业在责任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被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其质量管理评价得分为零。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自查实之日起一年内其市场行为评价得分为零。

    ()   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文件的,经查实,自查实之日起一年内其市场行为评价得分为零。

    ()   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企业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设计企业履约评价得分为零:

    1.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3.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

    ()   勘察企业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勘察企业履约评价得分为零:

    1.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第十六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诚信管理,将诚信评价结果应用在本市水务工程招标活动中。

    ()   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招标人利用诚信评价结果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诚信评价分数使用方法。

    ()   水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等其他招标方法确定中标人的,应采用诚信评价结果,诚信评价得分占投标人评标得分权重的20%。诚信评价得分为诚信评价总分乘以评标得分权重。

    ()   评标时,投标人的诚信评价总分应当采用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在投标报名当天公布的分数。

    ()   企业的诚信评价记录长期有效,不因企业退出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而失效。

    第十七条 参与企业诚信评价及管理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对在工作中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为被评价企业谋利,收受贿赂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3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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