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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定条文说明详析(doc 23页)

    时间:2020-11-10 13:06:2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安全性

    □ 对信息系统安全性的威胁

    任一系统,不管它是手工的还是采用计算机的,都有其弱点。所以不但在信息系统这一级而且在计算中心这一级(如果适用,也包括远程设备)都要审定并提出安全性的问题。靠识别系统的弱点来减少侵犯安全性的危险,以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提供满意的安全水平,这是用户和信息服务管理部门可做得到的。

    管理部门应该特别努力地去发现那些由计算机罪犯对计算中心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所造成的威胁。白领阶层的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存在于某些最不可能被发觉的地方。这是老练的罪犯所从事的需要专门技术的犯罪行为,而且这种犯罪行为之多比我们想象的还要普遍。

    多数公司所存在的犯罪行为是从来不会被发觉的。关于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的任何统计资料仅仅反映了那些公开报道的犯罪行为。系统开发审查、工作审查和应用审查都能用来使这种威胁减到最小。

    □ 计算中心的安全性

    计算中心在下列方面存在弱点:

    1.硬件。如果硬件失效,则系统也就失效。硬件出现一定的故障是无法避免的,但是预防性维护和提供物质上的安全预防措施,来防止未经批准人员使用机器可使这种硬件失效的威胁减到最小。

    2.软件。软件能够被修改,因而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严密地控制软件和软件资料将减少任何越权修改软件的可能性。但是,信息服务管理人员必须认识到由内部工作人员进行修改软件的可能性。银行的程序员可能通过修改程序,从自己的帐户中取款时漏记帐或者把别的帐户中的少量存款存到自己的帐户上,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了。其它行业里的另外一些大胆的程序员同样会挖空心思去作案。

    3.文件和数据库。公司数据库是信息资源管理的原始材料。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文件和数据库可以说是公司的命根子。例如,有多少公司能经受得起丢失他们的收帐文件呢?大多数机构都具有后备措施,这些后备措施可以保证,如果正在工作的公司数据库被破坏,则能重新激活该数据库,使其继续工作。某些文件具有一定的价值并能出售。例如,政治运动的损助者名单被认为是有价值的,所以它可能被偷走,而且以后还能被出售。

    4.数据通信。只要存在数据通信网络,就会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造成威胁。有知识的罪犯可能从远处接通系统,并为个人的利益使用该系统。偷用一个精心设计的系统不是件容易的事,但存在这种可能性。目前已发现许多罪犯利用数据通信设备的系统去作案。

    5.人员。用户和信息服务管理人员同样要更加注意那些租用灵敏的信息系统工作的人。某个非常无能的人也能像一个本来不诚实的人一样破坏系统。

    □ 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分为物质安全和逻辑安全。物质安全指的是硬件、设施、磁带、以及其它能够被利用、被盗窃或者可能被破坏的东西的安全。逻辑安全是嵌入在软件内部的。一旦有人使用系统,该软件只允许对系统进行特许存取和特许处理。

    物质安全是通过门上加锁、采用防火保险箱、出入标记、警报系统以及其它的普通安全设备就能达到的。而作为联机系统的逻辑安全主要靠“口令”和核准代码来实现的。终端用户可以使用全局口令,该口令允许利用几个信息系统及其相应的数据库;终端用户也可使用只利用一个子系统或部分数据库的口令。

    □ 安全分析过程

    大多数公司的办公人员询问关于信息和计算中心的安全时,往往问“一切都行了吗?”其实他们应该问“对于信息和计算中心的安全,我们应该做什么?”。

    用户管理人员应该与信息服务管理人员定期地共同研究,进行安全分析,这种安全分析为各方都愿意接受。简言之,这种安全分析意指决定要多大的一把“挂锁”。遗憾的是,某些公司乐意承担巨大的风险,但又侥幸地希望不要出现自然灾害或预先考虑到的祸患。“难得出现”并不等于“永不出现”,关于这一点某些公司发现得太晚了。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JTJ 076-95

    条 文 说 明

    1.0.1 本条是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意义。

    1.0.2~1.0.3 是对“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的具体化、具体要求和保障手段。

    1.0.5 本规程与交通部颁布的规范、规程和国家有关标准的关系。

    2.0.1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要有针对性,防止一般性口号化的条文。编制人员必须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勘察、掌握第一手资料。根据不同的工程结构、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的现场环境,以及选用不同的机械设备,使用不同的原材料等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以预防为主的安全技术方案。

    2.0.2 特殊工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的合格证书,必须是主管部门发放的,方可有效。

    2. 0.3 安全专职人员的配备,按国务院(79)100号文件规定:“按企业职工总数3‰~5‰配备”,“企业的安全检查人员属生产人员,应保持稳定,不要轻易调动”。

    2.0.6 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经过试验。

    2. 0.7~2.0.8 对劳动保护用品检测的依据是相应的国家标准。检测可分定期检测和随时抽检两种,确保劳动保护用品对劳动者的保护功能。

    2.0.10 本条根据1988年5月27日劳动部颁发《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制订。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根据1973年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通知》和197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制定:企业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10%~20%,用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挪用。

    3. 1. 1~3. 1.3 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如果布置不当,会造成暂设工程的多次迁移、材料的多次运输,会给安全施工留下隐患。平面布置图一经确定,不能任意更改。

    3. 1. 4~3. 1.5 参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制订。

    3. 1.6 参照铁道部们临时工程附属辅助生产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11-87)第4.2.2条制订。

    3.1.7~3. 1.8 参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二十六条和铁道部《临时工程附属辅助生产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11一87)制订。

    3. 2. 1~3. 2. 7 根据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三部第一节“施工测量和清场”制订。

    3.3.1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二十条制订。

    3.3.2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二十一条制订。

    3.3.4 水质的国家现行标准,是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3. 3. 5~3.3. 6 参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六十四条制订。

    3.3.7 根据铁道部们临时工程附属辅助生产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11-87)第6.2.8条制订。

    3.3.9 根据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第四章“接地与防雷”有关条文制订。

    3.3.10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确认电源已完全断开。同时与停电设备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的高、低压两侧也应断开,以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3.3. 16 参照铁道部《临时工程附属辅助生产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11-87)第六章第三节“临时照明”制订。

    3. 3.19 检修电气设备,应执行以下几项制度:(1)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应写明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安全措施。电工填报、负责人签字。(2)工作监护制度:工作负责人就是电工的监护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工作终结恢复送电制度:工作完全做完后,经负责人、工作人员检查确无遗留问题,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字,方可送电。

    3.3.20 根据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制订。

    3.4.1~3.4.4 参照铁道部《临时工程附属辅助生产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11-87)第八章第一节“采石场和采砂场”有关条文制订。

    3. 5. 1~3. 5. 5 根据交通部公路局《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以下简称《筑规》)第一册第一章“总则”部分制订。

    3.5.6~3.5. 7 根据(88)公路筑字114号《筑规》第13条、第20条制订。

    3.6.1~3.6.6 参照铁道部《临时工程附属辅助生产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11一87)第二章第六节“临时渡口、码头”和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七部分“船舶作业”等有关条文制订。

    4.1.2 砍伐树木,现场混杂,地貌变化多样,不安全因素较多,必须严密组织生产。本条参照《林业采伐规程》制订。

    4.1.3 公路施工与城市道路施工不尽相同,公路施工拆除大型建筑物较少。但遇有爆破拆除时,必须保证人身、财产及其它建筑物等设施的安全。本条参照黑龙江省路桥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订。

    4.2 .1 人工挖掘土方,是根据以往常用的挖掘工具确定的安全距离。人工挖掘无论采用哪种工具,其最小安全距离均不应小于工具长度加 1.0m。

    4.2.2 施工时应注意,在永久性建筑物或其它设施附近取土时,不允许因取土而使其产生下沉或倾斜。

    4.2.11 参照现行《铁路桥涵设计规范》(TBJZ-85)制订。

    4. 2. 23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四章制订。

    4.2.24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五章制订。

    4.2.25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三章及交通规则制订。

    4.2.26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七章制订。压路机行驶速度较慢,但仍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应注意在高填方路堤施工压实边缘时,应检查下层上稳压密实度是否符合设计或有关规范要求,避免压路机倾斜或翻倒。

    4.3.1 爆破作业,不安全因素较多,必须严密组织,遵章操作。认真执行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

    4.3.9 化纤衣物燃点低,易产生静电,危及人身安全。

    4.3. 18 表中规定的安全距离系指水平距离。不适用于大爆破。

    4.4.1 汛期施工必须取得可靠的资料,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可盲目施工。

    4.4.4 表中所列数值,当基坑顶缘无静、动载且坑壁土质较密实时可直接采用,其余数值可参考使用。必要时(动、静载较大)须经验算土体稳定性后确定所采用的数值。

    5. 1.1 消解石灰为放热反应,极易烫伤肌肤。

    5.1.4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章制订。

    5.1.5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一章制订。

    5.1.6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九章制订。

    5.1.7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六章制订。

    5.2 目前我国各地对沥青加热及沥青混和料加工的方式方法较多,对本规程未提及的加热方法(如天然气),应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2. 1 参照黑龙江省路桥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订。

    5.2.2 参照黑龙江省路桥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订。

    5.2.6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五章制订。

    5.2.12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三章制订。

    5.2.13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三章制订。

    5.2.14 则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三章制订。

    5.2.15 明火熬制沥青易造成人身伤亡或引起火灾。施工时须严密组织。

    5.2.17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四章制订。

    5.2.18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四章制订。

    5.2. 20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六章制订。

    5.2.21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六章制订。

    5.2.22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六章制订。

    5.2. 23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六章制订。

    5.2.24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六章制订。

    5.2.25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六章制订。

    5.2.26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六章制订。

    5.2.27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六章制订。

    5.2.28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七章制订。

    5.3.1.3 参照《筑规》第二、三册(合订本)第十九章制订。

    5.3.3 参照《筑规》第二、三册(合订本)第十七章制订。

    5.3.3.2 参照《筑规》第二、三册(合订本)第十八章制订。

    5.3.3.3 参照《筑规》第二、三册(合订本)第二十二章制订。

    5.3.3.4 参照《筑规》第二、三册(合订本)第二十三章制订。

    5.3.4.1 参照《筑规》第二、三册(合订本)第二十四章制订。

    6.1.1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现场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桥涵施工的辅助结构、临时工程,一般系指临时墩、临时搭架、导向设备、导梁、钢套箱、斜拉托架和自制拼装的行架挂篮、龙门架等。

    6.1.3 手持式电动工具设置漏电保护器是根据国标《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83)(以下简称《手电规程》)规定:“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的安全,应选用Ⅱ类工具”;“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5s的漏电保护电器”。

    Ⅰ、Ⅱ、Ⅲ类手持电动工具的区别,详见《手电规程》中的规定。公路桥涵施工中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较多(如冲击钻、手电钻、电刨等),也经常处于潮湿和在导电金属架上的作业环境之中,为此,应照《手电规程》的规定,配置漏电保护器,确保施工安全是必要的。

    6.1.4 桥涵施工中,在高处作业、双层作业及立体施工时,采取安全网防护是主要的安全措施之一。安全网可根据需要设置平网或立网。还可根据特殊需要,制作网目加密的安全网,以防止螺栓等小型工具、材料等坠落伤人。

    6.1.6 本条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制订。桥涵施工,受气候环境因素影响很大,特别是高处露天作业、缆索吊装、悬拼施工及浮运等。天气预报风力级别,应根据作业类别、所在地及高度等不同情况,有所调整,如:某大桥位于市郊西北平旷风口处.大桥上的实际风力均比天气预报的风力大1级左右。如有条件设风速仪时,应以实际测算的风力为依据。

    6.2.1.2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挖出泥土的堆放处所和在坑边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离坑边0.3m。考虑到机械在坑边作业有震动,为此,增加到“一般应不小于1.0m”的要求。

    6.2. 1.8 在严寒地区,冬季施工采用冻结法开挖基坑,必须掌握气温变化情况,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使施工获得快速、安全和经济效益。在深水处的冻结法施工应严禁穿透性破坏,以防塌陷落水事故。

    6.2.2.1 吹砂筑岛的吸泥管道一般使用浮筒承载浮于水面,每只浮筒都有一定的距离,作业人员在浮筒上跨越行走时易发生落水事故。

    6.2. 2.2 挖基工程中,保持围堰支撑的稳固,是确保安全施工的重要内容。施工中吊运土石作业,必须由指挥人员指挥,使吊具准确落位,避免碰撞支撑。

    6.2.2.3 本条强调深基坑施工中悬挂人员上下扶梯的必要性。

    6.2.2.4 浅基础木板桩围堰的拆除,可先部分抽出木板桩,使四周立方逐渐坍落入基坑中,最后使用机具吊出支撑。深基础的支撑拆除可利用已完成的基础混凝土做支撑点,用短杆支顶,逐步撤换长支撑的方法进行。

    6.2.3. 1 打钢板桩(包括钢筋混凝土板桩)围堰施工,一般多在深水江河上进行,施工操作比较复杂。在施工前,应先进行试吊插打等试验工作,以便为正式施工摸索经验和规律,并检验机具设备及施工操作方法是否适宜,发现有问题时,可及时研究修改,以避免出现质量、安全等事故。

    6.2.3.4 钢板拉锁口虽然经过了修整或试插,但因已打入的钢板桩可能会产生扭曲变形,经过试插过的钢板桩不一定能顺利插入,在局部有阻碍的部位经桩锤重压,可能会产生克服局部阻力后突然下滑的现象,如事前不采取控制措施,可能会出现某些安全事故。

    6.2. 3.5 钢板桩吊点采用不低于桩顶下1/3桩长的要求,一是使钢板桩便于进入打桩架,二是避免钢板拉弯曲变形。

    6.2.4.2 套箱围堰系指施工单位在深水施工中采取的施工措施,它的种类和型式较多,施工单位可根据水深和现场条件,经施工设计慎重选择。套箱在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较多,又处于深水处作业,施工有一定难度和危险,特别是吊运、组装、拆卸时都涉及安全生产的问题,所以施工设计时,必须制定出安全可靠的措施,并要求在具体施工中实施。

    6.2.4.3 定位船、导向船锚碇的设置,应根据河床地质选用锚碇的形式。河床地质比较坚硬时,船用锚不易抓着入土,而且易被水冲动而影响套箱的定位,此时应采用大吨位混凝土锚。混凝土锚、船用锚宜先使用一段(20~50m)钢链连接,其后再使用钢丝绳接长。

    6.2.4.4 钢套箱定位后,应静观一段时间,使锚绳松弛部分拉紧,如套箱位置无变化即可进行下步工作。

    6.2.4.5 钢套箱刚刚落床时,以及在套箱全部施工过程中,宜经常派出工作船,检查锚碇浮标是否有流失或沉没,发现浮标上缠绕水草等漂浮物时应立即清除,浮标漏水不能全部浮出水面时,应及时更换。

    6.2.5.2 就地浇筑沉井的围堰,一般多采用草袋围堰。围堰压缩了流水断面,易产生冲刷而导致围堰塌陷,施工中应注意加强检查和维护。

    6.2.5.3 沉井体积较大,井内施工人员不易察觉沉井的倾斜,拆除沉井垫板,确保沉井初始下沉不产生过大倾斜,井外人员的指挥是必要的。

    6.2.5.4 沉井内排水人工挖掘下沉,井内设置的上下扶梯不仅为正常时使用,一旦发生大量涌水、涌沙时,也要满足作业人员同时撤离的需求。

    6.2.5. 5 在沉井内搭设抽水机台座(架),无论是在沉井内预埋钢件焊接成染或由井顶悬挂的机架,都必须达到牢固可靠的要求。

    6.2.5. 6 排水开挖时,沉井刃脚、井内横墙附近不得有人停留,是为了防止沉井可能突然下沉造成伤害事故。

    6.2. 5.8 控制抓斗开闭的两根钢丝绳缠绕在一起,破除缠绕时,井顶人员一般多使用长铁钩,在拉、推工作中易产生闪失坠落事故。本条要求作业人员不要用力过猛,而且要在有防护的部位工作。

    6. 2. 5.9 采用吸泥或抓斗不排水下沉,如发生沉井下沉困难等问题时,派潜水员下水检查,检查后应根据存在的问题制定可靠的处理措施,如潜水员下水处理时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6.2.5.10 偏配重的重型物件要绑扎牢固,配重物不得堆码过高,因井壁狭小而采用悬臂偏配重时。悬臂支架要坚固。

    6.2. 5.11 空压机、储风罐的安全规定除按机械的说明书执行外,施工中要控制风压和保持安全阀正常工作。压力表、安全阀、调节器等应定期核验。

    6.2.5.12 浮式沉井。一般多在水深的河流中采用。在工作船上制造的沉井,除使用大型的浮吊船吊装入水外,一般多使用几台吊机共同吊运入水。多台吊机协同作业时.起落速度应一致,承载负荷要均匀,起落中不得改换起重臂的仰俯角度。浮式沉井采用滑坡下水,在沉井倾斜进入滑道反倾斜下滑中,沉井后侧应始终以溜绳控制,下滑速度应缓慢。

    6.2. 6.2 冲击钻孔时,对钻锥、卷扬机及钢丝绳等机具设备的配套和性能,必须检查。一般要选择起重能力较大的机具设备,钢丝绳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并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6.2.6.4 潜水钻机在潮湿环境作业,电动机绝缘电阻降低,漏电的可能性增大,存在不安全隐患。本条要求是参照潜水钻机说明书及施工实践而制订的。

    6.2.7.7 在水上采用浮式沉桩设备沉桩时,除受天气影响外,过往船只掀起的波浪也有较大的干扰。本条提到的“当有船只过往时,宜暂停沉桩作业”,系指受波浪影响较大时而采取的措施,如远离波及范围或浮式沉桩设备比较稳定时,可继续作业。

    6.2.8.3 本条根据《高层建筑施工手册》制订。

    6.2.8.4 本条系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82年4月6日颁布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H2—1—82)制订。

    6.2. 9.4 拔桩时,应根据地质情况,计算上拔时所需的上拔力,以便确定机具设备和上拔方法。对较难拔出的长桩或钢板桩,应考虑拔桩的复杂条件和不利因素,应先进行试拔。如拔不出,应查明原因,采取松动、射水、振动等措施。

    6.2.10.1 管柱振动下沉时,产生的震动力较大,震动危及邻近建筑物或临时设施。在这种情况下,应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在浅层河床处,多挖泥砂、少震动或浅挖轻震等。

    6.3.3.1 滑模施工是一项技术性强、机械化程度高、多工种协调作业的施工工艺。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图以及液压滑升模板有关技术规程等文件,并认真贯彻单项施工方案中制定的各项安全措施。

    6.3.3. 2 滑升模板主要是承受混凝土的侧压力,侧压力的大小与混凝土的容重、浇筑速度、震捣方式、入模时的冲击力等因素有关。为此,滑升模板不但要满足结构的需要,而且要有一定的刚度。

    提升结构的设计应符合国际《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GBJ-13—87)的规定。提升架必须有足够的刚度,以防止模板侧向变形。

    6.3.3.3 爬架一般在分段制作后运至现场拼装,制作工艺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6. 3. 3. 4 液压提升系统是液压滑升模板施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套滑模施工装置中的提升动力和荷载传递装置。保持液压提升系统的正常工作,是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关键。在滑模施工过程中,经常全面检查液压控制装置和提升设备是非常必要的。

    6.3.3.8 支承杆弯曲变形的部位发生在混凝土中时,应在清除部分混凝土后,根据变形情况采取适当的加固措施;弯曲部位发生在混凝土上部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单、双面加固等措施。

    6.4.1.2 简支梁的边梁吊装,应用调正偏心的吊具,使其在吊运、安装过程中保持翼板处于水平状态。

    6.4.1.3 单导梁、墩顶龙门架(又称拐脚龙门架)是边梁可以一次横移到位的全幅宽安装设备。施工中可根据实际可能,采用万能杆件、衍梁、大型工字钢等组拼,组拼的导梁应有足够的刚度。为减小导梁的跨度,增强刚度,可在两桥墩之间设立临时墩。临时缴的基础必须坚实,墩体应有足够的负荷量和稳定性。

    6.4.1.4 本条是参照陕西省路桥公司“梁桥安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订。双导架上置横梁安装预制构件。一般是在落梁后,部分梁片需要再次横移就位的施工方法。如采用“甩架法”安装(即桁梁端部再设置一级起吊设备和横梁主吊设备一起共同横移梁片),可使边梁一次安装就位,但此法在大跨径T梁安装中不宜采用。

    千斤顶顶升T梁时,必须按本条要求设置保险垫木及备好临时支撑,确保构件在顶升中的安全。落架架、滑板、得滚里置于墩顶上构件横移的工具,落梁架两端设有对称模块,当松开落梁架的穿心螺栓时,楔块在构件自重压力下自动退出,构件下落就位。

    6.4.1. 6 跨墩龙门架,跨度大、高度高.构件吊装中悬空时间较长,龙门架在构件吊装中必须保持稳定,应采取的措施可根据具体施工条件确定。如,加大龙门架柱脚支垫面积、加设辅助缆风绳、保持龙门架横移轨道平顺以减少阻力等。

    6.4. 3.1 悬臂浇筑法采用斜拉托架及挂篮施工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在零号决施工时,斜拉托架作为施工平台,应检查预埋件,如“牛腿”和斜拉钢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在悬臂浇筑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及时锚固(或配重),并应考虑足够的抗倾覆稳定系数。

    6.4.3.3 桁架挂篮、滑动斜拉挂篮在悬臂组装中,悬臂端部因条件所限,作业平台、安全网的市设较为困难,施工中应根据作业地点的具体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如:在杆件上行至端部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待杆件安装稳定后才能进行作业;加强吊装作业的措挥,确保杆件稳,准下落等。

    6.4.3.5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一89)规定;“挂篮行走时和浇筑混凝土时的稳定系数,均不应小于1.5”。

    6. 4.3.10 悬臂浇筑采用滑动斜拉式挂篮施工,其特点是用斜拉钢带拉着模型底部托梁.使浇筑箱梁混凝土重量直接传到已完箱梁顶上,不需斜拉托架。从第一段起即可使用挂篮而不需平衡重,并有变形小、施工简便、挂篮构造简单等优点。在安全上,应注意在安装、滑移及使用中,加强安全检查和进行必要的试验等工作。

    6.4.4 悬臂拼装法施工,应根据梁体种类、长度、形状及现场条件,选定安装方法和吊装机具设备。两端拼接面凿毛,应在地面或船上完成,涂刷胶结材料时,作业人员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6.4. 4.3 融化硫磺砂浆产生的二氧化硫对人体有害,作业时应佩带防毒面具。

    6. 4.5.4 缆索吊装大型构件,应根据使用要求和受力大小选择钢丝绳。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本规程已有规定。大型构件吊装前要进行等载吊运试验,以检查地锚、设备、缆索垂度等。

    6.4.6.1 顶推法施工,在桥台背后,应设有足够的预制场地。桥墩上不能留有工作面时,可预埋“牛腿”或支撑,以搭设必要的作业平台,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

    6. 4. 6.4 用单点或多点水平千斤顶进行顶推时,水平千斤顶的总顶推力不得小于设计顶推力的2倍;在顶推中各桥墩的纵向位移值不得超过设计值,用千斤顶将主梁顶高,抽换滑块或用导向装置纠偏时,其最大项升高度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6. 4.6.6 顶推施工中,主梁在最大悬臂状态下产生的挠度值,应由设计计算确定,以便施工时进行严格控制。顶推中墩顶的反力和顶推力也应由设计给出,并换算为千斤顶油压表的读数,以便进行控制。顶推施工中应进行监测,控制有关挠度值和位移变化情况,并与设计值对比,如发现超越设计值时,应及时分析原因,研究措施进行处理。

    顶推法设置导架时,施工中应注意安全检查,如发现导梁杆件有变形、螺栓松动、导梁与主梁联结处有变形等情况,应停止推顶,采取措施处理。

    6.4.6.9 滑移模架是自行滑移的钢架模架,可整孔全断面浇筑混凝土。有整体性能好,安全、迅速,不需桥下设支架,不受桥下通航限制等待点。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在厦门海峡大桥上部工程中曾经使用过。

    6.4.6.10 采用顶进涵管在通车的公路或铁路线上施工时,应调查通过施工部位的交通量。涵管穿越部位土体的承受能力、受震动后主体稳定性等情况,并综合考虑土质、水文、季节及覆土厚度等情况,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有条件时可采取限制行车速度等方法,以确保施工及通车的安全。

    6.4.6.11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89)规定:采用顶进法施工时,工作坑的顶入边缘距公路路面边线或铁路外侧钢轨不得小于2.5m。

    6.4.7. 3 转体架桥法有平转及立转两种方法,一般多采用平转法。这种方法必须在桥台附近有适合预制和转体的有利地形。施工时可搭设简易的支架或拱架。在桥台处设置转盘,对转动设施必须按设计精心制作,以便在拆染后成悬臂状态时,转动方便灵活,达到转体施工的目的。

    6.4.7.4 有平衡重平转法应根据桥梁结构类型及机械设备情况,选用适合的转盘。它涉及能否顺利施工和安全等问题。转盘有单支承式和双支承式。桥体牵引转动之前,应根据悬臂转体总重与上下转盘间的摩擦系数,计算启动力和牵引力,以配备相应的机具设备。作业中应缓慢、平稳的牵拉转体,防止猛拽。

    6.4.7. 6 无平衡重平转法适于大跨度拱桥施工。在两岸台后附近有较适合的地形可用作预制场地和转体施工时,宜采用本法施工。无平衡重子转法是用锚固体系代替平衡重。施工时,锚碇设施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平转作业。

    6.4.7.7 系用拖拉法架设预制构件时,如跨度较大,中间宜设临时支承墩。支承墩可用万能杆件或枕木垛搭设,支承墩的基础必须具有足够的支承力。用枕木垛时,各层间应垫实、联结牢固。支承墩较高时,上面四周应设防护设施。

    6.4.8.1 预应力张拉机具与锚具应按设计要求配套定购和使用。千斤顶与压力表在使用前,应配套进行校验,并确定张拉力与压力表读数之间的关系,校验时的精度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油泵与千斤顶的连接应将螺栓拧紧,接头要包扎好,严防漏油喷射。

    6.4.9.1 张拉工具的检查包括张拉装置、锚具、支架、操作平台等是否安全可靠。

    6.4.9.8 拱桥无支架施工时,应根据结构需要选用合适的吊装方法和吊装设备,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起吊安装中,除按起重吊装的规定办理外,单肋吊装合拢后,横向的稳定性,必须予以保证。

    6.4.10.1 跨越铁路吊装大梁时,应利用列车通行的间隙时间进行吊梁安装,在无切实保证的条件下,严禁在列车通行时吊梁安装。有条件时,可经铁路有关部门的同意,在大梁就位时,列车慢速通过,以保证通车与施工的安全。

    6.4.10.2 本条根据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要求制订。

    6. 4. 11. 1~6.4.11.8 系参照山东省公路局提供的“关于公路桥梁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建议”制订的。其中6.4.11.2“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的规定,是根据建筑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系列工作手册中的《安全员手册》有关要求制订的。

    6.5. 2. 2 本条发电机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的规定,是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Dj46-88)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6.6.1. 1 大型预制构件用轻轨平车运输时,其纵坡不宜过大,时速也应严格控制。根据一般施工要求,轨道纵坡以不大于2%为宜。

    7.1. 1 施工现场布置是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前提。防止环境污染,节约用地则是我们的国策。

    7.1.2 地表水的侵入和洞口的塌方落石是危及施工安全的重要方面,进洞前宜提前处理好。

    7.1.3 隧道施工期较长、工程复杂、人员众多,因而各班组间和上下班之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才能保证连续作业时的施工安全。

    7.1.4 隧道施工场地狭窄,情况复杂多变,进洞人员必须听从指挥,配带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

    7.1.5 不良地质地段的隧道施工宜少放炮、放小炮,减轻震动带来的坍陷。开挖进尺宜短,并立即支护,及时衬砌,这是不良地质隧道施工的较为安全的施工方法,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地段时,宜进行超前钻孔,摸清情况,提前确定较为安全的开挖方式,并制订相应的预防措施。

    7.1.6 本规程是为公路山区隧道编制,其它隧道只可参考使用。

    7.2.1 班前检查是保证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环节。

    7. 2. 1.3 可以降低粉尘对操作人员的危害。

    7. 2. 1.5 开钻前对使用的机具详作检查,既能充分发挥机具效率,又能保证施工安全。

    7.2.1.6 风钻支架安置稳妥可以防止断钎伤人;未关风前拆除和敲打钻杆均系违犯操作规程,极易发生事故。

    7. 2. 1.7 为防止电击事故,开钻前必须详细检查各部的绝缘装置,配带必须的绝缘防护用品。电钻转速快,用手导引回转钢钎易被击伤。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钢针极易增大电流,烧坏电钻发生电击事故。

    7.2.1.8 隧道施工场地狭窄,人员集中,能见度又差,在现场拆卸修理容易发生事故。

    7.2. 1.9 残眼中可能留有残药,继续在残眼中钻孔会发生爆炸事故。

    7.2.1.10 参考金绍元主编的《铁路安全工程》制订。

    7. 2.2.1 爆破工作涉及到洞内各工种人员和机械设备的安全,必须有人统一指挥,并负全责。

    7.2. 2.2 装药与钻孔平行作业时,炸药易受高温、震动及火花的影响,导致引爆,发生事故。

    7.2.2. 3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以下简称《爆规》)第3.1.9条制订。

    7. 2.2.4 根据《爆规》第2.1. 4条制订。

    7.2.2. 5 根据铁道部颁布的《铁道隧道施工技术安全规程》(TBJ4O4-87)(以下简称《铁隧规》)第 2.2.2条修订。

    7. 2. 2.6 隧道内各工种交叉作业,施工机械较多,故放炮次数直尽量减少,放炮时间应有明确规定。为减少爆破药包受潮引起“盲炮”,放炮距装药时间不宜过久。

    7.2.2. 7 根据《爆规》第2.1.3条修订。

    7.2. 2.8 根据《爆规》第4.4. 3条制订。

    7.2.2.9 根据《爆规》第3.2.14条、第3.2.16条和第3.2.17条制订。

    7.2.2.10 根据《铁隧规》第2.2.11条修订。

    7.2.2. 11 参考《铁路安全工程》制订。

    7.2.2.12 根据《爆规》第2.1.9条、第2.3条修订。

    7.2.2.13 “盲炮”处理应由原爆破人员按《爆规》第2.4条处理。

    7.2.2.14 根据《爆规》第2.1.6条制订。

    7.2.2.15 根据《爆规》第4.2.1条制订。考虑到土质及岩石破碎的岩性,其预留贯通安全距离应适当加大。导坑贯通后,为防止落石(土)伤人,必须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7.3.1 《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有明确的规定,在狭窄的隧道施工中应遵守。

    7. 3.2 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其排除的废气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损害人体健康,故不得进洞。如通风防尘良好,有害气体不超过本章7.7“通风防尘”的规定限值时,可不受此限。

    7.3.3 参照《铁隧规》第3.1.4条制订。

    7. 3.4 进出隧道的人员和车辆较多,人、车应各行其道,不得抢道。扒车和强行搭车等行为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7.3.5.1 参照《铁隧规》第3.2.1条、第3.2.3条制订。

    7.3.5. 2 参照《铁隧规》第3.2.2条制订。

    7.3.5.3 参照《铁隧规》第3.2.4条制订。

    7.3.6.1 参考《铁路安全工程》制订。

    7.3.6.2 参考《铁路安全工程》制订。

    7.3.7.2 根据《爆规》确定的原则,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开贮存,分别运输,严禁两者共存同运。

    7.3.7.3 根据《爆规》第10.4.4条制订。

    7.3.7.4 根据《爆规》第10.3.1条、第10.1.4条制订。

    7.3.7.5 根据《爆规》第10.4.2条制订。

    7.3.7.6 根据《爆规》第10.4.1条制订。

    7.3.7.7 根据《爆规》第10.1.3条制订。

    7.4.1 施工中的临时支护是隧道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根据围岩情况选用有效的支护。

    7.4.2 根据煤炭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煤规》)第51条制订。

    7.4.3 洞口地段围岩极易坍塌,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衬砌。当洞口建筑未全部建成前,洞口地段的支撑直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上以稳定支撑,可对洞口仰坡落石起缓冲作用,以保安全。

    7. 4.4 参照铁道部1962年颁布的《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04-87)(以下简称“原铁隧规”)第 41条制订。

    7.4.5 参照《铁隧规》第4.0.3条制订。

    7.4.6 参照《铁隧规》第4.0.6条制订。

    7.4. 7 参照《原铁隧规》第43条制订。

    7. 4.8 参照《铁隧规》第4.0.7条制订。

    7.4.9 参考《铁路安全工程》制订。

    7.4.10 参照《铁隧规》第4.0.8条、第4.0.13条制订。

    7.4.11 参照《铁隧规》第4.0.12条、第4.0.14条制订。

    7.5.1 隧道的坍塌与落石最易引发事故,特别是洞口欠稳定,宜尽早衬砌,先予完成。

    7.5.2~7.5.3 临时性简易脚手架的搭设不应忽视,故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

    7.5.5 洞内场地狭窄,倾卸建筑材料时,其作业范围内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

    7.5.8 用混凝土柱代替木杆,即保证了供圈部分浇筑质量,又可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

    7.5.9 参照《原铁隧规》第82条制订。

    7.5.10 参照《原铁隧规》第83条制订。

    7.5.11 参照《原铁隧规》第84、85、88、89条制订。

    7.5.12 参照《原铁隧规》第五章第二节制订。

    7. 5.13 熬制沥青时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洞内及人员集中点严禁沥青加热操作。

    7.6.1 参照《原铁隧规》第153、154、156条制订。

    7.6.2 根据《爆规》第3.1.9条制订。

    7.6.3 参照《原铁隧规》第158条制订。

    7. 6.4 参照《原铁隧规》第159条制订。

    7.6.5 参照《铁隧规》第6.1.4条制订。

    7.6.6 参照《原铁隧规》第155条制订。

    7.6.7.1 参照《煤规》第21条制订。

    7.6.7.2 参照《煤规》第346条和《铁隧规》第6. 3.1条制订。

    7.6.7.3 参照《煤规》第347、348、349条和《铁隧规》第6.3.3条制订。

    7.6,7.4 参照《煤规》第355条制订。

    7.6.7. 5 参照《煤规》第358条制订。

    7.6.7.6 参照《煤规》第359条制订。

    7. 6. 8.1 参照《铁隧规》第6.2.1条制订。

    7.6.8.2 参照《煤规》第336、337、338条制订。

    7. 6.8.3 参照《铁隧规》第6. 2.2条制订。

    7.6.8.4 参照《铁隧规》第6. 2.3条制订。

    7.6.8. 5 参照《铁隧规》第6. 2.4条制订。

    7.6.8.6 参照《铁隧规》第6. 2.5条制订。

    7.6.9.1 参照《煤规》第364、366、37O、371条制订。

    7.6.9.2 参照《煤规》第373条制订。

    7. 6.9.3 参照《煤规》第374条制订。

    7.6.9.4 参照《煤规》第392条制订。

    7.6.9. 5 参照《煤规》第393条制订。

    7.6.9.6 参照《煤规》第400条制订。

    7.6.9.7 参照《煤规》第400条制订。

    7.7.1 参照《爆规》第2.1.10条与铁道部1986年颁布的《铁道隧道施工规范》(TBJ204—86)第14 3.1条制订。

    瓦斯(沼气)浓度的确定:根据煤炭部门测定,在新鲜空气中沼气爆炸界限为5%~16%。如果考虑到隧道内尚含有其它可燃气体和粉尘,确定沼气浓度不超过0.5%,意味着有近十倍的安全系数。《煤规》第115、117、204条也明确规定沼气浓度不得超过0.5%,否则不得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因而本《规程》明确提出沼气浓度不超过0.5%的界限是可行的,此时可按常规施工,不必采取特殊的防爆措施。

    7. 7. 2 参照《铁隧规》第7.1.2条制订。

    7.7.3 参照《煤规》第108条制订。

    7.7.4 参照《铁隧规》第7.1.4条、第7.1.5条制订。

    7.7.6 参照《铁隧规》第7.2.2条制订。

    7. 7. 7 参照《铁隧规》第7.2.3条制订。

    7.8.1.3 参照《原铁隧规》第135条制订。

    7.8.2.1 参照《煤规》第251条,《原铁隧规》第140、141条综合制订。

    7. 8.2. 2 内燃机排出的废气污染隧道空气,不应采用。

    7. 8.2. 3 超前钻孔既可摸清含水层情况,制订预防措施,又

    可防止高压水突然涌出,发生事故。

    7.8.3. 1 各洞口、井口均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以备急用。

    7.8.3.2 为了确保隧道的施工安全,各种易燃物和火种均应远离洞口。

    7.8.3. 3 参照《煤规》第205条制订。

    7. 9. 1 隧道施工中,虽经通风但其回风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仍超过0.5%时,应按本节各条采取防治措施。

    7.9.3 明火是引起瓦斯爆炸的主要原因,必须严禁火种入内。

    7.9.4 参照《铁隧规》第11.0.2条制订。

    7. 9.5 参照《铁隧规》第442条制订。

    7.9.6 参照《煤规》第14O条制订。

    7.9.7 参照《煤规》第140条制订。

    7.9. 8 根据《煤规》第44条和《铁隧规》第11.0.6条综合制订。

    7.9.9 参照“铁隧规”第11.0.7条制订。

    7.9.10 瓦斯隧道掘进中必须断绝一切火源,保证一切机具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火花。

    7.9.11 采取这些措施是为了防止因电源而产生的火花。

    7.9.12 参照《铁隧规》第11.0.20条、第11.0.21条制订。

    7.9.13 参照《铁隧规》第11.0. 16条、第11.0.7条、第11.0.18综合制订。

    8.1.1~8.1.2 参照铁道部《铁路临时工程附属辅助生产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11-87第8.2.1条、第8.2.2条和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四章《各主要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条文制定。

    8.1.3 支摸必须按工序进行。上道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拆模亦应按顺序作业。严禁猛撬、硬砸或大回转拉倒。

    当浇捣的钢筋混凝土强度末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时,严禁拆除承重底模板及其支顶模撑。

    8.2. 1 是使用各种木工机械的一般规定。

    8.2.2~8.2.5 参照交通部工程管理司《筑规》第二、三册

    (“91”工公安180号)第四十四章、第四十五章、第四十六章和铁道部TBJ411-87《规则》第八章第三节“木材加工厂”制订。

    8.3.1~8.3.7 根据《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89)第八章第四节“拱架、支架的制作及安装”的有关条文制订。

    8. 4. 1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竹竿应该用4年以上的毛竹为标准,青嫩、枯黄或有裂纹、虫蛀的都不能使用。”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木杆做脚手的,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7cm,大横杆、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8cm。

    8.4.2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安装管式金属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联接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或者移动”。

    8. 4. 3~8.4.8 脚手架通用的安全技术有以下几点,应遵守和采用。

    (1)脚手架的负荷量,每m2不能超过270kg。如确需加大负荷量时,应经过验算,采用有效的加强措施;

    (2)支杆、剪刀撑与地面的角度应不大于40°;

    (3)脚手架立杆或横杆的相邻两根接头应错开;

    (4)脚手板必须满铺,不得有探头板。

    8. 5. 1~8.5.4 参照《筑规》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二章、第四十三章有关条文制订。

    8. 6. 1.1~8.6.2.12 参照文汇出版社《安全知识实用大全》第三卷第四篇“焊接安全技术”和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八部分“电焊气焊、氩弧焊的安全操作规程”制订。

    8. 7. 3 锅炉安全运行,必须建立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检修和维护保养制度、事故登记报告制度等。

    8. 7. 4 按《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降低到锅炉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下限以下;

    (2)不断加大向锅炉给水,但水位仍然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已升到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上限以上;

    (4)给水机械全部失效;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锅炉元件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7)其他异常情况。

    8.8.1 国务院1956年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规定: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要根据不同的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对于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和危险性比较大(如大型吊装工程、深基础、沉井、水下施工等)的工程应编制单(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钢丝绳安全系数是根据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的规定。其中“千斤绳”、“缆索起重机承重绳”的安全系数是根据《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制订的。

    8.8.2. 2 在输电线路下作业,起重臂、吊具等与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是根据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度。

    8.9.1 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中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的级别:

    高度在2~5m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m以上时,为特级高处作业。

    作业者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着落面(可能坠落面不一定就是地面,也可能是在某一高处,某一物体的某一部位)为计算高处作业高度的基准面。

    8.9.3 根据有关规定,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病病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9.1.3 要选好出入的通道,防止被洪水包围。

    9.3.1 高温作业是指在高温、高湿或强烈辐射的环境下从事生产劳动。高温作业有关规定,可参看《高温作业分级》(GB4200-84)。

    10.0.2 设立的标志牌,应高2m,宽1.5m,牌上可写:“前面施工,慢速通行”的字样。

    10.0.3 半幅通车、半幅施工路段、原有路段的保留部分不得小于3.5m。

    10.0.5 主管部门要明确改建路段的养护职责,处理好改建与养护的关系。对已经列入改建计划尚未动工和已经动工改建的路段,必须列足养护费用,落实养护单位,认真做好养护工作。

    10.0.9 工程预算中列入施工现场交通指挥人员、通讯设备的经费,应专款专用。交通指挥人员要组织培训,由交通监理人员讲解交通规则,学习交通指挥的知识。

    10.0.11 便道宽度不得小于便桥桥面宽度。施工材料的堆放不得占用便桥及其接线的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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