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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定稿)

    时间:2020-10-08 08:03:5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

    制度》的通知

    各下属企业、集团公司各部门: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理顺内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关系,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

    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理顺内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关系,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按公司法组建的全资子公司。

    集团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如实反映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实行责任人制,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总经理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集中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会计管理体制。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总部为财务中心、利润中心;分公司为成本费用控制中心。

    下属企业必须根据各自组织管理体制,建立与其相适应的财务管理体系,根据各自生产经营与体制的特点,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并随着体制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不断充实和完

    善。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全面预算管理为手段,以资金管理为核心,以资产管理为纽带,以队伍和制度建设为保障,以所属企业财务管理为依托,建立全面预算、资金集中管理的财务集中管理体系。下属企业建立和完善相应财务管理架构,实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目标。

    第七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草拟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监督下属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三)制定和落实集团公司预算目标,审批或核准下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案和预算调整案,编制并上报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监督、检查、考核下属企业预算执行。

    (四)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集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监控下属企业注册资本增减变化;

    (五)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或审核下属企业资产重组方案,并执行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资产重组的决议;

    (六)负责集团重大金融投资、理财、股权融资、债务融资的决策,设计、实施具体融资方案或组织下属单位融资,实行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集中管理下属企业担保、抵押,金融机构选择,银行账户开立或关闭,依据有关法规及制度监管下属企业投资、融资事项;

    (七)向国家申请重大税收政策,协调处理集团重大涉税

    事项,为集团重大投资、融资、合同签订等经营活动提供税务咨询和其他税务专业服务,负责总部税务申报和缴纳。

    (八)制订集团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依法审定下属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事项;

    (九)参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考核和评价,落实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十)编制和执行集团内中高级财务人力资源规划,负责集团内中高级财务人员的培养和管理。

    (十一)规范集团财务档案和资料的管理。

    第八条下属企业财务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执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政策,依据本制度、结合自身情况建立本单位的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指导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查、汇总、上报、下达、报告等具体工作,严格执行已获集团公司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跟踪监督、考核本单位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异及原因,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三)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金,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

    (四)负责掌握、监控本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各个职能部门,必须积

    极协助财务部门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配合财务部门落实财务预算,检查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第三章公司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健全约束机制,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十一条下属企业要制定原始记录管理和填报制度,包括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工作;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及签署、传递、汇集、反馈的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下属企业要制定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定额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劳动定额、物资定额、费用定额、人员定额、工时定额和各项成本开支标准;以及定额的执行、考核办法及定期修订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三条下属企业要制定计量验收管理制度,包括各种计量手段的配置及其管理、校正、维修等要求;规定各种财产物资购建、领用、运输、转移、销售等各环节的计量验收;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的计量计价;以及计量验收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下属企业要制定财产物资的管理和清查盘点制度,包括财产物资转移、调入、调出、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手续和程序;固定资产台账和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的岗位责任;在用临时设施、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的管理责任;以及对各种财产物资、分包工程、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定期盘点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五条下属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内部结算价格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结算价格制定方法、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等,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动力、设备、劳务等内部结算价格可参照市场价格制订。

    第十六条下属企业要制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的种类、作用、编制方法和程序;预算的审批及调整权限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下属企业要制定内部稽核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内容、要求;审核凭证及复核账表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要建立统一的财务信息化系统,加强对财务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四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措、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预算包括经营预算、投资预算、财务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是全面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投资与预算委员会,财务资金部负责全面预算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全面预算实行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归口对下属企业经营预算、投资预算、资金预

    算等专项预算实施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二条全面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各预算责任单位在上级单位预算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和分析工作,并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全面预算编制。全面预算编制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上级审批”的程序进行。在时间上原则以会计年度(日历年度)为编制期间,并分季度、月份落实。

    第二十四条公司全面预算经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各企业总经理为执行预算直接责任人,接受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并负责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全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集团公司绩效考评体系。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对各项财务资金实施综合管理,根据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本级资金筹措、运用及综合平衡工作。下属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具体负责各自公司的资金管理,并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资金运作中,应加快应收账款回收,并充分运用商业信誉,扩展资金的利用空间与时间,提高资金的调度与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设立“小金库”,设账外账,收款不入账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下属企业各项资金的支出必须以预算为依据,超出预算的部分必须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制度,明确各项资金的审批权限。对未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的资金,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相关审批权限责任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按以下要求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一)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货币收支业务由专职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负责办理。

    (二)现金的收入业务必须由专人开票,出纳收款,不得一人同时既开票又收款。

    (三)现金的开支范围、库存限额以及有关事项,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出纳人员登记的现金日记账必须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现金,接受会计人员的监督,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四)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分公司原则上在农业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如业务需要须开设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账户的,须报经上一级公司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设。所有银行账户应纳入集团公司现金池业务管理范围。银行业务由财务部门专职会计、出纳人员办理;银行空白支票、印鉴必须分

    开保管,严禁由会计或出纳人员一人既管支票又管印鉴;办理银行收支业务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经手办理;银行票据的领购、使用、签发、核对等由出纳人员负责,但保管财务专用章的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空白发票。

    (五)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进行逐笔顺序登记,每天结出余额,定时或不定时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月终根据银行对账单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表、账款、账账相符。

    (六)集团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采取建立资金池等办法,对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所有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资金集中管理坚持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在不影响下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保证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有偿调拨、调剂使用其富余资金。

    (七)集团公司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建立共管账户,按预算批复将到位资金拨入共管账户,再按项目实际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六章投融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融资是指企业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各下属企业的投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选择投资机会,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

    告,进行项目预选。投资审批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对外投资一般按投资所占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比例,确定核算办法:投资比例未达到20%或超过50%以上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比例为20%以上50%以下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及各下属企业应根据投资对象的变现能力及投资目的,对投资进行分类,正确地确定投资成本、确认投资损益,并按规定计提投资损失准备。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如需中止,应由下属企业提出中止方案,经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审核,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如被投资单位破产,下属企业在接到法院的通知或收到公告后,由集团公司和下属企业投资部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根据法律程序,参与被破产单位的财产分配。

    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融资活动实行统一管理。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要加强融资预算管理,选择最佳筹资渠道和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规避融资风险。

    下属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及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通过编制财务预算,测算资金需求量,编制融资计划,提出融资渠道与方式,经本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下属企业采用应付款项融资的,要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擅自以债务方式融资。

    第三十九条各专业公司对分公司的经营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制度,核定流动资金限额,超占资金计算收取资金占用费。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确实需要增加生产经营资金

    时,必须向专业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专业公司拨付。分公司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借入资金,也不准以分公司名义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条下属企业实行有价证券融资一律报经集团公司审批。

    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财务部门对各项投资、融资、担保业务的运作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警示,并提请公司总经理采取积极措施,以规避风险。

    第七章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资产管理包括资产投入的管理、存量资产的管理、资产处置的管理、股权的管理等。

    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产管理坚持投资、收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集团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对下属企业的分立、合并,公司设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会同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资本性项目投资实施财务全程监控。下属企业财务部门要做好资本性项目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核算工作,全过程参与资本性项目管理。

    第四十六条下属企业除上市公司外,要严格执行集团公

    司关于担保的有关规定,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七条下属企业不得以公司股本对外抵押、质押取得贷款和与外单位合作经营,确有必要的,一律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四十八条下属企业要制定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管理,并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

    第四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应当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清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与债权银行依法订立债务保全协议,制定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承继、转让价款结算、公司重整等内容的方案。

    第八章收入、成本和费用的管理

    第五十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所有的销售收入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入账,不得以任何理由多计或少计收入。禁止设置账外账,转移收入。

    销售收入的实现,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条件予以确认。

    第五十一条建立销售、货款收取责任制。产品销售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并持证上岗;销售人员有责任协助财务部门收取货款,跟踪货款的回收情况,减少呆账的发生;公司应对分

    公司的销售收入进行宏观管理,对产品销售取得的收入进行集中管理,监督产品销售、货款的收取是否符合公司关于销售与收款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下属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并按各自产品生产工艺特点及要求,参照有关会计制度及规定,选择与制定适宜的成本核算方法。依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生产成本费用进行合理归集与分配,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产品成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为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下属企业应制定和建立各项成本与费用支出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尤其要详细制定各项费用的审核、审批及报销制度,并按制度严格执行。成本支出与费用报销必须手续齐全、单据完整、金额准确。其中成本费用中的工资福利费、经营活动费等消费性支出,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和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制定的相应细则列支。

    第九章利润和利润分配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下属企业除上市公司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在报公司董事会批准之前,应向集团公司履行报告制度。

    第五十五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实现的年度利润,归投资者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应并入本年度可分配利润向投资者进行分配。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分配利润。

    第五十六条实行利润包干管理的,比照公司法有关优先股分配办法执行,禁止向下属单位挂账利润收益。

    第五十七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法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连续5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依次用公司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在以前年度亏损末弥补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八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合理选择、设置一些内部报表,如各类成本费用明细表,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等,并对格式、指标、编报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十九条下属企业财务部门除了按规定向集团公司报送财务报告外,还应根据工作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银行提供财务报告。会计报表必须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六十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须保证各类财务会计报告所列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

    符、账表相符。

    第六十一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应建立综合反映经济效益状况的分析、评价体系,对本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各项预算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每月编制书面分析报告,通过财务分析,及时掌握和反馈信息,提出改进建议,以达到控制潜在风险、保证经营目标实现的目的。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二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均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由本公司的监审部门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会计机构具体负责内控与内审工作。本公司监审部门(必要时会同财务部门)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或不定期对公司的经济工作、财务状况以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与检查。

    第六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必须合理设置会计岗位系统,使之相互分离和制约。如出纳与稽核,采购与仓库保管、付款等岗位必须分离。各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各类会计明细账之间、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之间,应形成一种逻辑与控制关系。

    第六十四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实物资产须定期进行盘点,并将结果同账册比较。对现金、有价证券、有价票据等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应特别限制无关人员直接接触。财务票据和财务印鉴应当分开保管。

    第六十五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经济业务的处理中

    必须严格设定管理权限与逐级审批制度。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单位的授权规定和审批程序,做到手续不全不办理不支付,超越权限不办理不支付。对财务人员在本身职权范围内无法制止的违规违纪现象,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必要时可以向上级公司越级汇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应支持财务人员行使财务监督管理职能。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人,不得干扰财务人员正常工作,更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财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章处罚规定

    第六十六条下属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为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等分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除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所任职务:

    (一)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

    (二)违反财务制度,管理严重失控,造成财务管理严重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对外投资、贷款、股权融资、自行集资、赊账经营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进行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等,造成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社保不能足额缴交的;

    (五)私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建账外账,收款不入账等,故意逃避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挤占、挪用、侵占、截留专项资金的;

    (七)不按规定程序分配利润,截留、私分利润,或向下属单位挂账利润收益,虚增本单位利润的;

    (八)有其他渎职和严重失职行为,应当予以免职的。

    第六十八条下属企业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予以处罚,由集团公司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一)不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提供虚假信息以及遗漏重大财务信息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的;

    (三)不按规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造成损失的;

    (四)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不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预算的;

    (六)不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办理审计、评估业务,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

    第六十九条除按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集团公司财务部门。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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