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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word版)某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05 23:40:2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某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信贷审批体制,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管理,根据《某银行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审批人是指根据行长授权,专职独立从事信贷业务审批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按设立方式分为本级行独立审批人、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

    本级行独立审批人是指从本级行辖属范围内具备资格的人员中选拔设立独立审批人,并在本级行任用,该审批人由本级行选拔、聘任、考核和管理,其审批权限由本级行行长转授;

    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是指上级行对下级行以派驻方式设立独立审批人,该审批人由上级行选拔、聘任、考核和管理,其审批权限由上级行行长转授,下级行行长不具有单独审批该类信贷业务的权限。

    第四条独立审批人实行专业岗位管理,可以按个人、法人、三农业务等分别设相应的独立审批人岗位。

    第五条独立审批人岗位序列由低到高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和资深四个级别。

    第六条独立审批人数量根据业务需要配置,成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独立审批人设在中心;未成立中心的,单独设立独立审批人岗位。

    原则上,总行最低设置高级独立审批人,一级分行可设置各个级别的独立审批人,二级分行(及达到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条件的支

    行)最高设置高级独立审批人,县级支行最高设置中级独立审批人。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七条独立审批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身体健康。

    (二)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掌握农业银行各项信贷基本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各类信贷业务处理流程;能够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办法。

    (三)掌握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熟悉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监测方法。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风险识别和独立判断能力。

    (五)在前任岗位业绩优良。

    第八条初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若为大学专科学历,需同时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信贷工作4年(含)以上。

    第九条中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若为大学专科学历,需同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信贷工作6年(含)以上。

    第十条高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事信贷工作8年(含)以上。

    第十一条资深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事信贷工作10年(含)以上。

    第十二条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中成绩特别突出,或有其他专长的,经一级分行(含)以上有权认定行批准,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拥有注册会计师(CPA)、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律师从业资格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等证书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独立审批人资格实行聘任行初审、上级行认定的制度。但一级分行聘任的中级(含)以下独立审批人无需报总行认定;派驻下级行的独立审批人由派出行认定;总行独立审批人由总行认定,初审与认定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对拟聘任的独立审批人,由聘任行信贷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提名,并按照规定条件进行业务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并经本级行人事部门审查、党委审定,由人事部门向认定行人事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申请对拟聘任的独立审批人资格进行认定:(一)资格认定表,主要内容包括拟聘任人的简历,工作业绩,奖惩情况,聘任行相关部门意见,聘任行行长签发的资格初审意见。

    (二)拟聘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

    证明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由人事部门与原件核对相符后上报。

    (三)认定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认定行人事部门收到认定资料后,转交信贷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资格审查,然后交人事部门审核并起草签报报主管行长及行长审定。总行为认定行的,行长审核后需报董事长审定。

    第十六条认定行人事部门将认定结果以发文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聘任行,聘任行按规定聘任独立审批人。

    第十七条独立审批人任职期满后续聘的,可不再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章权利与责任

    第十八条对独立审批人实行授权管理,由聘任行行长对其授权,独立审批人权限小于分管行长权限。对上级行派驻的独立审批人转授权可不受驻地行禁止转授权规定和转授权比例限制。

    根据独立审批人级别、能力和业绩以及驻地行经济发展程度、客户资源状况等条件确定不同的信贷审批权,并根据业务办理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独立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有关政策和制度规定审批信贷业务。不同级别独立审批人享有不同事权:资深及高级独立审批人可审批各类信贷事项,中级审批人可审批除集团客户增量授信、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外的信贷业务,初级审批人只能审批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一定额度(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确定)以下的个人和小企业信贷业务、授信额度项下短期信用业务。

    第二十条独立审批人拥有以下权利:

    (一)对提交审批的信贷业务,有权独立决定贷与不贷并就额

    度、期限、利率、方式、限制条件等要素提出具体审批意见。

    (二)对提交审批的信贷业务,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解释说明有关情况并补充相关资料;对审批中出现的重大疑虑,有权到有关部门和经营行核实查证,确需到客户实地查证的,需客户部门或经营行相关人员陪同;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信贷业务,有权拒绝审批。

    (三)查阅驻地行及所辖机构信贷档案、业务报表、信贷相关会议文件等资料,了解所审批信贷业务执行及管理情况。

    (四)按规定主持中心合议会议。

    (五)按照信贷制度规定拥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独立审批人负有以下责任: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合规尽职,客观公正。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及我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意见和审议内容。

    (三)正确处理信贷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关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四)在书面授权范围内按规定审批信贷业务,承担审批责任;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不得违反程序、减少程序或逆程序进行决策。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信贷调查人员的调查意见、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以及部门委员、专家委员的审议意见。

    (六)其他按照信贷制度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在专业岗位序列建立之前,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暂按行政级别执行,不受聘任行职数限制:

    (一)总行聘任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最高为总经理级。

    (二)一级分行聘任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最高为正处级。

    (三)二级分行(含处级支行、可以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的支行)聘任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最高为正科级。

    (四)县级支行聘任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最高为副科级。

    对于派驻独立审批人的,派驻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不受被派驻行限制,但受派出行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限制。

    第二十三条独立审批人由聘任行管理,本级行独立审批人的行政、工资等关系归本级行管理;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的行政、工资等关系归上级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独立审批人向聘任行分管行长报告;由聘任行人事部门会同信贷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相关客户部门对独立审批人进行考核评价,每年至少考核一次,每半年至少评价一次。考核评价结果报认定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独立审批人的业绩考核评价内容包括独立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笔数和金额、审批质量(包括业务合规性、决策科学性、资产质量等方面)、审批效率等。对信贷业务不良率设定一定的容忍度(原则上不高于全行相应业务品种的平均不良率且不高于所在区域金融机构相应业务品种的平均不良率),审批业务不良率在容忍度之内且不存在道德风险和违规的,不扣减其考核得分。

    第二十六条根据考核结果对独立审批人给予不同的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独立审批人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为2年,到期根据工作表现,经考核称职及以上等级的可以续聘。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在同一地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达到2届的应实行异地轮换。

    第二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解聘独立审批人;

    解聘由聘任行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党委审核后报认定行人事部门审查、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后报主管行长及行长审定。

    (一)在年度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在信贷审批中明知或应该发现风险却忽视或未发现风险,或在明知风险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审批信用,致使发生重大风险的。

    (三)有其他重大违规行为或受到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九条因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以及因道德风险而被解聘的独立审批人,解聘后不得再聘任独立审批人岗位。

    第三十条独立审批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某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信贷业务因难以合理预测的不可抗拒因素,出现风险或造成损失,若独立审批人按制度规定办理业务,勤勉尽职,无主观故意,没有道德风险,可按规定免除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专业岗位序列建立之后,独立审批人任职条件须满足在全行岗位体系中其所属岗位层级的基本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独立审批人经认定后,自动具有专家委员资格,可以专家委员身份参加贷审会。

    第三十四条信用卡独立审批人管理事宜由总行比照本办法制定单项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第三十五条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管理、考核、薪酬等内容进一步细化,报总行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某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某银行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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