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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茶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时间:2021-02-10 18:17:3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新铺街茶叶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0年11月8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由发起,于2010年11月8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

    第二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三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茶叶种植、销售及相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

    (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第八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2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九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五)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一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由理事会通过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

    报酬和任期;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召开2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

    第十六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十七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十九条本社设监事会成员三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五)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二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三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2个月内缴清。

    第二十四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二十六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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