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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规范制度某市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

    时间:2020-08-31 20:14:40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工作规范制度}某市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

    纳税人应按要求准确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应详细说明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第七条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按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文件及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的要求,完整、准确报送有关资料,并填制《减免税附送资料清单》。

    第八条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批准之前,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章受理

    第九条私营以上纳税人(不含中心税务所)的减免税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其余减免税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所负责受理。

    办税服务厅应于受理时填制《受理减免税申请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一份放入减免税申请资料中,次日前将申请减免税的有关资料转给税务所。

    第十条税务所收到办税服务厅转交或纳税人提交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场进行审阅,并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理由充分,文书填写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的,予以验收,并填制《受理减免税申请登记表》(由办税服务厅受理除外),一份交纳税人,一份放入减免税申请资料中。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理由不充分,文书填写不规范,报送资料不全的,以书面形式集中告知纳税人补充修改。

    (三)对能够明确认定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所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与相关资料返回纳税人。

    第十一条税务所或办税服务厅受理减免税申请后,应填制《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流程表》,此流程表为一件一表,表随件走,由每个环节办理人员填写,直至审批完毕后,与相关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第四章基层局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税务所受理减免税申请后,应当日确定调查人员。

    第十三条调查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形成调查报告,报所长审定。实地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自然情况、申请减免税的依据、理由,以及调查人员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意见等。

    第十四条税务所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理由充分,同意上报审批的,由经办人和所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补充填写《减免税附送资料清单》,连同其他资料报送税政部门审核。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实际情况与相关文书填写情况或所报送资料不一致的,集中告知纳税人修改补充。

    (三)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所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连同减免税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第十五条税政部门收到税务所上报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建立减免税审核审批登记台账,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减免税审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三)申请减免税的理由是否充分;

    (四)申请减免税的依据是否准确;

    (五)申请减免税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相关税款的申报缴纳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税政部门审核后应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理由充分,文书填写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税务所调查认定准确的,由经办人和科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报送主管局长。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理由不充分,文书填写不正确,报送资料不齐全,税务所调查认定有误的,将减免税资料退回税务所,由税务所按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三)对难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及税务所调查情况不清的,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认定。

    (四)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科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通知纳税人。

    第十七条主管局长收到税政部门报送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做出是否提报审批的意见。

    同意提报审批的,责成税政部门形成有关材料,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同意提报审批的,提出明确意见,退回税政部门,按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基层局要根据减免税申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理减免税。

    对具有审批权限的,依法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具有批准权限的,做出是否上报市局审批的决定。

    第十九条税政部门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做出批准减免税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应注明经××次会议审议通过,下同)并签字后,加盖公章,并由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通知纳税人,由税政科整理减免税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归档。

    (二)对做出提报市局审批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后,填制《减免税附送资料清单》,连同相关资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局审批。

    (三)对做出需修改相关文书或补充相关资料决定的,将减免税资料退回税务所限期进行修改补充处理。

    (四)对做出不予批准减免税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按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第五章市局审核审批

    第二十条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减免税审核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减免税复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基层局在向市局提报审批减免税时,申请减免税的税种如只涉及一个税政管理处职责范围的,直接报送该税政管理处审核。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税政管理处的,报送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税政管理处审核。

    各基层局应按税种分别填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其他减免税资料均报送一份。

    第二十二条各税政管理处应建立减免税审核登记台账,政策法规处应建立减免税复核登记台账,对审核和复核的减免税逐件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减免税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方式,确需进行实地调查的,由处长批准后进行。

    减免税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由相关处室协商后,统一安排进行。

    第二十四条各税政管理处收到基层局报送(政策法规处转送)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第十五条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理由充分,文书填写正确,资料齐全,基层局调查认定准确的,由经办人和处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连同其他资料送政策法规处复核。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理由不充分,文书填写不正确,报送资料不齐全,基层局调查认定有误的,退回基层局限期修改补充。

    (三)对明显存在情况不清,数据不准的,经处长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处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连同减免税资料退回基层局,由基层局按第十六条第四项处理。

    第二十五条政策法规处收到各税政管理处报送的减免税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减免税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并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理由充分,文书填写正确,报送资料齐全,基层局和审核处室调查认定准确的,由经办人和处长在提出复核意见后,返回审核处室。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理由不充分,文书填写不正确,报送资料不齐全,基层局或审核处室调查认定有误的,提出复核意见,送审核处室。

    (三)对明显存在情况不清、数据不准的,经处长批准后,可与审核处室一并进行实地调查,也可自行实地调查。

    (四)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处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字后,退回审核处室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税政管理处对政策法规处返回的复核意见,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政策法规处提出的同意提报审批意见的减免税,报主管局长审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上会议题。

    (二)对政策法规处提出的需修改补充或不同意减免税的复核意见认同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有不同意见且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主管局长审定。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应根据各税政管理处提出的减免税议题情况,及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税政管理处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做出批准减免税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后以正式文件批准下发,基层局依此结果通知纳税人。

    (二)对做出报送省局审批决定的,按省局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三)对做出需补充修改相关文书资料决定的,将减免税资料退回基层局限期处理,或自行实地调查处理。

    (四)对做出不予批准减免税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按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税政管理处收到省局批复的减免税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起草转发文件。

    第三十条各基层局在收到市局批准减免税文件或转发省局批复减免税文件后,由税政科在当日将减免税相关信息录入税务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

    第三十一条减免税审批资料,应当在减免税批准文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涉及单税种的,由各税政管理处负责整理;涉及多税种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相关各费的减免比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清单: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受理减免税申请登记表》

    3.《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流程表》

    4.《减免税附送资料清单》

    附表一(正面)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

    生产经营地址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注册类型

    开业时间

    职工人数

    占地面积

    应税面积

    房产原值

    扣除比例

    计税依据

    理由:

    申请减免税情况

    税种

    减税

    免税

    期限

    减税幅(额)度

    期限

    免税额度

    (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背面)

    审批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

    经办科(所)意见:

    经办人:所长:

    年月日

    税政科意见:

    经办人:科长:

    年月日

    主管局长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分局减免税审查领导小组意见:

    局长:(公章)

    年月日

    级税务机关

    经办处室意见:

    经办人:处长:

    年月日

    主管局长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减免税审查领导小组意见:

    局长:(公章)

    年月日

    附表二

    受理减免税申请登记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受理文书名称

    受理部门:

    税务所

    经办人:

    (公章)

    受理日期:年月日

    纳税人:

    办税人员:

    (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1.纳税人递交减免税申请资料时,由受理税务部门核对无误后,双方在本登记

    表上签章。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另一份由税务部门留存。

    附表三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流程表

    纳税人名称:

    减免税种:

    序号

    审批程序及时限

    移交人

    日期

    接收人

    日期

    备注

    1

    受理

    2

    转送税务所

    (受理后次日)

    3

    调查

    (受理后3日内)

    4

    上报税政部门审核(调查后2日内)

    5

    报送主管局长

    (接到材料后3日内)

    6

    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7

    上报市局审批(会议通过后2日内)

    8

    法规处转送(接到上报材料后2日内)

    9

    实地调查(负责人批准后3日内)

    10

    复核

    (接到上报材料后3日内送法规处复核)

    11

    复核结束(接到材料后3日内)

    12

    局长办公会议审理

    13

    呈报省局(会议通过后2日内)

    14

    发文至主管税务机关(会议通过后2日内)

    15

    通知纳税人

    (收到批复文件2日内)

    16

    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接到批准文件后当天)

    17

    整理档案资料

    (审批完毕后3日内)

    此表作为减免税审批的必要资料,一件一份,每一环节的经办人都应认真填写,随同其他审批材料妥善保存。

    附表四

    减免税附送资料清单

    序号

    文书名称

    份数

    备注

    送交部门:

    (签章)

    经办人:年月日

    接收部门:

    (签章)

    经办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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