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范本
时间:2020-11-06 16:57:1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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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岗位责任制
一、办公室岗位责任制
(一)工作职责
1、负责审计机关文秘工作;
2、负责审计机关政务事务管理协调工作;
3、负责审计机关人事、财务管理工作;
4、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工作内容
1、起草机关工作计划、方案、总结、报告、信息、经验材料、领导讲话等文稿;
2、协助局领导抓好党群、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平安建设等工作任务;
3、负责各种工作会议、调研座谈会的组织召集工作;
4、协助局领导抓好日常管理、劳动安全、计划生育等工作;5、管理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
6、管理机关人事、业务工作档案;
7、完成审计统计工作任务;
8、协助法制科办理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宜;
9、其它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
二、财政金融审计科岗位责任制
(一)工作职责
1、负责全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负责全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3、负责全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
4、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5、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
(二)工作内容
1、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对区财政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地方税务机构及其直属部门以及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政府部门、其它国家机关和与本级财政直接发生缴拨款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本级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和基金管理部门等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审计结果分别向区人大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2、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决算进行审计,每年安排审计单位应不少于三分之一,根据审计结果分别向有关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3、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辖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行行、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并向上级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4、根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撰写宏观报告或调查报告;
5、认真总结审计工作经验,做好审计科研工作;
6、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7、审计成果宣传。
三、行政事业科岗位责任制
(一)工作职责
1、负责全区政府组成部门行政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的审计监督;
2、负责区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3、负责全区社会保障基金、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4、负责专项资金的审计或审计调查;
5、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开展审计监督检查;
6、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审计工作任务。
(二)工作内容
1、监督检查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2、监督检查审计对象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3、监督检查审计对象资产安全及保值增值情况;
4、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5、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
6、根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撰写宏观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
7、认真总结审计工作经验,做好审计科研工作;
8、完成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9、宣传审计工作成果
四、工交商贸审计科岗位责任制
(一)工作职责
1、负责区属工业、交通、商业、粮食、贸易等企业单位的审计工作;
2、负责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3、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搞好审计监督检查;
4、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审计工作任务
(二)工作内容
1、监督检查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监督检查审计对象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3、监督检查审计对象资产安全及保值增值情况;
4、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5、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
6、根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撰写宏观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
7、认真总结审计工作经验,做好审计科研工作;
8、完成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9、宣传审计工作成果
五、固定资产投资科岗位责任制
(一)工作职责
1、负责全区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2、负责全区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数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群的项目的审计监督;
3、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的审计监督;
4、负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二)工作内容
(一)对建设项目的总投资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招投标等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三)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
(四)根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撰写宏观报告或调查报告;
(五)认真总结审计工作经验,做好审计科研工作;
(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审计成果宣传。
六、农业审计科岗位责任制
(一)工作职责
1、负责全区水利、农业、林业资金的审计监督;
2、负责全区惠农政策资金的检查监督;
3、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4、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开展审计监督检查;
5、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审计工作任务。
(二)工作内容
1、监督检查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监督检查审计对象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3、监督检查审计对象资产安全及保值增值情况;
4、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5、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
6、根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撰写宏观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
7、认真总结审计工作经验,做好审计科研工作;
8、完成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9、宣传审计工作成果
七、法制科岗位责任制
(一)工作内容
1、负责机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
2、负责审计文书复核和法律法规的审核把关;
3、负责审计听证、复议、诉讼等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工作内容
1、组织《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审计专业法律和相关法律的学习教育活动;
2、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意见书、审计调查报告、宏观报告等审计文书进行复核;
3、负责审计文书使用法律规定的质量审核;
4、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组织审计听证工作;
5、收集审计证据,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6、根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撰写宏观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
7、认真总结审计工作经验,做好审计科研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9、宣传审计工作成果。
八、经济责任审计局岗位责任制
(一)工作职责
1、负责全区政府组成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2、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3、负责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4、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完成公检法以及群团组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5、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审计工作任务。
(二)工作内容
1、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组成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开展离任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济决策、管理、执行、监督等环节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
2、根据工作计划,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任期内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关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履行职责、经营管理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
3、监督、检查审计监督对象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4、积极完成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
5、根据审计结果,客观公正评价干部业绩,出具审计报告;
6、根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撰写宏观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
7、认真总结审计工作经验,做好审计科研工作;
8、完成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9、宣传审计工作成果。
九、审计工作程序、标准和时限
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工作计划制定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审计组成员分工、时间安排、审计工作重点、审计风险评估等);
二、审计组实施审计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工作通知书;
三、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在外勤工作结束后6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查证情况、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审计建议以及被审计单位申请复议的机构或部门等),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在10日内提出反馈意见,10日内未提出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四、召开审理会议。审计机关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通过审理会议讨论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并作出处罚决定;
五、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按程序办妥各项发文手续,将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六、执行。审计决定书一般应于送达30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的时间执行完毕的,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七、移送。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可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公告。审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九、立卷归档。审计组将整个审计过程中形成审计文书、书证、物证等材料整理后,装订成册编号归档保存。
十、审计监督权力与责任
一、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县以上审计机关主要领导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有权封存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采取其它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期限为7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日;
四、根据县以上审计机关主要领导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有保密的义务;
五、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六、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拟将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八、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政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以审谋私;
审计工作首问责任制
一、为了提高审计机关服务水平,建立有序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树立审计机关“为民、务实、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相对人来本局办事或者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所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职责:
(一)不论行政相对人所咨询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相关,都要热情接待,认真回答。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资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三)不属于所在部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并负责指引承办部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