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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版)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

    时间:2020-09-30 12:34:36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山西省煤矿企业

    劳 动 合 同 书

    (全日制用工适用)

    合同编号: 用人单位: 劳动者姓名:

    PAGE

    PAGE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监制

    签 约 须 知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全省煤矿企业全日制用工形式。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所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三、本合同在填写时,双方应认真阅读文本内容,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对方提出。

    四、本合同中数字和汉字填写必须规范,如实填写。若无相关内

    容则填“无”。

    五、合同期限为合同的起止年月日。

    六、合同编号共 11 位,由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制定编号规则,地区

    (集团)按规则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煤矿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

    矿 长 : 经济性质: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籍贯:

    户籍性质: 身份证号码: 学历:

    家庭座机:

    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

    合同签定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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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条 本合同采取下列第 种期限形式:

    (一)固定期限,合同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

    岗位(工种) 工作。

     甲方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

    第四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 (工种) 作业特点, 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

    作地点为 。甲方可以根据生产经

    营需要,合理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甲方根据国家、 煤炭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 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任务。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 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 结合企业自身情况, 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度。

    (一) 标准工时制度。 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平均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

    (二)不定时工时制度。

    (三)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第七条 甲方依法保障乙方的休息权利。 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八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每

    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当地物价水平等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甲方推行以安全为中心、 充分体现岗位能力和工作绩效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乙方月

    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试用期内工资为 元,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 80 %,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

    资标准;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煤矿井下工作, 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井下最低工资标准,并要落实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及其它规定的津贴和补

    贴。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 其工资报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时, 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各类社会保险依法应由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 山西省及统筹地有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甲方要依照《工

    各类社会保险依法应由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

    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 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 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七、教育培训和年检

    第十七条 在试用期内,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乙方参加安全生产、职业技能、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集中培训, 主要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一)国家和山西省关于煤炭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三)本专业国家统一培训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

    (四)本专业和岗位相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五)事故防范和应急自救等安全知识;

    从事井下工作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0 小时。

    第十八条 在试用期内, 乙方应通过甲方安排的岗位培训考核, 获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乙方新从事煤矿井下工作一年以内, 甲方应安排有经验的老职工与乙方结成师徒关系,发挥传、帮、带作用,帮助乙方尽快熟 悉本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规程。

    第二十条 甲方每年必须组织乙方参加安全生产、 职业技能、 职业

    安全卫生、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培训, 乙方应刻苦钻研本职业务, 达到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技术等级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国家实行资格证书准入制度的特

    种作业岗位或工种时, 甲方应当安排乙方在上岗前完成上述培训, 并在取得资格证书后上岗。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年度培训合格, 并符合其它继续从业条件, 由煤矿用工管理机构进行年检, 合格后在乙方持有的 《山西省煤矿从业人员劳动手册》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方能继续从业。年检不合格,乙方不得继续从事原岗位或与原岗位技能要求相近或安全要

    求相似的岗位。 由甲方对乙方岗位进行调整, 重新进行培训, 培训仍不合格,解除劳动关系。

    八、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 乙方必须遵守或执行国家、 省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严禁违章作业。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的, 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乙方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乙方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乙方对甲方及管理人员确有漠视乙方健康的行为, 有权提出批评, 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善、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 安全隐患未排除, 危及人身安全的, 乙方有权拒绝进入生产作业场所。 甲方不得因上述情况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 甲方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下

    列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扣除工资报酬中已约定款项;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甲方鼓励乙方就甲方生产范围内的一切涉及安全的事项、行为、事件、隐患向甲方提出建议、投诉和报告。甲方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并根据建议的价值按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健康

    第二十七条 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甲方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要求,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提高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水平。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当督促乙方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乙方如实告知所从事岗位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乙方正确使用。

    第三十条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 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解除、 终止本合同,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至第 45 条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解除、 终止本合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四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 为乙方出具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15 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乙方离职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 应按照双方约定, 办理工作交接。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十六条 甲方或乙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三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提出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悖的, 按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和煤矿用工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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