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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时间:2021-05-06 07:52:1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企业征信管理,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维护信用信息,不断加强企业的信用意识,控制对外信用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信息,是指企业信用征信机构通过采集各公司在生产经营、服务及筹融资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系各公司(以下称各公司)。

    第二章贷款卡及征信信息管理

    第四条凡各公司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和业务需要,应向公司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领贷款卡。

    第五条贷款卡的申领必须经事前审批。各公司按集团流程经所属产业集团同意后上报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审批,总裁审定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各公司贷款卡的申领经控股公司批准后具体按照各地人行申办流程规定办理,送审所需证照、财务报表等申请资料,按照内部各集团和控股公司审批流程要求经审批后报送。

    第七条各公司贷款卡开立后由集团财务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向控股公司报备,贷款卡的日常使用、监管由各集团财务中心负责。报备具体信息包括:申请公司名称、开立日期、贷款卡编码、主要出资人及出资额、高管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各公司发生工商名称更改、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注销等涉及贷款卡的相关事项,应在变更事项完成后30天内向贷款卡主管人行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贷款卡的年检、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操作对外报送相关证照和资料,应按各集团内部证照和资料对外报送审批流程要求经审批后办理。

    第十条各公司纳入征信机构征信管理的信用信息主要指以下内容:

    1. 识别信息:主要指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东情况、对外投资,经营范围、特许经营的产品等;

    2. 信贷信息:主要指企业因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履约信息;

    3. 公共信息:主要指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纳税、质量安全、进出口、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薪酬支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用服务事业缴费等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掌握并依法公开的且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

    4. 其他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贷款卡持有公司对外融资、担保过程中,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报涉及第十条规定的企业征信相关信息的,应按各集团内部审批流程履行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并留存相关审批及资料备查。

    第十二条系持有贷款卡的各公司,每年度由各集团财务中心负责组织、督导在每年一季度前须向所属主管人行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情况,并在3月底前对信用查询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后以报告形式上报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对异常信用情况必须说明情况及后期信用改善处理措施,以维护企业良好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各公司对企业征信报告内容应认真核对,保证征信信息与实际相符,对存在异议的信息或不符信息应及时向主管人行申请办理查询、更正手续。

    第十四条对各公司查询取得的企业征信报告,由各集团财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并作为财务备查资料存档,且未经审批不得对外提供。

    第三章罚则

    第十五条各公司发生未经控股公司审批同意申办贷款卡的,对集团财务中心总监及分管财务的集团决策层领导分别处罚500元和1000元。

    第十六条未及时办理贷款卡的年检、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操作导致信用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处罚1500元、对主管财务领导处罚2000元。

    第十七条对违反上述其他规定者,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集团财务中心主管领导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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