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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2006

    时间:2021-01-25 22:19:05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财〔2006〕736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

    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7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了《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此件不上网)

    主题词:烟草资产管理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3日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有权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省级烟草公司、省级工业公司、专业性公司和郑州烟草研究院等(以

    下简称直属公司)及其所属工商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赋予总公司的职权,总公司对所属工商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所属工商企业实施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并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订所属工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烟草行业的国有资产,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指导、组织并办理烟草行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根据烟草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定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依法审批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增减国有资本、投融资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的重大事项。

    四、依照法定程序管理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营运工作。实行资本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经营水平。

    五、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制订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

    六、制订所属工商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考核办法,组织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考核工作。

    七、行使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根据总公司的授权,直属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总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对本级及所属基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二、组织办理本级及所属基层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相关事项。

    三、审核申报本级及所属基层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管理所属基层企业国有资本营运。

    四、执行总公司关于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五、根据统一部署,组织本级及所属基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考核工作。

    第六条基层企业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总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总公司关于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第三章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第七条烟草行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国有资产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资产统计。

    第八条产权界定。烟草行业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及《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产权纠纷调处。烟草行业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财法〔200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产权登记。烟草行业产权登记工作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企业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等规定执行,由总公司统一办理。

    一、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经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经济行为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

    三、产权登记证是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经济行为报批的必备文件之一。没有产权登记证或产权登记证失效的单位,必须及时补办产权登记证。

    四、烟草行业产权登记工作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权证管理。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并切实加强管理,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自建、购置、接受出资人投入、捐赠人捐赠、无偿划入等各种方式增加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其他需要权属证明的资产,必须以本单位为权利人按国家规定办理或变更相关资产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清产核资。烟草行业清产核资工作比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

    资委令第1号)及其配套管理办法(包括国资评价[2003]72、73、74、7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总公司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烟草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的规定执行,同时按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的规定实行备案制,由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按规定将相关资产评估结果逐级专题报总公司,由总公司或财政部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资产统计。烟草行业的资产统计工作比照国家有关制度及《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执行,由总公司统一组织。具体办法另行制订下发。

    第四章投融资管理

    第十五条直属公司、基层企业的投资,要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投资规模和结构并严格按照总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履行报批手续。向境外投资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境外资产权属关系证明,承担有限责任。不允许任何形式未经批准的投资。

    第十六条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投资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决策事项涉及责任人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对外投资项目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要按国家改变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改变土地性质并取得相关权属证明。

    第十八条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注意防范财务风险。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必须的银行贷款外,不允许任何其他形式的融资行为。企业的融资项目必须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直属公司、基层企业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和证券投资。

    第五章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第二十条烟草行业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国有资产转让、对外捐赠以及资产损失的处理。烟草行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直属公司、基层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企业规模相适应,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投资企业对持续经营的被投资企业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未确认的股权

    投资损失,不能冲减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直属公司、基层企业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需经总公司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直属公司、基层企业未按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总公司可根据其资本积累情况,直接做出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直属公司、基层企业除正常生产经营成果分配外因其他因素引起的国有资本变动,需按有关规定报总公司审批。其他因素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国家授权的机构)直接或追加(减少)投资。

    二、直属公司、基层企业间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引起的国有资本变动。

    三、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因资产重组、产权变动等原因进行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行为引起的国有资本变动。

    四、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因实行债转股后经国家(国家授权机构)批准增加的国有资本。

    五、直属公司、基层企业接受捐赠引起的国有资本变动。

    六、其他客观因素引起的国有资本变动。

    第二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方案,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资产无偿划转。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烟草行业内的国有资产转让原则上采用无偿划转方式。

    一、直属公司之间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含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由资产划转双方协商后,按隶属关系逐级报总公司审批,同时报财政部备案。直属公司所属基层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含直属公司本级和上市公司股权)由资产划转双方协商后报直属公司审批,同时报总公司备案。

    二、资产划转双方应严格依据资产划转批复文件内容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烟草行业各级企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将其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含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非烟草单位。但如果情况特殊,确需在烟草行业各级企业、单位和非烟草单位之间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必须逐级报经总公司同意后,由资产划转双方协商,经省部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分别按财政隶属关系逐级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七条烟草行业各级企业、单位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烟草行业各级企业、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由各单位逐级报总公司,由总公司报财政部审批;烟草行业各级企业、单位之间因特殊情况确需的产权有偿转让,评估价值在0.5亿元以上的,由各单位逐级报总公司审批,报财政部备案;其他产权转让,由各单位逐级报总公司审批。

    二、转让的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三、烟草行业各级企业、单位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国家级产权交易机构中按有关法律公开交易。

    第二十八条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对外捐赠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

    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对外捐赠要根据本企业自身情况从严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操作。具体管理权限为:

    一、基层企业捐赠。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年度累计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救济性捐赠中救灾性捐赠年度累计300万元(含300万元)以内的,按隶属关系由直属公司决定具体权限进行审批,超过以上额度的捐赠报总公司审批。

    二、省级工业公司捐赠。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年度累计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救济性捐赠中的救灾性捐赠年度累计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由企业依法自行办理并报国家局备案,超过以上额度的捐赠报总公司审批。

    三、省级工业公司以外的其他直属公司捐赠。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年度累计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救济性捐赠中的救灾性捐赠年度累计300万元(含300万元)以内的,由企业依法自行办理并报国家局备案,超过以上额度的捐赠报总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应当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通过清产核资等

    方式清理出的资产损失,如符合财政部申报核减企业所有者权益条件,可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并按批复数核减企业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投资收益管理

    第三十条总公司、直属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直属公司、基层企业执行总公司关于投资收益的分配及使用方案。

    一、总公司负责制订所属工商企业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管理办法,依法收取投资收益,根据烟草行业发展和总公司、直属公司、基层企业的实际情况妥善进行投资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二、直属公司执行总公司的投资收益分配办法,督促所属基层企业认真落实。

    三、基层企业按照投资收益分配办法,如实上报经营情况,如期上缴投资收益。

    第三十一条烟草行业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公司根据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另行制订下发。

    第七章内部控制

    第三十二条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费用、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各单位支付、调度资金,要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建立成本费用管理控制系统。要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要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对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成本费用开支要严格按照《烟草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烟草企业成本费用核算规程》(国烟财〔2002〕619号)进行核算。

    第三十六条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切实加强对工资分配管理,完善并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

    第三十七条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要求管理国有资产。

    第三十八条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内部审计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按照总公司财会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财会管理信息化系统,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第八章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条总公司负责所属工商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考核工作,对所属工商企业国有资产质量、资本运营情况和保值增值能力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办法另行制订下发。

    第四十一条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直属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考核工作,直属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基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十二条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中违反财政、税收、会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以处理、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烟草行业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控股多元化经营企业及参股的多元化经营企业中烟草行业所拥有的国有股权具体管理办法由总公司另行制订。

    第四十五条直属公司要依据本规定(试行)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试行)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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