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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商银行有关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通知

    时间:2020-10-08 07:50:1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工银发[1999]216号

    【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日期】1999.12.01

    【实施日期】1999.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1日工银发[1999]216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住房信贷部反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保证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贷款发放后到收回期间内贷款日常管理、贷款档案管理及其他有关贷款管理。

    本办法所称管户信贷员指从事贷后管理的信贷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与个人住房和个人商用房有关的各类贷款。

    第二章贷后检查基本要求

    第四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二)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三)借款人品行、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

    (四)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五)抵(质)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六)期房项目工程进度、抵押预登记和正式登记落实情况;

    (七)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

    (八)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

    (九)其他关系贷款人债权实现和保障的内容。

    第五条贷后检查方式:

    正常类贷款可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采取全面检查方式。

    第六条贷后检查时限(间隔期):

    贷款发放后,主管信贷员要及时向管户信贷员办理贷款档案移交手续并介绍借款人的有关情况。管户信贷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建立固定联系方式。

    关注、次级类贷款检查时限为1期(1个月,下同)不少于1次(含);可疑类贷款检查时限为1期不少于2次(含);损失类贷款检查时限为12期1次。

    对于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贷款应随时检查。

    第七条贷后检查程序:

    (一)对违约贷款通过电话提示、约见借款人、现场核验、走访借款人所在单位等方式了解借款人违约的主要原因;

    (二)根据借款人违约情况,判断贷款的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形态;

    (三)对借款人违约行为提出催收贷款或强制清收贷款的处理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四)登记贷后检查台账,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第三章贷款风险的识别与判断

    第八条借款人或贷款出现下列情况或存在下列潜在风险因素的,管户信贷员必须对其进

    行特别监管: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受到法律、行政、经济制裁或处罚;

    (三)借款人职业处于不稳定状态,收入明显下降(如借款人从业单位或行业属于关、停、并、转范围;借款人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失去稳定收入来源或仅依靠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济生活等);

    (四)借款人健康状况恶化或遭受重大人身伤害,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死亡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

    (六)借款人有套取银行信用,挪用贷款行为;

    (七)借款人所购房屋及其他财产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导致损失或灭失;

    (八)借款人或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九)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的贷后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十)借款人居所和联系方式经常变动,贷款人不能有效判断借款人情况和贷款实际使用情况;

    (十一)因抵(质)押物贬值,抵(质)押物价值趋于或低于贷款金额及抵(质)押物或抵(质)押权益受到损害,抵(质)押权难以或不能实现;

    (十二)期房项目未按正常进度完工或在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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