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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时间:2021-04-22 07:48:2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申请

    第二节受理

    第三节破产受理的效力

    第三章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财产申报

    第二节豁免财产

    第三节财产交易行为

    第四章债权申报

    第一节申报程序

    第二节可申报债权

    第三节债权审核

    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组织形式

    第二节召开会议和表决

    第七章破产清算

    第一节破产宣告

    第二节财产分配

    第三节免责考察

    第八章重整

    第一节重整申请与期间

    第二节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执行

    第九章和解

    第一节和解申请

    第二节和解协议认可

    第十章简易程序

    第十一章破产事务管理

    第一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节管理人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三条依照本条例清理债权债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第五条适用本条例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经依法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六条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行使。

    第七条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申请

    第八条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

    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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