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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时间:2020-08-26 07:48:34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河北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冀扶贫脱贫【2018】2号

    河北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

    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河北省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有关市将此件转发辖区内各工矿区、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等,并遵照执行。

    河北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2月23日

    河北省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

    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认真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档立卡是对贫困人口进行精准识别,建立信息档案的基础性工作。对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服务主要指开展贫困状况调查核定、精准识别纳入、精准脱贫退出、信息变更和管理等。

    第三条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服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动态管理服务工作由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市、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调查服务

    第五条调查服务是指通过走访联系贫困户,对其家庭收入和“两不愁、三保障”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完善登记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扶贫脱贫台账,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数字准。

    第六条调查服务工作每月按常规开展;识别纳入和信息变更每季度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进行;脱贫退出认定调整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返贫人口要按程序及时纳入贫困人口台账。

    第七条建立贫困户收入登记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以户为单位,明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指标体系和统计口径,开展贫困户月收入登记工作(登记表详见附件1)由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队长或乡镇包村干部每月月底进行入户调查,同群众一起算账,按月登记签字,年度汇总,确保数字真实、群众认可。对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情况也要进行摸底核实,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建立扶贫脱贫台账。以贫困户月收入登记表为基础,以村为单位建立贫困户花名册和统计表(见附件2、附件3),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统计表,构建信息化平台和网络体系,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上下互联互通。

    第三章识别纳入

    第九条贫困人口识别纳入,是指按规定程序进行识别,将所有符合现行国家扶贫标准的农户(含返贫户、易地扶贫搬迁户)纳入建档立卡系统管理,落实帮扶措施,做到应纳尽纳、应扶尽扶。

    第十条识别标准。严格按照“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和国家现行农村扶贫标准(2010年不变价2300元)进行识别认定。

    第十一条识别纳入程序。

    (一)贫困对象申请。在广泛宣传政策基础上,农户认为符合贫困户条件的,自愿向村委会提交《贫困户申请书》;农户自己申请有困难或未提出申请,村民小组认为其符合贫困户条件的,可代为申请。

    (二)确认识别对象。村“两委”根据入户调查服务情况,集体研究确定初选识别对象,然后与申请农户进行对接,符合贫困户条件的确认为识别对象。

    (三)入户核查。对确认的识别对象,由驻村工作队或乡镇包村干部、村干部对收入和“两不愁、三保障”情况进行核查。

    (四)村级评议公示。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识别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贫困户初选名单,村委会公示(时间5天)无异议后,由村“两委”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

    (五)乡镇审核公示。乡(镇)党委、政府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由乡(镇)政府在行政村公示(时间5天)。无异议的,将拟定贫困户名单报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六)县级比对公告。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财政、公安、民政、住建、国土、工商等单位进行数据比对,对不符合条件的反馈乡村和农户,核实后剔除;对拟定的贫困户和其他农户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确保不漏评、不错评;核查结束后,将确定的贫困户名单在各行政村公告。

    (七)录入信息系统。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采集贫困户信息,录入建档立卡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对识别中的特殊情况,由村民代表会议依据识别标准、程序和相关政策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予以公示,无异议的,可按程序识别为贫困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识别为贫困户:

    (一)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且有稳定工资收入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市房等的(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扶贫搬迁和拆迁建房);

    (四)家庭成员中拥有小轿车(含面包车)、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作为企业法人或股东在工商部门注册有企业且有年审记录的,或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六)家庭成员中有高费择校读书、在高费私立学校读书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第十三条落实帮扶措施。对贫困户落实帮扶责任人,建立结对帮扶机制。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或乡镇包村干部根据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有针对性地逐户制定脱贫计划,填写《扶贫手册》,落实帮扶措施。

    第十四条建立走访服务制度。驻村工作队或乡镇包村干部、帮扶责任人、村干部,结合每月入户调查,建立到贫困户家中走访服务制度,了解其家庭困难,帮助解决问题,把扶贫政策真正落实到每个扶贫对象,提高其获得感和认可度。

    第四章脱贫退出

    第十五条脱贫退出是指,贫困户通过各种帮扶措施和自身努力,达到脱贫标准,按规定程序认定退出。

    第十六条退出标准。农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国家扶贫标准(2010年不变价2300元),吃穿不愁(包括安全饮水),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退出贫困户需全部符合以下条件,有其中一项不符合的都不能退出。

    (一)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二)通过产业就业实现稳定增收;

    (三)实现安全饮水;

    (四)实现住房安全;

    (五)义务教育阶段无辍学学生;

    (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退出程序。按照村评议、乡审核、县审定的步骤,每年11月底前集中开展一次。

    (一)村评议。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提出全村贫困户退出初选名单;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无驻村工作队的由乡镇包村干部,下同)按初选名单逐户调查核实;经帮扶责任人和贫困户认可,初选名单在村内公示5天,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

    (二)乡审核。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干部、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组成验收组,按各村上报的贫困户初选名单逐户审核验收。验收结果由贫困户户主、帮扶责任人、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驻村工作队队长五方签字确认;审核验收通过的由乡(镇)政府提出贫困人口审核退出名单,在各行政村公示5天,无异议的报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三)县审定。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抽样核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退出名单进行综合审定,对返贫户和低保、五保贫困户的退出进行重点审查;审定通过后,由县级政府在相关行政村公告退出名单;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在建档立卡系统中标注脱贫。

    第十八条贫困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退出:

    (一)当年新识别纳入的;

    (二)未享受扶贫政策或扶持效果不明显的;

    (三)因残致贫无稳定收入的;

    (四)因病因学支出自付部分明显大于收入的;

    (五)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未取得新房钥匙的。

    第五章自然变更

    第十九条自然变更是指贫困户和脱贫户家庭成员自然增加、减少。

    家庭成员自然增加,包括新生儿、嫁入、户口迁入、补办户籍、刑满释放等;家庭成员自然减少,包括出嫁、死亡、判刑收监、户口迁出等。

    第二十条自然变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结婚证书、户籍证明、司法证明等为依据。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信息管理是指对识别纳入、脱贫退出、自然变更的农户信息,在建档立卡系统内录入、标注和更新。

    信息管理工作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一般由乡镇扶贫干部、驻村干部、帮扶责任人、大学生村官负责。

    第二十二条以国家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建档立卡数据为基础,完善全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系统,建立健全信息化网络体系,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信息联通。

    第二十三条对系统内信息存在缺项、错项、指标值异常、逻辑关系错误等问题的,由县级扶贫部门统一安排,协调乡(镇)村及时进行数据清洗,确保质量。

    第二十四条在审计、督查、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错评贫困人口,由县级扶贫部门与县财政、公安、民政、住建、国土、工商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核实,情况属实的,反馈本人后在建档立卡系统中清退;情况不属实的,反馈审计、督查、巡视等单位,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在审计、督查、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错退人口,由县级扶贫部门协调乡(镇)村核实,情况属实的在建档立卡系统中回退为贫困人口;情况不属实的,反馈审计、督查、巡视等单位,予以说明。

    第七章责任落实

    第二十六条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服务工作负总责。各设区市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本市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服务工作的协调推进。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服务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班子、驻村工作队的作用,推动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第二十七条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各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对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通报批评、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严格执行贫困人口识别、退出标准的;

    (二)违反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程序的;

    (三)贫困人口识别纳入工作质量不高的;

    (四)退出工作中存在数字脱贫、弄虚作假的;

    (五)问题整改不到位、群众不认可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贫困户月收入登记表(样表)

    2年度全村贫困户花名册(样表)

    3年度贫困户统计表(样表)

    河北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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