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综合治税管理办法(11页)
时间:2020-09-06 12:16:3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河北邯郸经济开发区
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邯郸市保障地方税收若干规 定》,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 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 办法。
第二条综合治税是指在管委会统一组织、 协调、指导
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 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 境。
第三条 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 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为主要方式,保 障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 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区管委会设立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 小组),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
(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有关制度, 建立综合治税长效
机制;
(二) 协调成员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的关系;
(三) 督促、检查综合治税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 负责制定综合治税工作的各项制度;
(二) 负责涉税信息的接收、反馈工作,解决各成员单 位日常涉税信息交换中存在的问题;
(三)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治税工作 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无法协调的重大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 解决;
(四) 研究综合治税工作新举措, 促进综合治税工作有 序开展。
第三章 部门监控职责
第七条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 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 补税和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 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 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实,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情况严格 保密。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综
合治税工作,认真履行综合治税监控监管义务。
(一)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
对依法应当纳入税收管理的收费项目不予提供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在支付所有涉税款项时,应要求收款方提供 税务登记证件、开发区国、地税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及发 票,不能提供的,区财政局不得支付相关款项。
(二)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对通过转让方式取得
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 应当要求申
请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在办理
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核发《房屋产权证》、《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和物业资格证书时,要求建
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区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件、 开具
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发票。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办理。
(三)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办理 《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区地税部门出具的税务 登记证明;未提交的,一律不予办理,同时及时通知区地 税部门。
(四) 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转让、划拨、抵押、核发证照等手续时,应要求交易方提
供区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件、 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
及发票,不能提供的,一律不予办理。
(五)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自然人申请办理股权变更
登记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区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完税 证明;企业或商户在新办工商登记和年检时,须提供当年 区地税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或完税证明。 未提交相关
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
(六) 公安部门配合财政、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 为,协助财政、税务稽查人员税收2em;">
我校领导对财务工作格外重视,配备了财务专用办公室、专用档案柜,学校财务工作,由学校校长金开忠亲自牵头,并由总务主任负责分管学校财务工作,严格履行财务审批制度。在中心校的组织下,在学校领导的关注、支持下,制定了适合我们自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