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讲话
  • 自我介绍
  • 党会党课
  • 文秘知识
  • 转正申请
  • 问题清单
  • 动员大会
  • 年终总结
  • 工作总结
  • 思想汇报
  • 实践报告
  • 工作汇报
  • 心得体会
  • 研讨交流
  • 述职报告
  • 工作方案
  • 政府报告
  • 调研报告
  • 自查报告
  • 实验报告
  • 计划规划
  • 申报材料
  • 当前位置: 勤学考试网 > 公文文档 > 问题清单 > 正文

    现代司法理念与刑事裁判文书改革(1)x

    时间:2020-09-13 10:48:4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现代司法理念与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

    (1)

    论文提要 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案件审理的最终载体,是

    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形象最直观的平台,在刑事司法领 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然而,我国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现状却并不乐观,甚至 令人担忧。过于格式化的罗列事实,对证据分析认证充分性 的欠缺,以及说理的过于简单化等“传统问题” ,越来越难

    以满足法制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不仅束缚了刑事司法前进的 脚步,而且严重影响了民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感。

    因此,改革势在必行!

    肖扬同志提出的“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 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为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指明了 方向。

    笔者通过对一些大、要案刑事裁判文书的研读和对诸多 相关理论、著作的学习,结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实践经验, 谈一些个人的认识与思考,包括对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现状的 客观分析,改革的必要性及意义,具体的改革原则、步骤与 措施等问题。并希望通过本文对刑事审判中裁判文书的制作 实践有所帮助。

    正文

    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 依照法律对案件事实予以分析、认证,并最终得出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书面结论。它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 现,也是刑事案件审理的最终载体,是法院向社会展小司法 公正形象最直观的平台。它不仅体现了法官的观点,更是国 家意志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因此,刑事裁判文书在刑事 司法领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然而,我国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现状却并不乐观,甚至 令人担忧。过于格式化的罗列事实,对证据分析认证充分性 的欠缺,以及说理的过于简单化等“传统模式”的继续沿用, 都使不少刑事裁判文书难以服众,让人们对司法的过程产生 合理的怀疑甚至误解,从而增加了对法律的不信任感。

    如何使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脱离现有的落后状况,使之 成为令人信服的“一纸权威” ?关键要改革!尤其是观念上 的改革,这对于每一份裁判文书的制作者都是十分重要且必 要的。肖扬同志于XX年12月提出要牢固树立“中立、平等、 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短短的 十四个字,将现代司法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与最高要求、司 法手段与立法目的完美结合,达到统一。这不仅是法制现代 化的根本要求,也是现代司法活动的必然走向,更是思想意 识领域里的一次重要革命!

    笔者仅以此文,试图浅略阐述如何在刑事裁判文书制作 的实践中正确运用现代司法理念,打破旧有框架下的制作模 式,挨弃拖沓冗长之处,填补分析、说理过于简练的漏端, 以求使刑事裁判文书具备现代司法理念的精神实质。

    一、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现状:

    虽然自建国以来,我国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标准与式样 历经数次改革,至今已日趋规范,制作水平也随着法院工作 人员素质的提升而逐步提高,但通观纵览仍然存在很多方面 的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仅从其结构、形式所体现出的 内容实质进行分析,就有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 足够的重视:

    (一)对当事人自然情况写得不够确实详尽。

    刑事裁判文书式样中规定了当事人的自然情况位于裁 判文书的首部,可以说是位置显要。然而,有很多刑事裁判 文书在写当事人自然情况时过于简练,甚至不够准确,特另U 是对流动人口、偏远地区的当事人身份的核查不够确实。进 入审判阶段的当事人已经经过了公安预审、检察院审查等前 奏阶段,既成了很多案卷材料。但在有些情况下,检察院移 送的案卷材料中对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记录会有前后多个版 本。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不注意核查,往往会出现对当 事人自然情况记载的“抄录”现象:即一审法院“抄”预审 卷,二审法院“抄” 一审卷。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例:被告 人是某偏远山区的农民,其在预审阶段提供的家庭住址在审 判阶段已经变迁,其向一审法官反映过此变动,但没有引起 法官的重视,在一审判决书及随后的二审裁定书中,法院均 沿用了公安预审时对该被告人的住址记载。结案后送达裁判 文书时,两级法院向其家属、村委会、驻地派出所邮寄的裁 判文书均被以“查无此人”为由退回。后两级法院均以邮寄 和退回的邮件凭条入了卷。通过此案,我们不难看出:已经 生效的裁判文书表面上看没有什么问题,却在当事人自然情 况这样基本的问题上违背了客观实际,浪费了人力资源不说, 有的还会给审理结束后的工作甚至案件的执行带来不必要 的麻烦。如此看似小的问题,却足以显现法官的用心程度和 办案质虽,但是通常得不到法官们应有的重视。

    (二)“重指控、轻辩护”的现象普遍存在。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在目前刑事裁判文书中的做法 通常是一字不落地“照搬”;而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 解则“高度概括”,举词用字一律从简。随着审判方式改革 与诉讼文书改革的不断推进,原来“纠问式”的庭审方式改 为更加公平合理的“控辩式”,由此赋予了处于被动地位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与处于主动控诉地位的公诉机关平等的 叙述事实、列举证据、进行控辩的诉讼权利和地位。然而在 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实践中,对公诉方与被告方所用笔墨的 “虎头蛇尾”,常给人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指控“无可 辩驳”的假象。相反很多情况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 机关的指控是“大有辩驳”,尤其是代理律师洋洋洒洒动辄 千字的辩护意见,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而进一步为自己辩 护的上诉意见,也常常被法官精简概括为“没有,的故意, 不构成,罪”、“虽刑过重”。这样,不仅有违审理的中立性、 客观性、公正性和诉讼权利的对等性,也极有可能因概括的 不准确、精简的不恰当而遗漏辩方的意见,甚至忽略了重要 的案件事实,人为地剥夺了被告方的辩护权。这对于随后的 认证及判决亦不可避免地造成影响。

    (三)对在案证据简单罗列,缺乏分析认证。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材料,也是对被告人定罪虽 刑的客观基础。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所举出的证据有可 能是零乱、无序、甚至不适格的,这就要求法官对在案证据 进行充分的分析、筛选、认证,而不是“一揽子”全收。然 而目前的许多刑事裁判文书对在案证据仅是简单罗列,不按 顺序,不分类别与主次,有的甚至把未经质证的证据也列入 其中,与经审理确认的事实无法相互印证。有些时候,因为 有将起诉书内容“照搬”入刑事裁判文书的习惯做法,所以 对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在制作文书时也一律“照搬”过来,全 然不顾其中变动的情况,结果作出的裁判文书事、证不符。

     并且,对于证据的审查流于形式,千篇一律,严重缺乏对证 据的分析认证。对采用的证据不说明原因、与案件事实的关 系、与其他证据如何互相印证,仅笼统地将确认的证据罗列 出来,即得出“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的结论;特别是 对不被采用的证据说理不充分,仅以“与本案事实和证据不 符,不予采信”为由予以驳回,甚至没有任何说理,就抽象 地得出“不予认定”的结论,令人匪夷所思。

    (作者:3COM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 益请联系service@立即删除)

    • 考试时间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课程
    • 试题
    • 招聘
    • 文档大全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