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
时间:2020-08-23 20:00:1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范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创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安全规范化系统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或其独立生产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定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14161-1993矿山安全标志
GB 0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经管局令第9号
非煤矿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经管局令第18号
3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
3.1 方针
3.1.1 方针的制定
3.1.1.1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3.1.1.2企业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时,应考虑法律法规要求、企业的风险特点与核心业务。
3.1.2方针的内容
3.1.2.1方针应阐明企业安全生产的总目标和对改进安全绩效的承诺,并简明扼要。
3.1.2.2方针的内容应体现以下方面:
——遵守法律法规;
——企业风险特点;
——预防伤害和疾病;
——预防财产损失;
——持续改进。
3.1.3方针的沟通与传达
3.1.3.1方针的制定应确保员工充分参与,并与相关方进行沟通。
3.1.3.2企业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员工传达所制定的方针,并使所有员工熟悉和理解。
3.1.3.3企业应向相关方和公众宣传安全生产方针。
3.1.4方针的评审与修订
3.1.
4.1 企业应定期对方针进行评审。
3.1.
4.2企业应根据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及时对方针进行修订,以确保其适宜性。
3.2 目标
3.2.1 目标的设立
3.2.1.1企业应设立文件化的安全生产目标。
3.2.1.2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安全生产方针一致;
——体现企业的风险特点和不同职能、层次的具体情况;
——具体并可测量。
3.2.2目标的实施
3.2.2.1 企业应制定目标实现计划并保证实施。
3.2.2.2企业应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测。
3.2.2.3企业应根据监测结果和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对目标进行修订。
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4.1 法律法规意识
4.1.1 企业各级人员均应了解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特别是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义务。
4.1.2企业应定期了解各级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
4.2需求识别与获取
4.2.1应确定渠道,识别、获取影响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等。
4.2.2企业应建立有效途径,及时获取员工或部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需求。
4.3融入
4.3.1 企业应将识别并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人所制定的经管制度中。
4.3.2企业应根据识别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需求,对所有层次人员提供培训。
4.3.3企业应向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影响的人员,发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或为其建立获取途径。
4.4评审与更新
4.4.1 企业应确保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变化进行识别、获取、评审与更新。
4.4.2企业应确保使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有效性。
5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5.1 安全生产责任制
5.1.1 责任制的建立
5.1.1.1企业应建立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经管人员和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5.1.1.2安全生产责任的描述应具体、简明、界定清晰并能够考核。
5.1.2责任制的内容
5.1.2.1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1.2.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经管层人员应明确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并以实际行动表明对安全生产的承诺。
5.1.3责任制的沟通与评审
5.1.3.1 企业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详细说明和交流,确保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充分理解,特别是企业主要责任人和经管层人员。
5.1.3.2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定期评审,并根据需要予以更新。
5.2安全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
5.2.1安全经管机构
5.2.1.1 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经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经管人员。
5.2.1.2企业安全生产经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意识、知识和能力。
5.2.1.3主要负责人应在最高经管层中指定规范化系统专门负责人,以确保企业安全规范化系统的建立、实施、保持及持续改进。
5.2.2安全生产委员会
5.2.2.1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状况和需求,设立符合下列要求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应书面任命,并明确其相应的职责;
——委员会成员应接受安全经管培训,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能力;
——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员工代表。
5.2.2.2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审查安全工作进展和确定发展技术方案的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应包括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技术方案等。
5.2.2.3企业应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机构、成员构成及其主要职责。
5.2.3特殊职位人员任命
5.2.3.1 企业的安全经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等特殊职位人员,应由主要负责人书面任命。
5.2.3.2被任命的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5.3员工参与
5.3.1 企业应建立员工权益保障制度,确保员工关心的问题得到积极响应,特别是保证员工在安全状况异常的情况下拒绝工作而不会受到惩罚。
5. 3.2企业应确保员工或员工代表参与安全活动,并建立收集、反馈员工关注的安全事项的渠道。
5.4文件与资料控制
5.4.1文件控制要求
5.4.1.1应建立文件控制的经管制度,确保企业安全规章制度产生、使用、评审、修订和控制的效力与效率。
5.4.1.2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或废除。
5.4.1.3安全规章制度应能被所需要的人员获取。
5.4.2安全规章制度
5.4.2.1应根据风险和作业性质,建立健全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5.4.2.2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和事件经管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和设施安全经管制度、危险物品和材料经管制度、特殊作业现场经管与审批制度、特殊工种经管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经管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5.4.3安全记录要求
5.4.3.1 企业应对主要的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建立安全记录,并确保对安全记录的有效控制。
5.4.3.2安全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真实、准确、清晰;
——填写及时、签署完整;
——编号清晰、标识明确;
——易于识别与检索;
——完整反映相应过程;
——明确保存期限。
5.5外部联系与内部沟通
5.5.1外部联系
5.5.1.1 企业应建立外部联系渠道,明确职责,确保与外界就相关安全事项进行及时有效的联系。
5.5.1.2企业应采用文件化的形式,及时向外界披露重大安全事项,特别是可能影响企业周围居民安全健康及相关方的事项。
5.5.2内部沟通
5.5.2.1企业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沟通制度,明确沟通的方式、时机、内容、职责及信息的处理。
5.5.2.2主要负责人应定期与员工就安全问题进行沟通。
5.5.2.3企业应召开安全事项讨论会,收集员工关心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5.5.2.4企业应制定合理化建议制度,听取员工和相关方的意见及建议。合理化建议制度应有效地执行,以确保经管层是以公平的方式来评审所提出的各项建议。
5.6系统经管评审
5.6.1 企业经管层应定期组织实施经管评审,评价本企业安全规范化系统的实施状况,识别不足和需要改进的事项。
5.6.2经管评审应建立在真实反映企业安全经管状态的有效信息之上。经管评审过程应文件化,评审结果应与责任人、员工及相关方沟通,并确保依据评审结果制定的行动计划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5.6.3企业应保存经管评审的记录。
5.7供应商与承包商经管
5.7.1 供应商的选择与经管
5.7.1.1 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的经管制度,确保供应商的能力满足企业要求。
5.7.1.2企业应确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并保存批准过程的相关记录。
5.7.1.3企业应对供应商的供应过程实施有效控制。
5.7.1.4供应商在企业现场活动时,应遵守企业的安全要求。
5.7.2承包商的选择与经管
5.7.2.1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的经管制度,确保承包商的能力满足企业的要求。
5.7.2.2企业应确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并保存批准过程的相关记录。
5.7.2.3企业应识别承包商工作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并在允许承包商的员工使用企业的设备、设施前应对其进行培训。
5.7.2.4企业应对承包商的服务过程实施检查,以识别及控制承包商造成的风险。
5.8安全认可与奖励
5.8.1 企业应建立员工安全表现的认可与奖励制度。
5.8.2企业应确保所有层面的员工均能参与个人的认可过程。
5.8.3企业应通过公告牌或电子信息媒介,展示安全表现信息。
5.9工余安全经管
5.9.1安全宣传资料应传阅或张贴,包括家庭和社区。
5.9.2工余的事故应报告和分析。
5.9.3培训和宣传内容应包括如何预防工余意外。
6风险经管
6.1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要求
6.1.1 一般要求
6.1.1.1企业应建立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制度,辨识各类危险源,并系统地进行风险及其影响的识
别与评价,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及其风险。
6.1.1.2企业应确保不同层面员工参与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过程。
6.1.1.3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应考虑所有的活动、设备、设施、人员和经管,包括:
——正常和异常的情况;
——现在和将来的生产活动;
——内部和外部因素的变化。
6.。1.1.4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应文件化,并定期进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的回顾。
6.1.2方法的确定
6.1.2.1 选择与企业相适应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方法,并确保方法的适应性、一致性、可重复性及其评价性。
6.1.2.2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方法应能提供充足的信息。
6.1.3辨识与评价流程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应包括如下过程:
——准备;
——危险源辨识;
——危险源转化为风险的条件;
——量化风险结果;
——划分风险等级。
6.1.4风险控制措施确定原则
6.1.4.1 企业应根据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6.1.4.2风险控制措施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消除;
——替代;
——工程控制、隔离;
——经管措施;
——个体防护。
6.1.4.3当员工安全健康与财产保护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确保员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6.1.5持续风险评价
6.1.5.1 企业应持续地进行风险评价,及时处理重大风险。
6.1.5.2持续风险评价常用方法包括:
——使用前检查;
——计划任务观察;
——设备检查;
——工前危险预知;
——交接班检查;
——定期安全检查;
一一定期检修;
——安全规范化系统评价。
6.2风险评价
6.2.1 企业应进行初始风险评价,初始评价过程应综合考虑:
——生产工艺过程风险;
——危险物质风险;
——设备、设施风险;
——环境风险;
——职业卫生风险;
——经管风险;
——法律、法规、规范需求;
——相关方的观点。
6.2.2初始风险评价结果应包括各种风险可能发生过程的描述和风险的级别,并按危险性排序。
6.2.3企业应依据初始风险评价结果进行风险分级经管。
6.3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
6.3.1 基本要求
6.3.1.1 企业应建立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制度,完成关键任务风险分析。
6.3.1.2企业应根据关键任务风险分析结果,编写作业指导书。指导书应简明扼要,突出关键步骤及要求。
6.3.2工作票与许可任务经管
6.3.2.1 企业应认定需要工作票或经许可方可进行作业的范围,并对工作票或许可的签发人员进行培训和能力评估。
6.3.2.2企业应定期对工作票或许可作业的范围进行评审与更新。
6.3.3任务观察
6.3.3.1企业应建立任务观察制度,并对从事任务观察工作的人员进行观察方式、方法的培训。
6.3.3.2 企业应保存任务观察记录。
7 安全教育与培训
7.1 员工安全意识
7.1.1 意识的辨识与输入
7.1.1.1企业应对员工的安全意识进行辨识,考察员工对安全健康问题的掌握与熟悉程度。
7.1.1.2新员工在聘用后应首先接受安全意识的教育,并对其意识情况进行重点跟踪。
7.1.1.3当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员工应对工作现场特定要求进行回顾。
7.1.1.4当员工脱离工作岗位超过规定时间返岗时,应进行工作现场特定要求的回顾。
7.1.1.5经管层特定意识应与其个人的安全经管职责相适应。
7.1.2意识提升
7.1.2.1企业应建立监测、跟踪意识提升及深层次意识培养的需求机制,并确保该机制的有效运行。
7.1.2.2企业应建立全员安全意识宣传计划,并利用各种视听资料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7.2.1需求识别与分析
7.2.1.1企业应识别、分析培训需求。
7.2.1.2培训需求的识别应针对所有员工和所有作业过程,并充分考虑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员工和经管层的意见和建议;
——技术发展的需要;
——变化经管的要求;
——风险评价结果;
——相关方的要求。
7.2.2培训要求
7.2.2.1企业应针对已识别的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培训。
7.2.2.2企业应保存所有培训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7.2.3培训评审
7.2.3.1企业应建立培训的适宜性评估机制,对培训数量与培训效果等进行评估。
7.2.3.2评估的途径应包括以下方面:
——学员反馈;
——绩效改善调查;
——经管层反馈;
——测试结果的分析;
——现场应用能力的跟踪。
8生产工艺系统安全经管
8.1 设计要求
8.1.1 企业应制定设计经管制度,对设计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8.1.2企业应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1.3设计应充分考虑风险评价结果,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
8.1.4企业应妥善保存设计文件和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8.1.5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
8.2采矿工艺
8.2.1 企业应建立采矿工艺经管制度,以确保:
——采用的采矿方法及结构参数适合揭露的矿体地质条件;
——设备、设施之间相互匹配,并满足工序要求;
——各工序之间相互匹配,并满足企业生产要求;
——回采顺序和方式适应开采现状;
——开采范围在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内。
8.2.2企业应按照适当的回采顺序进行回采,做到:
——按设计要求布置矿房、矿柱;
——对地压活动进行有效检测,并及时处理采空区;
——及时调整采矿方法和结构参数;
——设备、设施和工序之间相互匹配;
——在规定的范围内开采。
8.3生产保障系统
8.3.1企业应建立生产保障系统经管制度,制度应重点关注提升运输、供配电、通风、防排水和防灭火等系统。
8.3.2提升运输的能力应满足生产要求,并可靠运行。
8.3.3地面及井下供配电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供配电系统应可靠运行。
8.3.4矿井通风系统能力满足安全规程的要求。通风系统应可靠运行。企业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
8.3.5企业应按设计要求建立防排水系统,其能力应满足井下排水要求,并有预防和控制突水、透水的措施。
8.3.6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应按GB 00016-2006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消防部门的要求,建立消防隔离设施,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8.4变化经管
8.4.1 企业生产工艺变化前,应经评审与批准。
8.4.2在实施变化前,应进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
8.4.3企业应确保变化经管所需的制度和资源。
8.4.4变化的相关资料应完整移交。
9设备设施安全经管
9.1 基本要求
9.1.1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经管制度,以有效控制设备设施的规划、采购、安装(建设)、调试、验收、使用、维护和报废过程。
9.1.2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经管台账及其原始技术资料、图纸和记录的档案。
9.1.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安全论证。
9.2设备设施维护
9.2.1 维护制度
9.2.1.1 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维护制度,以确保系统的效率和效力。
9.2.1.2企业应通过工艺流程和过程控制的系统评估,识别设备设施可能的故障类型,确定设备设施的维护计划。
9.2.2维护计划
9.2.2.1 设备设施的维护计划应重点关注:
——提升运输系统;
——通风系统;
——排水系统;
——供配电系统;
——充填系统;
——采掘系统;
——应急系统;
——仪器仪表;
——备用设备。
9.2.2.2维护计划的完成情况应书面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与相关人员沟通维护情况。
9.2.2.3进行设备设施维护时,应识别异常情况。
9.2.2.4企业应评估设备设施维护系统的效力,并定期或在发生变化时对其进行更新。
9.2.3检测检验
9.2.3.1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以及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列出需要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和器材清单。
9.2.3.2企业应按规定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并保存检测检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10作业现场安全经管
10.1 作业环境
10.1.1 安全出口与人行通道
10.1.1.1 每个矿井(中段和采区)应有符合GB 16423-2006要求的安全出口。
10.1.1.2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10,1.1.3井巷中的人行通道应符合GB 16423-2006的规定。
10.1.2采场
10.1.2.1 企业应建立顶板分级经管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10.1.2.2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及采准、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
10.1.2.3采场内的所有电力线路,应按GB 16423-2006的要求敷设整齐,无乱搭乱接现象。
10.1.3 采空区
10.1.3.1企业应根据采空区特点,制定相应的经管制度。
10.1.3.2企业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采空区处理。采空区的处理应有切实可靠的技术方案。
10.1.3.3企业应制定井巷报废经管制度,确保井巷报废后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10.1.4地表塌陷区
10.1.4.1 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无关人员进入地表塌陷区。
10.1.4.2地表移动范围内,禁止建新的建(构)筑物。
10.1.4.3在地表移动区外,应修筑防洪沟,防止大量地表水通过塌陷区进入井下。
10.1.4.4企业应建立岩体移动监测站,监测塌陷区上部围岩的变形与移动。
10.1.5井巷和硐室
10.1.5.1 井底车场、站台的设置和管道的铺设等,应符合GB 16423-2006的规定。
10.1.5.2井巷和硐室的布置及其支护方法、材料和质量,应符合GB 16423-2006的规定。
10.1.5.3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定期进行维护。
10.1.5.4井巷、硐室和采场的设备、工具、材料及废弃物的布置或存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10.1.5.5井下炸药库和充电硐室应有独立的回风道,井下机电硐室应供给新鲜风流。
10.1.5.6井下破碎硐室、卸矿站等粉尘浓度较大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10.1.6照明
10.1.6.1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人行通道均应有良好的照明。
10.1.6.2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照明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范执行。
10.1.6.3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 V/220 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共用。
10.1.7安全标志
10.1.7.1应按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企业风险特点,辨识需设置安全标志的地点和场所。
10.1.7.2企业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设置相应的、符合GB 14161-1993要求的安全标志。
10.1.7.3企业应建立安全标志经管档案。已经安放的安全标志,未经经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
10.1.7.4作业场所有坠落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0.2作业过程
10.2.1 一般要求
10.2.1.1企业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10.2.1.2发现潜在的或已发生的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状况,在交接班时应交代清楚,并做好记录。
10.2.1.3进入作业现场之前,应按规定佩带个体防护用品。
10.2.1.4作业前应首先检查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0.2.1.5应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作业。
10.2.1.6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和紧急撤离路线。
10.2.2凿岩
10.2.2.1 凿岩前应首先处理浮石,避免在同一工作面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10.2.2.2作业前应检查凿岩设备及风、水管连接情况。
10.2.2.3炮眼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打残眼。
10.2.2.4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10.2.3爆破
10.2.3.1 有严格的爆破器材经管制度。
10.2.3.2爆破作业应按批准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10.2.3.3爆破作业应分工明确,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意识和能力。
10.2.3.4爆破工作开始前,应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爆破前应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10.2.3.5爆破后,爆破员应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盲炮等现象。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10.2.3.6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10.2.4通风
10.2.4.1应保证作业面的风量、风速和风质,满足GB 16423-2006的要求。10.2.4.2工作面风量不足时,应加强局部通风。
10.2.4.3爆破作业后应加强通风,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超标。
10.2.5出矿
10.2.5.1企业应针对出矿方式,制定相应的出矿经管制度。
10,2.5.2应识别不同出矿方式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10.2.6支护
10.2.6.1 应对所有需要支护的场所进行识别。
10.2.6.2应针对识别的支护场所,选择合适的支护方式,并进行支护设计。10.2.6.3对支护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10.2.7提升与运输
10.2.7.1应针对所采用的提升与运输方式,制定相应的提升与运输作业经管制度。
10.2.7.2应对提升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并重点关注挤伤、断绳、过卷、坠罐和跑车等。
10.2.7.3应做好人员出入井登记。
10.2.7.4人员和物料的升降制度应在井口公告。
10.2.7.5爆破器材和其他危险物品的提升与运输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0.2.7.6应定期检查防过卷、防跑车、防坠和信号等装置。
10.2.8充填
10.2.8.1 企业应针对充填方式,制定相应的充填经管制度。
10.2.8.2应识别不同充填方式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10.2.8.3在非管道输送充填料的充填井下方,人员不得停留和通行。
10.2.8.4充填作业各工序之间应有通讯联络。
10.3 劳动防护用品
10,3.1 需求评估
10.3.1.1企业应通过作业场所的风险分析,识别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
10.3.1.2参加识别过程的人员应包括:
——安全经管人员;
——职业卫生经管人员或专业医务人员;
——员工或员工代表。
10.3.2提供程序
10.3.2.1企业应为员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提供穿戴、使用的培训。
10.3.2.2应确保劳动防护用品正确地使用与维护。
10.3.3检查与维护
10.3.3.1 企业应建立特殊劳动防护用品清单。
10.3.3.2企业应建立检查、维护和存放劳动防护用品的系统,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功能。
10.3.3.3企业应定期评估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依从水平。
10.3.3.4企业应保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维护的记录。
11职业卫生经管
11.1健康监护
11.1.1 健康保护程序
11.1.1.1企业应建立健康保护制度,并任命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负责健康监护经管工作。
11.1.1.2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分析。
11.1.1.3应对企业及周边地区可能的传染疾病进行识别,并加以控制。
11.1.1.4企业应识别需要定期进行身体、心理及生理监测的工种和员工。
11.1.1.5企业应建立员工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并保密。
11.1.2设施及服务
11.1.2.1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配备职业卫生设施,职业卫生设施应做到“三同时”。
11.1.2.2职业卫生服务应满足认定风险的要求,包括紧急救护情况。
11.1.2.3医疗设备应进行维护及校验。
11.1.2.4职业卫生设施应进行维护。
11.1.2.5企业应配备急救员及急救设备。
11.1.2.6工作场所应设置足够的急救箱,并按规范和风险放置急救用品,急救箱由合格急救员负责经管并定期检查和补充。急救箱位置及急救员名单应张贴。
11.2职业危害控制
11.2.1 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控制制度。
11.2.2职业危害控制方法的选择,应突出预防性,并遵循下列原则:
——消除;
——替代;
——工程控制、隔离;
——经管控制;
——个体防护。
11.2.3企业应对员工进行有关职业危害的专门培训,以满足职业危害控制的意识、知识和能力。
11.3职业卫生监测
11.3.1 企业应对识别出的职业危害实施有效监测,包括粉尘、噪声、高温、振动、辐射和有毒有害气体等。
11.3.2企业应制定监测计划,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11.4人机工效
11.4.1 企业应关注生产及经管过程中的人机工效问题。
11.4.2评估人机工效影响应考虑以下因素,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对应的措施:
——人工搬运;
——作业空间布局;
——有限空间作业;
——控制装置的设计;
——疲劳。
12安全投入、安全科技与工伤保险
12.1 安全投入
12.1.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投入,并对因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后果负责。
12.1.2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安全经管水平和本质安全程度。
12.2安全科技
12.2.1 企业应积极开展安全科学研究,并对安全科技工程进行认可与奖励。
12.2.2安全技术创新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企业现代安全经管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安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
——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与控制技术的研究;
——国外先进安全科学技术引进、消化和应用。
12.3工伤保险
12.3.1 企业应完善员工工伤保险经管制度。
12.3.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3检查
13.1 一般要求
13.1.1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所进行的安全检查覆盖企业所有的作业场所、活动、设备、设施、人员和经管。
13,1.2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信息收集、传递、处理和反馈渠道。
13.1.3企业应对所有执行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各类安全检查方法和技巧。
13.1.4执行各项检查前,应遵循下列原则制定相应的检查表:
——根据危险源辨识结果,抓住要害部位或部件,以及相邻或交叉作业岗位可能造成伤害的环节;
——检查内容应做到对象明确、规范具体;
——检查表应文字精练,含义准确。
13.1.5在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彻底消除前,应制定并实施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避免隐患被触发引起事故。
13.1.6企业应定期对安全检查的效果进行评审,并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更新检查内容和方法。
13.1.7所有安全检查均应记录存档,并可获取。
13.1.8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安全考评的依据。
13.2巡回检查
13.2.1 企业应对各级经管机构的巡回检查路线、时间做出规定,并考虑各级检查之间的联系。
13.2.2检查前应制定检查表,检查内容包括:.
——违章指挥或现场经管的情况;
——安全着装及防护用品使用状况;
——协同作业的统一指挥和信息联络情况;
——人员处于危险位置的情况;
——危险物品及能量处理状况;
——生产通道及作业场地情况;
——作业方法;
——遵章守纪情况;
——环境状况;
——高风险作业的危险预测预控情况。
13.3例行检查
13.3.1企业各级经管机构应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经管情况定期进行例行检查。
13.3.2例行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
——安全活动(主要是危险预知)开展情况;
——规范化作业落实情况;
——文明生产情况;
——违章违纪情况。
13.4专业检查
13.4.1专业检查主要针对风险等级较高或对生产安全影响较大的危险单元。专业检查的对象主要有:
——提升运输系统;
——排水系统;
——通风系统;
——紧急通讯系统;
——应急救援系统;
——供配电系统;
——其他重要设备和设施。
13.4.2专业检查可由企业的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13.4.3专业检查应定期进行,发现影响系统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应及时进行专业检查。
13.5综合检查
13.5.1 综合检查的类型主要包括:
——节假日前的安全大检查;
——主管部门布置的安全大检查等。
13,5.2综合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重大风险的控制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有关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其他有关情况。
13.6 纠正和预防措施
13.6.1企业应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的保障制度,确保对安全规范化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13.6.2保障制度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依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计划;
——实施纠正和预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及时反馈纠正和预防的实施情况及其有效性,并与员工和相关经管层进行沟通;
——对纠正和预防的实施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评审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保存及经管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记录的要求。
14应急经管
14.1应急准备
14.1.1 认定紧急情况
14.1.1.1企业应根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并考虑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以及以往事故、事件和紧急状况的经验,认定潜在的紧急情况。
14.1.1.2认定紧急情况时,应特别关注:
——自然灾害:如洪水、泥石流、台风、地震等;
——透水;
——火灾;
——地压灾害;
——地表塌陷;
——坠罐;
——爆炸;
——突然停电;
——中毒和窒息。
14.1.2应急准备经管
14.1.2.1 企业应指定专人经管应急工作,并根据应急演练中的风险和企业内外部事故,事件的应急经验,及时完善应急准备工作。
14.1.2.2定期评审与企业应急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如消防、医疗部门。
14.1.2.3企业应评审可能造成企业紧急情况的外部机构及其影响,如危险货物的供应商及其危险物品的类型、数量、位置的信息等。
14.2应急计划
14.2.1 企业应针对认定的紧急情况编制应急计划,并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及履职方法。
14.2.2编制应急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
——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以往事故、事件和紧急状况的处理经验;
——企业现有的应急能力和应具备的应急能力;
——专业应急部门可以支援的应急能力;
——政府在应急经管中的作用等。
14.2.3应急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接警与通知;
——指挥与控制;
——警报与紧急公告;
——应急资源;
——通讯;
——事态监测与评估;
——警戒与治安;
——人员疏散;
——医疗与卫生;
——公共关系;
——应急人员安全;
——搜索与援救;
——泄漏物控制;
——现场恢复。
14.3应急响应
14.3.1企业应根据事故或紧急情况确定启动应急程序,并按事先规定的响应级别实施应急响应。
14.3.2企业应确保足够的应急能力支持。
14.4应急保障
14.4.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应急组织机构,并规定职责及作用。设立应急控制指挥中心时,应确保其具备必需的能力。
14.4.2企业应根据认定的紧急情况,建立应急响应队伍,包括:
——消防;
——医疗救护;
——搜索与救援;
——安全保卫;
——通讯;
——抢修。
14.4.3企业应根据认定的紧急情况配备必要装备,包括:
——通信设备;
——急救用品;
——紧急备用电源、设备及物资;
——摄影设备;
——应急人员的识别标识;
——急救防护用品。
企业配置应急装备时,应考虑外部可以支援的应急能力。
14.4.4企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识别外部应急资源。
14.4.5对于已识别的、可以利用的外部应急资源,应建立正式的相互支援协议。
14.5应急评审与改进
14.5.1应急评审
14.5.1.1 企业应定期评审和更新应急计划,确保所需的应急能力。
14.5.1.2评审的依据包括:
——紧急情况响应和应急演练的结果;
——外部应急经验;
——设备、设施或流程的变化情况。
14.5.1.3修订后的应急计划应及时发放给相关人员,并对其提供必要的培训。
14.5.1.4基于安全考虑,应急计划应适度保密。
14.5.2培训、训练及演习
14.5.2.1 企业应进行应急培训、训练和演习。
14.5.2.2培训和训练可针对应急队伍和全体员工进行。
14.5.2.3演习应根据认定的紧急情况,按计划进行。演习方式包括桌面演习、功能演习和全面演习。
15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分析
15.1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