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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办法

    时间:2020-10-09 07:58:44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办法

    (经20XX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监督与管理,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根据国家及湖北省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校内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工作,配合完成国务院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开展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工作。

    第三条校内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每年进行2到3次,抽检范围为每学期已授予研究生学位且学位授予信息尚未上报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为10%左右。重点抽检对象为:

    1.在上一轮国家、湖北省及学校学位论文的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的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

    2.同一学年学位授予中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达到6篇及以上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3.新专业、新导师的第一批和第二批授予学位的硕士学位论文;

    4.论文盲审时专家初审评议结论曾有“不同意答辩”或“修改后重新送审”的学位论文;

    5.授学位后电子复制比检测结果大于15%的学位论文;

    6.其他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抽检的学位论文等。

    第四条学校委托教育部学位中心或自行组织专家实施通讯评议工作。

    第五条每篇抽检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和评议指标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给出“合格”、“不合格”的评价,并对“不合格”的论文写出评议意见。

    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

    文”。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六条抽检结果的处理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抽检结果将作为研究生培养单位教育资源配置及研究生教育年终考核、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评估、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估、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及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结果报送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对论文作者、指导教师、学科点和学院分别做出相应处理:

    (一)对论文作者的处理

    学校以书面形式将“存在问题学位论文”通报作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二)对指导教师的处理

    1.在当年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指导教师2年内不能申请招收研究生,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招生申请。若导师指导的论文3位评议专家均评价为“不合格”,或3年内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2 篇,或5年内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3篇,取消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且3 年内不得提出招生申请,3年后若申请招生,需重新参加初次申请人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2.校学位办将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指导的所有在读研究生的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论文盲审、论文答辩等学位申请全过程实施质量跟踪检查,并对其当年度全部学位论文进行质量抽检。

    (三)对学科点的处理

    1.在当年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按照“不合格”评价意见数量,等量核减相应学院该学科点的同类研究生招生指标。若“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数量累计达到5篇及以上,暂停相应学院该学科点招生1年;若“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数量累计达到10篇及以上,停止该学科点招生。

    2.学院组织专家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涉及学科的当学期所有已授学位的论文进行重新评阅,并要求学生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重新修改,修改后经导师同意、学院分委员会主席签字认可

    后,再按相关程序提交。

    (四)对学院的处理

    1.凡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情况的学院,当年度研究生工作年度考核实行评优一票否决,并对其年终考核总得分扣减5分。

    2.由校领导约谈学院的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要求学院制定学位论文质量整改方案,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七条国务院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开展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结果的处理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在抽检过程中发现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作假等问题,参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对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的评价结论有异议时,由指导教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理由,报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校学位办组织校外专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对国务院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论文质量合格性抽检的评价结论有异议时,学校原则上不组织复议。

    第十条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查办法》(校研字〔20XX〕12号)、《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合格性抽检办法》(校学位字〔20XX〕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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