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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x

    时间:2020-10-06 12:26:55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流程图和操作规范

    事项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性质

    承办机构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咨询及监督电话

    设定依据

    实施对象

    行使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办结时限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鹿寨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

    法定机关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窗口

    鹿寨县桂园路 8 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窗口

    工作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6:00

    咨询电话 0772— 6812851

    监督电话 0772— 6888862

    《宗教事务条例》 (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6 号公布, 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

    修订)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 30 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

    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

    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鹿寨县范围内拟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宗教活动场所。

    县级

    《宗教事务条例》 (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6 号公布, 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

    修订)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 30 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

    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

    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鹿寨县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由 XX 县民族

    宗教工作部门实施

    法定办结时限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22 个工作日;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

    — 1 —

    变更登记内容 20 个工作日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11 个工作日;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

    承诺办结时限

    变更登记内容 10 个工作日

    实施条件

    申请材料

    审查方式及标准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2 号)第八

    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条件: ( 1)经批准完成了筹备设立工作; ( 2)符合《宗

    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的设立条件; ( 3)建立、健全了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

    2、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条件: ( 1)原来登记的内容中有一

    项或者多项发生变化; ( 2)该场所发生解散、终止等情况。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2、 3。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或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 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

    规格装订;

    “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其他材料的审查标准

    格式要求: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或者复印;

    材料要求: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

    实。

    二、审查方式:实地审查。 标准如下:

    组织 2名或者 2名以上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干部现场检查,重点察看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各项工作是否按质按量完成。

    — 2 —

    办理流程

    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及其依

    25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办件类型

    常见问题及注意

    34

    事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详见附件 1。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批复

    详见附件 4

    承诺件

    到哪里申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是否收费?

    答:可以到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免费申领。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审查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 。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

    当书面告知理由 ) 。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未严格审查验收许可条件,导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

    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

    发生贪腐行为的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3 —

    37 备注

    — 4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表现形式

    数量

    1. 审查环节: 收受好处, 对特定关

    政务服务窗口

    首问责任人和

    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

    不公

    相关业务科室

    1. 严格执行《宗教事

    承办人

    务条例》等法规规章;

    相关业务科室

    2.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

    2. 严 格 规 范 工 作 程

    负责人或授权

    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序,加强制度建设;

    审批人

    4

    3. 加强对工作人员教

    育和培训;

    相关业务科室

    3.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核、把关

    4. 重大事项须报单位

    负责人和分管

    领导

    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 不按

    各环节有关人

    照规定审议, 受他人请托, 打招呼

    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附件: 1.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流

    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申请书(示范文本)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批复(样本)

    — 5 —

    附件 1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22 个工作日,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

    20 个

    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11 个工作日,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

    容 10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单位

    申请材料不齐备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

    职权范围内

    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向有关单位申请

    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备,

    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决定受理

    相关业务科室审查(共限 7 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 4 个工作日)

    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限 3 个工作日)

    单位领导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 3 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 3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 6 —

    附件 2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是否需

    必要性

    来源渠

    签名签

    申请材料依据

    (原件 /

    电子材

    及描述

    章要求

    复印件)

    1

    宗 教 活 动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

    原件

    1

    A3

    必要

    申请人

    加 盖 申

    场 所 登 记

    申请表》

    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2

    自备

    请 人 公

    提 交 的 材

    号)第九条第二款

    2

    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加 盖 申

    织的情况说明

    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2

    自备

    请 人 公

    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3

    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盖 “ 与

    和居民身份证明

    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2

    自备

    原 件 无

    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

    异”章

    4

    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盖 “ 与

    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

    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2

    自备

    原 件 无

    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

    异”章

    的户籍、 居民身份和教

    职身份证明

    5

    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加 盖 申

    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2

    自备

    请 人 公

    号)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

    6

    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加 盖 申

    有关证明(属新建的,

    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2

    自备

    请 人 公

    应当提供规划、建筑、

    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

    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

    格证明;属改扩建的,

    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

    — 7 —

    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属租借的, 应当提供消

    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

    权证明)

    7

    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加 盖 申

    况说明

    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2

    自备

    请 人 公

    号)第九条第二款第(六)项

    8

    宗 教 活 动

    变更登记申请书

    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加 盖 申

    场 所 终 止

    自备

    请 人 公

    或 者 变 更

    9

    登 记 内 容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

    原件

    1

    提 交 的 材

    申请表》

    10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加 盖 申

    证》(正副本)

    自备

    请 人 公

    — 8 —

    附件 3

    申 请 书

    申请人 XX寺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 XX

    法定代表人 XX 职务 XX

    地址 XX县 XX镇 XX路 XX号 邮政编码 XX

    申请事项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事实和理由 XX 寺登记审批。拟申请事项符合 ××规定。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注:申请人是单位的,“年龄”和“性别”栏不申填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职务”栏不填

    — 9 —

    附件 4

    XX县民宗局关于同意 XX寺登记的批复

    寺:

    你们关于申请 XX 寺登记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宗教事

    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规定与要求,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 XX 寺登记。

    二、登记后要遵守国家的宗教政策法规,依法开展各项宗

    教活动,依法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内部管理,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

    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此复。

    XX 县民宗局

    XX 年 XX 月 XX 日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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